西安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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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西外大发201635 号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财务宏观调控能力,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

2、财务。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

3、控制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校内各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集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等实行集中管理。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

4、责任。其他主管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利,同时按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九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探索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

5、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学校财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第十二条 学校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

6、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高等学校资源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一)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预算。(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的预

7、算。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应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计财处应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

8、任务编制校级预算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校内各部门负责编制,经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部门预算应围绕学校事业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进行,在上级部门下发的财政资金预算控制额度范围内进行编制。各部门提出资金预算需求,由计财处汇总审核后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委员会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批,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学校在上级部门正式批复后一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或据实调整校内预算。计财处应根据学校三审通过的预算方案,及时向校内各单位下达年度经费预算通知单。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政

9、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确需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 9月底以前一般不得调整校内预算,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 3个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校内各单位必须坚持按预算用款,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第二十

10、条 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计财处应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为下年预算编制提供依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1、,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12、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各部门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

13、缴,不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

14、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各类支出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支出;专项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支出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学院(部)负责人实行限额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的支出计财处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15、、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完成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条 学校应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建立并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16、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 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应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应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

17、实和完整。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中学费收入的 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18、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按期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机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

19、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20、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学校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三)固定资产的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

2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归口部门审定,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22、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一)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23、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二)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 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至 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500 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 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300 万元以上(含 3

24、00万元)至 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500 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四)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资处为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机构,并足额配置工作人员。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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