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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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658 号)要求,为坚决防范和坚决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淘汰退出煤矿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

2、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省属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黔西南州以及仁怀市、威宁县为重点。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灾害、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三、主要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2 -1.严格安全准入和安全生产许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7号)要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 30

3、 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煤矿,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确需新建上述条件之外的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且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先抽后建。严格煤矿安全许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 1 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予以撤销。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未开工的、未完成建

4、设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核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资源配置审查,贵州煤矿安监局负责安全核准)2.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新建、扩建项目应实行机械化作业,其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严禁采用“以掘代采” 、巷道式采煤、 “剃头下山”开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使用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由专业化、有能力的队伍定期进行在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空气压缩机

5、、- 3 -主提升绞车等主要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行。 (煤监机构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审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安全检查)3.严格人员素质准入。煤矿必须建立通风、防突、防治水、地质测量等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人员;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五职”矿

6、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 3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安全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引进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或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矿,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煤监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能源局负责建设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审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4.严格限制开采区域。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 3MPa 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 3MPa 以下的除外) ,经

7、评估论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 ,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应列为禁采区域,不得进行新井建设。现有生产煤矿已进入上述区域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对- 4 -一时难以治理的区域,也应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 (煤监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审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开采区域情况进行检查)(二)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致灾因素普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5.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黔安监

8、煤矿20161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风险管控,采取切实措施,全面、系统、彻底的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总结和分析辖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进展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坚决措施及时解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开展煤矿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查清本地区、本企业瓦斯、水、火等灾害情况,特别是资源整合项目必须查清原老空区积水、积气情况,并测定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煤矿灾害防治长效机制。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

9、察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查明情况进行检查)7.做好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贯彻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切实采取讲座、培训、座谈交流、在线学- 5 -习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煤矿企业还要认真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学规程、查隐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动,对标整改,确保煤矿生产建设行为符合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8.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鼓励小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符合产业政

10、策规定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所有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有效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煤矿、企业集团、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级联网,有条件的要实现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煤矿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等平台,逐步实现煤矿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对重点地段和关键环节实施视频监控、实时监测、远程控制。推动大中型矿井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发展无人或少人开采。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优化生产布局,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11、门要积极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矿井生产水平不得超过 2 个,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29 人,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 9 人,需要进行安装、打钻等平行作业的,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主要负责人批准。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一律从严处罚。完善井下作业人员交接班制度,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 6 -员和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应减少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特殊情形下需要实行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时,应尽量错时交接班,避免人员聚集。(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10.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

12、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 7 号)。坚决关闭 以下煤矿:15 万吨/ 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对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对象或在 1 至 3 年内关闭淘汰。 (省能源局

13、牵头负责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等单位配合;贵州煤矿安监局负责有关事故责任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淘汰退出工作)11.积极运用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逐步引导以下煤矿企业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严重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 7 -矿;资源枯竭、资

14、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特别是对该类在建煤矿,要引导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尽早退出。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淘汰退出矿井名单,完成省下达的 2016 年和“十三五 ”期间淘汰退出指 导目标任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 2016 年度和“十三五” 期间煤矿关闭目标任务分解方案,除国家、省确定的关闭补助资金外,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安排资金适当奖励补助,鼓励支持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力度。(五)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3.各产煤市(州) 、县(市、区、特区)安委会要认真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重

15、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严格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督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号。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应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建立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1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风险管控,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

16、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每季度对所属矿井安全生产风险开展一次系统评估,从地面到井下所有生产环节、要素进行全面排查,认- 8 -真分析和梳理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或风险源点,逐项制定防控方案,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堵塞安全风险漏洞,防治安全风险管控盲区。15.各煤矿企业要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动态达标。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动态达标抽查力度,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降级或取消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

17、故的,取消等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煤矿整改结束后方可重新申请评级。对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引导退出。(六)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6.扎实开展“七项专项监察” 。贵州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2016 年 7 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67 号)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等 7 项专项监察的通知 (黔煤安监监察201615 号)安排部署,结合“精准检查”和“双随机”检查要求,有序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 7 项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17.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

18、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 9 -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8.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要加强巡查力度,要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未实施关闭(封闭)的井工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可实施地面

19、远程监控,要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煤矿在复产复工之前必须要对照重大灾害防治重点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严禁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19.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判定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各产煤地区要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 ,

20、对进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进行公告并进行联合惩戒。省安全监管局对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满 12 分的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 18 个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001 号)要求,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10 -(七)强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改进工作。21.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严格查处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21、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煤监机构要牵头事故调查成员单位要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凡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应当撤销矿长职务。对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22.查明事故原因,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煤监机构要牵头煤矿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严格事故调查,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查缺补漏,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汲取教训。辖区内发生煤矿事故的,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整执法计划,重点盯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警示日”制度,收到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事故警示信息后,要及时在班前会进行宣讲。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警示。(八)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4.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4 号)要求,强化应急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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