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待岗职工诉求待岗工资补充材料尊敬的领导:针对前几次开庭,通过双方律师答辩及提供的法律依据条文及证言、证据和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由青岛市信访局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我们职工有以下几点不明白:(1)1999 年由原胶南市政府决定,让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原青岛专汽公司)无偿兼并青岛客车厂,即青岛客车厂的厂址、厂房、工装设备及客车生产目录等价值两千多万元资产无偿兼并给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同时划拨 150 名优秀职工调入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由于当时部分生产未启动,我们 82 名职工待岗在家,随时听从召回上班。2002 年青岛重工有限公司通知待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待岗职工与青
2、岛重工有限公司产生争议。经胶南市政府协调,山东省信访局组织召开了重工有限公司与待岗职工的专题会议,让青岛重工有限公司补发了三年来欠发待岗职工的部分生活费。同时安排青岛重工有限公司跟我们待岗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 185 元/月(含个人投保)发放给待岗职工生活费;在一年内安排待岗职工上岗。自此我们待岗职工待岗至今。(2)自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青岛市人民政府第 161 号令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重2汽公司于 2003 年颁发的 重专汽人字( 2003)025号文件对我们这部分待岗职工是否有效?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
3、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重专汽人字(2003 )025 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涉及到的事宜按照上级现行规定执行。(3)2016 年 12 月,根据政府规划,我们厂被搬迁。连同我们带去的厂址、厂房、设备等拍卖约七亿元人民币,但企业对拖欠我们多年来的部分待岗工资没有补发。这能说明是合情、合理、合法吗?(4)根据青人社字( 2010)195 号文件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第二十条:职工安置资金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问题。请问青人社字(2010
4、)195 号文件对我们待岗职工是否有效?(5)对企业拖欠我们的部分待岗工资,我们曾多次通过口头或者文字形式向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反应,现在对方律师不认可我们向有关部门反应的依据,也不承认我们向厂方反应的事实。请问企业不承认就可以无视政府的法律法规,拖欠待岗职工的工资不给了吗?3(6)现在的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信息化局是原胶南市工经委,是原胶南市企业的主管部门。我们2012 年向该局信访科反应我们的问题有什么不对吗?我们是原青岛客车厂职工,通过政府和原青岛客车厂把我们兼并到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我们向原青岛客车厂工会反应我们的问题有什么不对吗?(7)企业律师说我们的会计档案保存两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5、十九条规定:对保管期限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方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请问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对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不遵守吗?(8)企业律师说待岗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是在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办理的,所以待岗退休职工与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向青岛重工有限公司索要待岗工资属于主题错误,并辨词说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已给所有待岗职工投了五险一金。请问待岗退休职工退休前,什么时候跟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厂方律师提供待岗职工退休前的变更合同。如果说待岗退休职工退休前由企业单方面变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违
6、反了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4企业对已退休的待岗退休人员,既没有签写任何关于拖欠待岗工资的协议,也没有补发拖欠的待岗工资,更没有发放任何补偿。现在又说已过时效,请问这是尊重厂历史原因,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吗?。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对待岗职工岗投的五险一金。我们现在只能查到的劳动保险是以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投保,这充分说明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公司的上下级关系。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已被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拍卖。所以不管我们跟青岛重工有限公司还是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欠发我们的待岗工资都应该有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承担。(9)2017 年 9 月
7、 19 日下午由青岛市信访局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由青岛市信访局李处长、王处长主持会议,有黄岛区信访局薛局长等 4 人,青岛重工有限公司韩经理等 2 人,黄岛区人社局王主任及职工代表 3 人参加会议。青岛市信访局李处长说: 企业拖欠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是事实,过去企业没有钱,没发给你们,现在企业卖了地有钱了,应该发给你们。不要考虑时效问题,让法律部门确认当时应该按什么标准发放,应该发多少。青岛重工有限公司韩经理当场表态:待岗职工只要当时符合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条件,我们就给。青岛市信访局李处长在会议上总结承诺:你们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时效5问题,如果因为时效问题使职工的权益受损,由政府
8、给你们协调解决。(已向法院提供了会议录音)(10)企业不顾历史事实的存在,不按政府政策发放待岗职工工资。我们要求法院根据 2017 年 9月 19 日青岛市信访局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按照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分阶段按青岛市当年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及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并尊重厂历史原因,帮助我们弱势群体,讨回我们应得权益。全体待岗职工和待岗退休人员职工代表杨为彬 13869816019 卢元臣 13964272833 王振海13864810073王钧德 13964272733 陈京瑞 13863974186 卢秀福137806564572018 年 11 月 19 日抄送:国家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青岛市信访局、黄岛区信访局、黄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