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优化 东北部新城商业业态结构和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商业资源, 加强业态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建立业态管理长效机制 ,提升东北部新城形象,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良性发展 。 根据 市 城区总体规划(修编)( 2003-2020)、 市 城区商业网点规划( 2006-2020)、 市中心城区业态功能管理办法、 大安区“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设想、川南现代商贸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和有关标准规定,结合 东北部新城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 东北部新城是指大安区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
2、 东北部新城 建设用地范围。东北部新城辖区 的 在建和新建的 商业、商务建筑、 专业市场、 店铺等的设置、租赁、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称业态管理,是指对产业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商业商务的门类及有关设施的合理配置,用于商业商务的房屋的出售、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东北部新城业态功能管理, 实行 整体规划、 统一布局 、促进商业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 五 条 东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2 称“新 城 管委 会 ”)是新城业态管理 的牵头 部门,负责建立业态管理流程,规范工作机制 ,统筹推进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
3、六条 建立 东北部新城业态功能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新城业态联席会议)制度。新城业态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为新 城 管委 会 ,区工商局、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公安局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新城业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城管委会 产 业部 ), 负责 日常工作。新城业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 召开 一 次 。 第七条 建立健 全 由新城管委会牵头、部门配合 的 业态管理体系。新 城 管委 会 牵头负责城区产业业态、商业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 引进项目必须明确业态。新城辖区 新开设的各类商业门店, 应当符合业态规
4、划,由新城业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开业申请,出具业态许可表,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区 商务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东北部新城产业业态、商业规划等编制辖区内商业业态布局规划,制定 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特色街区和商业网点产业形态、功 能布局、3 设 施配套和商业准入条件; 制定商业业态标准和制度。 区投资促进局按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布局规划引进项目,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有关业态管理的要求。 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织 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 ,指导城市空间、城市功能及商业布局规划 ,加强形态规划与功能规划的协调同步 , 在审批新建商业设施同时,
5、凭 业态 认证受理。 区环保局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 按业态规划和东北部新城管委会认证,对建设、经营业主进行受理、审批,并加强监管。 区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将业态认证纳入许可申请必须提供材料范围,加强日常监督,保障 食品 、药品 安全。 区工商分局依据 业态 认证核发营业执照。结合工商年检,对违反法律、法规 及业态管理 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暂缓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 区城乡管理执法、卫生、交通运输、公安 、消防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新城商业规划、网点建设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商业进入主要街道、次要街道、 重要支道, 居民小区和校园周边的行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第八条 建立以业态发展指导目录为导向的 东北部新城业态管理机制。 鼓励以生活资料为主的专业市场和商贸物流、旅游项目、总部经济、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网点、文化主题广场 等业态 的引进。 第九条 新城主要干道、重要支道 业态设置应符合东北部新城 商业业态发展规划,达到格局优、品位高、情调雅的4 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禁止布局洗车、修车 、 废旧物品收购、金属制品加工 作业、堆场 等易破坏市政设施、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秩序 和 产生噪音、粉尘、异味等影响 环 境的商业门店(含大型商厦)。 第十条 住宅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居民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 不得 用作 产生
7、噪音、粉尘、异 味等影响周边环境的经营 场所。 在新城辖区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必须与房产用途一致。 第十 一 条 新城辖区内 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应当严格按照 批准用途使用 ,不得随意变更。 因业态功能和规划的调整确需改变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二 条 新城辖区内 的商业、商务 建筑、店铺等进行外立面装饰和周边环境改造,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图纸、用材、效果图)等材料应报送新城业态联席会审核批准 。 第十 三 条 新城辖区内 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的临街部位(包括窗檐、墙面、附属设施等)应当按 照 有关部门的 要求 排 设灯光装置, 属于标志性建筑物
8、的应当排设景观照明装置,体现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 四 条 新城辖区内 设置 户外 广告、 店招、店牌、门窗、空调、管线等设置须经新城业态联席会及城乡管理执法、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 。 第十 五 条 新城辖区内 的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房屋产权人有意出租或者转租的, 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租赁登记,并按要求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中心城5 区的商业用房,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方案 和业态规划的要求 ,并以整体出租为原则。 对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 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 六 条 新建商业设施在建设前必须先申报商业功能定位和业态布局报告。
9、已建成待招商、或已招商未营业、或已营业拟调整业态的商业项目,在引进业态或调整业态之前应事先申报,报请新城业态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十 七 条 新城管委会要加强新城业态规划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业态情况, 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商业 布局及 网点,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直接予以调整 。 对符合 新城辖区内 业态功能统一 规划 管理规定的各类商业、商务建筑、店铺等涉及的房屋,应当进行产业 状况、 业态发展、 房屋产权及租赁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跟踪 监督 。 第 十八 条 新城管委会、 商务 、 工商 、 城 乡 管 理 执法、环保、卫生、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房管、公安、 食品药品监管、 消防等 相关 部门 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 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 监管 合力。 对不服从统一业态管理,私自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业主,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在经营活动中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新城管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其处以罚款、限期整改或吊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 6 二 一二年 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