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 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 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 证书、营业执 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2、。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 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
3、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 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并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 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
4、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 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 的。因情况特殊,需超过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 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 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
5、 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 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 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
6、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 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年或超过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年内或超过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长期
7、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 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 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 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 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 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
8、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 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 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 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 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
9、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 自定。 第二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 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 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 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 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 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
10、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 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 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 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
11、况处理:盘 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 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 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 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 器、 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 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12、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 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 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 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 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 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
13、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 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 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 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 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 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 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
14、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 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 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 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 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 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15、 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 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 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 旧年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 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
16、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按 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年内, 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
17、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 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 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 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五章 无形
18、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 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 经评估计 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 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 誉只有在企
19、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 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 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 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 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 用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照不少於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
20、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 筹建期间发生的 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 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 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
21、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 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 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 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 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 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年内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
22、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 超过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 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 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於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 、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 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 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
23、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 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 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 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 价差)。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 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於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 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 (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
24、开设帐 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 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 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 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 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 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 和损益。 第四 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 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 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 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