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赵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白丽芳 刘晓娟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目前本地区实际情况 ,浅谈了对招标投标评标法中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一些认识 ,由于受地域和条件限制 ,本地区在接受新生事物和发展方面比较慢 ,浅薄之见与同行进行共同探讨 .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 ,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 .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条件有两种 :(一 )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实际上
2、是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 ,即综合评价法可以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标活动中得到普通应用 ,因为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比较 ,而采用低价评标法招投标中不是说最低价中标 ,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经得起评审 ,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是合理低价中标法 ,但由于受现实的局限性 ,在运用该评标办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人认为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我觉的并不如此虽然说合理低价中标可以避免在综合评价法
3、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减少了腐败现象发生,但在开标时并不能保证完全公平,不走私情。例如:有 5家单位参加评标,在开标时,当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合理价,在此价格以上的最低价为合理低价。这个由评委会决定的所谓的合理价是否真的合理呢?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由于评委是开标前随机抽取的,投标单位不清楚评委是谁,减少了投标单位向评 委行贿的机会。但有的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行贿,通过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向评委行贿。投标单位把自己的报价告诉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工时评审出的合理标底价,极接近该行贿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且比行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稍低。这样理所当然
4、该行贿投标人就成为本次招标中合理低价中标者。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就成了由招标代理单位一手操作的行贿受贿的阴谋。这种情况的避免,要靠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来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道德约束。这就要求必须提高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素质,并且监 督机关要做好监督,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开标前抽取专家评委时由招标监督部门监督,并且所有人员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开标前评标专家到齐后,评标室尽量不与外界联系,并且应该在投标单位报价前,评委会把评审的标底价评审出来并公布。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上述事件发生,当然也要靠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关等一切工作人员
5、的自我约束,共同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出一个势力强、报价低的投标单位。 2、在综合评价法中评标时,评委都要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打分。例如:投标报 价满分 70 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满分 20分,企业实力满分 10分。而现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关键在于报价,可以说报出的价就决定了一个投标单位的胜负。这仅仅证明了预算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企业的实力,一个势力强,信誉高的投标单位仅仅在这次投标报价中稍高了些就被淘汰,未免太可惜。我认为应该在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时也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标准,如投标报价占 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占 20分,企业实力占 1
6、0 分,在报价得分上,由评委会评审出的价格为标底价,在标底价基础上,合理低价者得满分 70 分,每比标底价高一个百分点减几分,每比标底价低一个百分点减几分,减完为止。这样可以给那些由于报价稍高,得分低但势力强的企业一丝竞争的机会。 3、在评标时,由评委会评审出一个最低评审控制线或者说评审出一个标底价。但在评标时,各位评标专家的水准并不一样,是否能对报标报价的符合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公平的评定呢?在我们县的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有经济类、建筑类、预算造价类等专家,每个专家不可能对工程的每个细节都特精通。如造价师不可能对建筑、经济等细节问题都懂,建筑类不可能对造价预算都懂,所以在选取评标专家时,尽量选取
7、能够满足评标要求的专家,以最大的 效果来满足当前的实质性评标要求。 二、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优点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对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优点。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招标人作为投资者通常都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投标人也会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在确保一定利润空间的原则下尽可能多让利,降低投标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能够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靠质量、靠信誉求生存、求发展,通过提高企业
8、自身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那些管理不良,技术设备落后,成本高,没有信誉的企业将一次次地被击败,被淘汰出局,失去生存的空间。这种无情的优胜劣汰法则迫使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降低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3、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 我国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生产效率低,浪费损耗严重,成本高居不下,经营管理粗放等弊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外市场,实行工程招标 合理低价中标,将会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4、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建筑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9、国外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经验,促使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因此,我们国内企业在产品定价和取费标准方面,必须按价值规律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保障加强合理低价中标法管理的主要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为了保证其不断完善,要解决好以下几个 问题。 1、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及措施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相应的合理低价中标实施办法,各省市都应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当前具有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10、2、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既保证业主能够使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又能让承包商促使业主按合同履约,保证了双方合法利益,为合理低价中标后,工程按约完成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工程担保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和恶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 益,促进信誉发展并最大限度地抵御或减少工程风险损失的一种重要制度。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应首先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保修担保和支付担保进行重点突破,然后再向其他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合同履约率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缺乏保证等老大难问题,在工程担保制度下,这些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3、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
11、,确保中标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在资格预审时,应严格把关,不徇私情。最好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资格预审。要审查企业的经济实力,以往业绩,履约率、资信、质量验收等情况,而 不是只看企业是几级资质等级,只看看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证等,并且要看企业以往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情况,质量达到什么级别等详细情况,这样为以后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另外要规定提供工程担保是参加工程特别是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工程担保的金额是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这样做主要是要求投标人要有足够的现实财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按质按量如期完成。 4、建立中标价的复核制 中标单位确定后,为确保其
12、最低报价已包括工程的所有内容,招标方应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检查有没有计算错误或遗漏,并同时由具有资格的预算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漏项或少计,报价不得修改,中标人要么明知吃亏也得坚持完成,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要么放弃签约,以投标担保金额赔偿招标方。这种情况下,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再对其报价进行复核,如果仍不能签约,就要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有了这个环节,可避免施工中发生纠纷,也遏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 总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不会使建筑同行之间靠价格最低中标,而导致企业利润亏损,甚至使整个建筑行业利润亏损,它会使施工企业在少利润但又要保质保量情况下,竞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建筑业更好更快地 发展。我们要在不断摸索经验过程中,使合理低价中标在建筑市场中逐步规范,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