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Sean 2011.8.18 一、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 GP)和有限合伙人( 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 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 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 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 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
2、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 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 20%; 2、 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 ,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 二、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 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
3、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 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 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 11月 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 2011年 7月 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
4、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 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1、 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要审慎考虑人选。 2、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 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天津的政策在优惠程度和政策稳定性上最好 (按:写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优惠的出资门槛还没提高 1亿元) ; 2) 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 ,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但不确定争取政策的难度有多大。 地方 自然人普通合伙
5、人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政策门槛 其他 北京市 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无 在本市注册,累计实收资本在 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天津市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 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 , 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 , 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税率适用 20% 出资 1亿元以上,个人投资者出资200万元以上 2006.1.1-2012.12.31在本市注册备案,管理
6、机构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投资本市项目,退出形成地方财力 60%返还 重庆市 无(应亦为 5%-35%)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 50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两免三减半” 内蒙古自治区 无 ( 5%-35%)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 1000万元 管理机构
7、前五年营业税全返,其后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免,以后减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2010.1.1-2015.12.31注册, 合伙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 50%返还 ;管理机构营业税 50%奖励(地方) 河北省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
8、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亿元 ,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两免三减半”,如果募资 5亿以上,管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 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
9、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管理机构营业税、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地方);投资于本市项目,退出形成地方财力 30%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 30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无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35%) 按照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 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 1亿元 及以上,所募集资金在思明区内商业银行托管 管理企业五年内营业税、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区级); 投资区外企业退出后形成的区级财力 50%返还(区内 60%) 湖南省郴州市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35%)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万元 ,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投资基金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一免二减半” 浙江省 义乌市 执行有限
11、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前三年全免,其后减半 安徽省芜湖市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注册资本 (出资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12、1亿元 ,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管理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前二年全免,其后减半;投资于本市项目,推出后按地方实得奖励 60%,股份减持必须托管当地,地方实得部分奖励 60% 3、 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和账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一旦产生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 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应选择 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税,在账务处理上可将持股列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于 20%,故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变化不会体现在账上,不会因
13、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这个事项而产生纳税义务。 (关于税源所在地,个人转让限售股有特别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由证券机构在股票转让时预扣预缴,税源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作为企业,税源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暂未查到有针对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的针对性法规文件) 4、 股权锁定、 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 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这一点没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阳投资锁定期即为一年),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
14、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 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 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5、 “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 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这个“ 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
15、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 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 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 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优惠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