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张昕竹 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2009年3月31日 北京,设计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背景申报机制的基本概念申报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基础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设计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背景,1978年美国出台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并购申报体系HSR(Hart-Scott-Rodino)法案世界上80多个国家在反垄断政策体系中,规定了企业并购申报制度(Pre-merger Notifications),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这样的制度出台HSR法的目的是避免事后控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司法部诉El Paso天然气公司案。该案由El Paso天然气公司收购潜在竞争对手西北太
2、平洋管道公司引起,司法部指控其触犯了反垄断法。围绕此项交易,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17年的漫长交锋。尽管本案以司法部的获胜而告终,但到真正实现对El Paso公司进行拆分时,该公司已经持续10年获得年均1000万美元的非法利润。该案所暴露出来的并购事后控制弊端直接导致了HSR法案。,反垄断法草案中提出采用申报控制机制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进行研究申报标准规定出现在交由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但是第一次审议被拿下,反垄断法通过后,政府决定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规定申报标准,再次委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研究申报制度的设计方案基于研究方案微调,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企
3、业集中申报条例最终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申报机制的基本概念,申报机制主要构成要件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s)申报标准(Standard of Test) 门槛值(Thresholds),控制机制自愿申报机制强制性申报机制事前申报事后申报,申报标准交易主体规模(Size of Person Test)根据交易主体规模设立的标准,欧盟采用主体规模标准,包括全球和相关市场(欧盟)营业额交易规模(Size of Transaction Test)根据并购交易规模设立的标准,美国采用了交易规模标准交易主体规模+交易规模美国同时采用交易规模标准和主体规模标准没有标准,对于强制
4、申报,所有并购都需要申报,门槛值适用统一申报标准早某些行业存在例外的情形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申报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基础,相关文献并购申报制度的作用(1)初步补救 (Preliminary Remedies)首先,为反垄断机构提供足够的并购相关信息,以保证他们能在事前初步决定一项特定交易是否有可能违背反垄断法;其次,为反垄断机构提供时间和机会,以阻止非法并购交易的完成。这就使交易前预防损害社会福利并购的发生成为了可能(Titus,1979;Johnson和Parkman(1991),(2)甄选机制(Screening Device)通过甄选对竞争影响大的并购,既可以减轻部分参与并购企业的申报负
5、担,又可以降低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负担,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运用反垄断资源,更好地实现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目的(ICN,2006;Neven,2001 ),(3)威慑作用(Deterrence Effect)反垄断机构绝不可能审查全部的市场行为,而只能通过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尽可能将一些相关制度约束内部化到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去。文献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威慑作用,Eckbo和Wier(1985)对1963-1981年间82起被反垄断机构依据HSR法案提出指控的横向并购案件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相比于HSR法案颁布后的情况,没有参与并购企业在HSR法案颁布之前的股票溢价更高,这就表明HSR法案确实可能阻止某些限
6、制竞争并购的发生,Seldeslchats等(2006)则运用OECD成员国中28个国家1992-2003年间的并购交易数据,验证了反垄断机构运用预防性并购政策(主要是阻止限制竞争并购发生)所带来的震慑作用,证明正是由于这类政策的存在,降低了申报并购交易的数目,也降低了未来限制竞争并购交易的发生频率,Aaronson(1992)从英国食品业的一个案例出发,说明了禁止并购交易会阻止一些本来会随之发生的并购行为。Neven等(1993)也证明并购政策的存在使得一些本来对企业而言有利可图的并购不会实施,或者只能变相实施,因为并购政策使他们担心交易不会被批准,Eckbo(1992)利用1985年之前加
7、拿大并未实施并购控制政策的机会,检验了美国的并购控制政策是否真的有效阻止了限制竞争的并购,即研究震慑作用是否真正“有效”。Eckbo指出,如果美国包括申报制度在内的并购控制政策有效的话,其限制竞争并购的发生应该比加拿大少。基于这一假设,他对美国和加拿大1964-1982年间的471起国内并购进行了事件分析。通过并购对股票收益率影响的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加拿大的并购交易限制竞争性更强。因此,尽管美国有HSR法案等一系列严格的并购控制政策,但从并购的实际效果来看,与加拿大没有显著差别,对并购申报制度的批评(1)Pogue(1979)批评HSR法案带来了过多的不必要规则,从而将很多不会产生显著负面影响的并购都包含进了审查范围。不仅如此,法案提出的许多信息要求给企业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和交易延误,(2)Smith和Lipstein(1979)还指出,HSR法案为反垄断机构滥用权力创造了可能,特别是在决定究竟什么行为才是实际遵守了信息提供要求时,容易产生很强的主观性,(3)Titus(1979)更明确地指出了HSR法案带来的两项成本:一是延误成本。由于并购申报伴随强制性等候期,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本可促进竞争的并购交易实施,从这个意义上,申报制度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改进。二是信息泄露成本。由于申报内容往往包含一些企业的商业机密,这就可能影响到并购的正常收益,甚至并购参与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