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层层分包,受伤谁来担责?案例:2006 年初,石家庄市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省会某学院教学楼修建工程,公司转身将工程包给了个人章胜(化名) ,章胜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了承包人王亮(化名) ,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王亮带领高飞等十几名工人进场实施钢筋作业。2006 年 5 月 30 日,高飞在施工时左手中指被钢筋弯曲机挤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共计 28 天,后又入院进行了二次手术。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12000 元。但这笔费用却无人承担。王亮和高飞是老乡,由他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王亮认为,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于是分别找到公司和章胜,然而公司和
2、章胜都相互推诿,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多次协商无效后,王亮将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医疗等费用,并追加章胜为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章胜,章胜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王亮,三方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章胜、王亮三人各赔偿高飞损失三分之一,王亮已经全部垫付了高飞的各项损失,公司和章胜将其应当赔偿的部分支付给王亮。(案例来源:律师维权网)评析:本案中,涉及到
3、的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承包人,承包人再以个人名义招收临时农民工进行施工的现象,尽管违背现行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但鉴于受到施工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上述现象在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也较难监控。因而,当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时,农民工如何正确、有利的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如何规范管理,最大限度避免违法用工,是各方均应关注的重要问题。首先,从农民工角度而言,实践中,对于农民工经无资质承包人引入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的,通常有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一,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主张与有资质的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认定工伤的基础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4、知(2005 年 5 月 25 日劳社部发 200512 号)第四款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如高飞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主张与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认定工伤后取得工伤赔偿。第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无资质承包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有责任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高飞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即是按照“雇佣法律关系”进行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两种赔偿方式中,工伤赔偿需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并可能再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因而时间较长;此外,依据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及范围与工伤赔偿数额及范围不同。其次,从承包方企业而言,应尽量做到规范用工。虽然规范用工会产生相应费用,但与避免违法用工的风险相比,还是经济的。具体可采取的措施:一、尽量聘用成建制的、有资质的工程劳务承包班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等手续;二、即使购买了建筑施工工程全险及相应附加险,亦应督促分包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此来最大程度减少意外事故伤害时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