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部执法监察局 王晓慧2016年9月20日,主要职责 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肩负重任为国家守护资源为民众维护权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职责,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新考验,国土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局部地区违法违规反弹压力加大。一些地方对扩大增量供应仍有较强烈的路径依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行政权力对国土资源配置的干预依然突出,违法会变得更加隐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新挑战,执法受到来自外部的约束更多、监督更严、要求更高。执法人员
2、面临的各种风险明显增多,迫切需要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权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开始试水,迫切需要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改革提出新要求,要减少程序性违法,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要关注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强化监管的建议。要发挥执法监察的反馈功能,推动法律完善。,新常态下执法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执法机制上,更加注重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整体功能,注重前端解决和发挥执法反馈功能。执法理念上,更加注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方式上,更加注重日常执法监管,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执法对象上,更加突出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动真碰硬,重典问责。执法责任落实上,更加注重完善执法的评价机
3、制,树立正确导向,上下协同。执法问题研究上,更加关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跟踪研究新问题,推动创新。,执法查处与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有一定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国土资源执法查处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国土资源查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规定比较分散,有些规定衔接不够。 基层查处工作存在职责界限不清、程序标准不明、查处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甚至滥用执法权等问题。 基层执法实践的有益经
4、验和做法需要总结和提升。,2015年9月14日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问题,其中2起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问题一: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没有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了不履行职责行为。 国土资源所在收到县法院拒收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违法占地材料退件后,既没有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领导汇报,也没有
5、主动与县法院相关科室沟通协商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15年3月2日局领导过问,才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送至法院,致使案件未能按法律程序及时进行立案,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陶冲,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尹少泽,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延龙,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
6、违法建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未穷尽行政处理手段,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时任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2015年10月20日部视频会,分析国土部门履职问题1.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2.虽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不够及时。3.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定性存疑。4.虽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方式等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退件后,也未及时报告、沟通协调等。5.虽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能按规定及时移送。虽然拆除了部分违法建筑物,但未按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案例涉及国土部门履职问题 1.违法行为制止措施有哪些? 2.查处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谁? 3.立案查处程序、时限如何? 4.调查取证的要求、违法事实如何认定?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方式如何? 6.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时限如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9月发布,10月1日施行梳理、集成制定时有效的与查处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8、,总结多年来基层执法实践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明确查处工作基本流程和职责界限、程序、标准,指导和规范执法查处工作。2015年5月,关于贯彻实施规程的通知2015年6月,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开设查处规程和执法实务专栏,连载宣传、解读文章。2015年10月,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2.准
9、确把握规程程序规定,树立依程序执法意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包括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环节。 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等程序也进行了明确。,3.准确把握规程实体规定,规范执法查处工作。 查处工作涉及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行标准等实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查处工作常用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4.准确把握规程对公开的要求,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规程为公开的文件,明确了立案标准、违法类型、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行标准。 在制止违法、调查遇阻、
10、督促执行等环节,明确可以将违法情况和信息向社会公开通报。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了执法公开性。,主要内容:程序为线 兼顾实体,主体,19章节,附录,内容结构,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附录C: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1.查处规程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总则,2.查处定义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3.实施主体。 (1)查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具体工作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3)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统称,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4.查处工作原则与要求。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
12、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5.人员与工作保障。 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在查处过程中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表明身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可以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式
13、和时限等。 (2)市(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7.地方补充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取证与调查报告,立 案,违法线索 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执 行,结 案,移 送,(二)基本流程,发现渠道:举报、巡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 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 其他部门移送、转办 举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等。 与信访区别,(三)违法线索发现,举报线索,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
14、政诉讼,主要内容,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 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区域、时段、路线、频率等开展工作。巡查方式局限 巡查内容有限 巡查职责有限,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区域、时段、线路和频率等巡回检查,通过实地检查、简单询问、信息核对等措施发现违法,1.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6.其他,已经按照巡查工作
15、计划进行巡查,未能发现巡查时段、路线之外的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发现巡查内容之外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当承担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失职、渎职责任。,违法线索核查,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提出处置建议,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核查,(四)线索核查和违法行为制止,核查线索,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建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立案,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16、。,2.违法行为制止。 (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书面制止无效时,其他制止措施: a.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b.可以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 c.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
17、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报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行
19、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抄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中关于共同责任机制的规定。,公开通报为了加大查处工作公开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人人监管的氛围,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督促执行等环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和信息向社会通报。,(五)立案
20、,立案 呈批,立案 条件,案件 管辖,确定承办人员,回避,1.案件管辖。 以地域管辖为原则 以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为例外地域管辖横向划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案件管辖权。级别管辖纵向划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案件管辖权(部省)。指定管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辖权行使。移送管辖实质是案件的移送,即无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2014年5月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规定: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016年5月部对国土
21、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作出解释。 国土资源部管辖4类案件: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部管辖的; 2.国务院要求部立案查处的; 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4.部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2.立案程序。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两种情形可以不予立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22、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承办人员。 立案批准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 承办人员组织办案人员实施案件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 注意回避问题。,(六)调查取证,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
23、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2.调查遇阻时可以采取的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4)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3.证据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
24、,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或者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25、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日期;(5)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基本情况: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1)询问开始时,办案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告
26、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
27、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 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测内容、勘测时间、勘测地点、勘测人、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测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耕地
28、破坏程度鉴定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等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做的。现行规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由省级、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存在问题:目前缺乏具体的鉴定办法,致使各地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也经常受到质疑。鉴定问题过于复杂,涉及其他部门,具体鉴定办法争议较大,一些协商修改正在进行。规程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
29、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关于耕地毁坏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在制定中。,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严格限定条件、程序和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5.调查中止。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
30、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中止!,6.调查终止。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理建议,报
3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 查。要求:终止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终止!,(七)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调查报告起草,1.证据认定。证据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关联性: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证据之间能否相互支撑形成证据链等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违法事实认定。 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2)当事人是法人的,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
32、、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
3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
34、地类进行判定。 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
35、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
36、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 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认定。,违法勘查开采数量和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
37、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违法所得认定。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
38、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3.法律适用。 附录A、附录B中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查处注意事项 土地违法:违法批地类 违法占地类 违法转让类 破坏农用地类 其他类 矿产违法:违法勘查类 违法开采类 违法转让类 违法审批发证类,4.自由裁量权。承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
39、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5.处理建议。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研究提出处理建议:(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违法批地、批矿等行政处理具体建议;(2)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3
40、)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4)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建议结案;(5)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发生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6)其他处理建议。,6.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案情分析、综合研究的结果和载体,也是案件审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基础 。 调查报告由案件承办人员起草,2个承办人签字。 调查报告应当把握“
41、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具体”的原则,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四个部分。 正文: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八)案件审理,基 本 原 则:所有案件均要经过审理 审办分离:承办人员不能作为审理人员 两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会议审理: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一 般案件: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书面或者会议审理。2. 重大、疑难案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议审理。3.特定情形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会议审理。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
42、,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九)处理决定,1. 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过审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理、结案、撤案、移送监察、任免、公安、检察机关等。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2009年,郭德胜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建造养殖场一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2
43、0.50平方米。2011年12月5日,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卫辉市国土局)对原告郭德胜作出了卫国土监字(2011)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0.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0.5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410元。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标示郭德胜违法占用土地的具体位置的图纸未附说明材料,被告在庭审中亦未对该图纸中原告占用土地位置的确定方法作出说明、解释,致法院无法判断养殖场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导致无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即是拆除还是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建
44、筑物即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但是被告未提供其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过了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实施处理决定。 规程对不同的处理决定如何实施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撤案、移送、结案、整改)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 决定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书面通知整改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十)行政处罚,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所有处罚都应当进行处罚告知。 (2)以下情形应当进行听证告知: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土地原状;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