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党政主导还是传媒自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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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舆论监督:是党政主导还是传媒自主?南方周末在 2005 年 6 月 9 日刊登两篇报道:一篇是四川郫县治官新招局长上电视检讨 ,一篇是针孔拍摄暗访干部违纪 。前一篇讲的是四川郫县纪委让该县两位对下属工作失误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长在县电视台上公开作检讨,后一篇讲的是江苏省赣榆县纪委的新创举,用针孔摄像机暗访干部违纪,并在县电视台播出。 南方周末编辑部在发表这两篇报道时,加了一篇编者按说:“报道的两件事有共性,一是都与电视镜头相关,二是都探讨管理官员之道。 ”其实,在我们看来,这两件事更大的一个共性,是它有别于传统的舆论监督类节目,它都是党政部门主导下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媒介行为。这是我国新闻舆论监

2、督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珠海模式”的优势 更早些时候,1999 年,珠海市为了以舆论监督推动经济发展,由市委办、宣传部牵头,各媒体记者组成的一支“特别报道组” ,由市委新闻秘书担任组长。特别报道组的使命很明确:配合全市机关作风整顿,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用批评报道来曝光存在的问题,用正面事例来启发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促进珠海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推动全市经济发展。从操作上来说,特别报道组也作了一些大胆的尝试。比如,采用媒2体联动,协同作战,扬长补短,形成新闻舆论监督强大合力和立体攻势。 当然,珠海模式与郫县及赣榆的做法都还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相对来说,珠海模式下,新闻报道的决策主要是党政部门做,

3、具体业务还是由媒介从业人员来操作;而在郫县与赣榆,媒介只起到一个发布的作用。但党政机关对媒介舆论监督强力介入,则是一个共同的事实。党政有关部门直接介入媒介舆论监督后,从宣传效果看,具有通常舆论监督报道所缺少的优势: 一是舆论监督的阻力因有党政部门的介入而得以化解。舆论监督难,而地县级媒体的舆论监督又有特殊的困难。 “小地方,低头不见抬头见,再说,敏感的事也真不好去干预”,因此地县级媒体上所谓的舆论监督,往往是对普通群众中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等的批评,鲜有对党政部门的监督。这是新闻界公认的事实,但我们看到,从珠海到郫县、赣榆,由于党政部门的强力干预,这一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二是由于党政部门的有力

4、介入,这些监督类节目报道都能收到很好的批评效果。关于这一点, 南方周末上述两篇报道中都有非常生动的记述,此处不赘。而珠海市则直接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投资少、见效快”的手段,对政府工作、对社会经济可以产生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是从媒体方面来说,一方面扩大了媒体的影响,另外一方面,也大大化解了从事舆论监督的风险。舆论监督不仅是媒体与新闻工作者“匡正时弊,除暴安良”理念的实践,也是媒体获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力3量。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加强舆论监督是报纸走向市场的助推器。高质量的舆论监督类报道,对扩大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媒体自主进行的舆论监督类报道,常常会面临新闻

5、侵权诉讼等风险,这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对许多媒体产生了一种消极作用。而在党政部门的强力介入后,媒体所面临的风险得以化解。因为有关部门处理错了,按此报道的媒体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从另一角度看问题 然而,如果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我们会发现,这一现象的出现,事实上意味着中国新闻改革进程产生了逆转。我国的新闻改革从 20 世纪 80年代起步,就有一根本性的原则,即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改善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关于改善党的领导,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以及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要用“党委会”代替“编委会” 。党委及政府各部门不要过多干预新闻单位具体业务。这一点,是在总结我国

6、新闻事业发展的深刻教训后确立的。长期以来,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善于按新闻规律办事,对新闻单位工作干预过多,有的省委书记或省长副省长亲自批示稿件上头条,还有的要求全文刊登领导讲话。连配发照片的尺寸都要过问,弄得总编辑左右为难。类似这种对具体业务的过多干预,是极其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的。 有鉴于此,1986 年 8 月 9 日至 15 日,中宣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省报总编辑座谈会。就在这次会议上,当时的中宣部一位负责同4志在会议最后作总结发言时,赞同与会同志的意见,提出党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的同时,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除重大报道要事先通气请示外,今后报纸上登什么,不登什么,应

7、当由报社自己决定,办报如果无权取舍新闻,哪个该登,哪个不该登,实际工作部门都来干预,报纸是没法办的。各级党委要当“开明婆婆” ,不要干预过多。应该说,这一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也是相契合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报刊活动中一方面衷心拥护无产阶级政党对报刊的领导,他们一生中,倾其所有,为党报的健康发展贡献一切;但他们同时又坚持不懈地尊重和维护党报编辑的独立工作的权利。 尽管上述会议是针对党报而言的,但它确立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党领导下的所有媒体。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领导同志对新闻宣传有一种非常开明的态度。据 1999 年 12 月 20 日的新闻出版报报道,天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就多次强调,党委要

8、支持党报的改革和发展,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不得给党报总编辑打电话干预报纸版面。报纸版面安排由总编辑自主。另据中新网 2001 年 12 月 25 日报道,中共海南省委也就新闻单位报道会议和领导活动做出了规定,其版面位置和播放次序由新闻单位按照内容重要程度进行安排,党委不予干预。应该说,天津市委和海南省委的规定都体现了对新闻规律的理解与尊重。 有人可能不能接受把珠海以及郫县、赣榆发生的事情与上述党委对新闻媒体过度干预相提并论,认为珠海等地的做法,是党委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支持。但笔者以为,鉴于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教训,党委不得干预媒体具体编辑事务,应该作为一个原则确立起来。一旦这一原则得

9、以5确立,我们就不宜再强调党委对媒体具体编辑事务的干预哪些是恰当的,哪些是不恰当的。如果我们把一些自己认为是“恰当的”干预,予以提倡,那么我们所不喜欢的一些“不恰当”的干预,恐怕也会如影随形。 为什么要强调传媒自主性原则 我们之所以要这样特别强调舆论监督中的传媒自主性原则,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一、我们强调党政部门不要随便干预介入媒体日常工作,是因为媒体工作与党政部门的工作有着不同的特殊规律。现代新闻事业在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高度复杂的社会系统,且兼有事业与产业双重属性,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已经远非革命战争时期可比。因此,现代新闻事业要得以健康发展,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努力探索新闻媒介

10、自身发展规律,按照新闻事业发展规律办事。这一点,无论是媒体从事正面宣传报道还是从事批评性报道,都是如此。 二、即使像现在这样,收到许多较好效果的做法,也不是没有潜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党政部门主导下的新闻批评中,媒体和监督对象的关系变了。在一般的舆论监督中,媒体和监督对象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对象可以进行公平的更正与答辩。但由党政部门主导后,尽管还是通过媒体播出,这种批评体现的已经是上级党政部门的一种意志。媒体无权取舍,在发表播出前,也没有权利与必要再去核实。如此一来,面对媒体的批评,被批评者寻求更正答辩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6第二,党政部门的所有工作,包括纪委的监督工作,也都应该接受社会舆论

11、的监督,这是保证党的监督部门工作健康进行的重要保证。但一旦党政部门主导了媒体的舆论监督,党政监督与舆论监督高度合一,党政监督本身就失去了一种制衡力量,造成了一种制度上的缺陷。一旦党政监督失误,极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新闻伤害。 第三,舆论监督珠海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媒体联动, “并利用市民热线、电视论坛等各种形式不断升温 ,对重点报道通过加强机关作风领导小组要求各机关组织收看,在一段时间里形成家喻户晓、人人评说的新闻热点及舆论氛围”。这种联动态势,的确能够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但也使建立在媒体间相互竞争所形成的“纠错机制”丧失了作用。一个民主的社会,应该存在多个相互竞争的媒体,媒体间的竞争,除了促进新闻

12、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就是这种竞争是发现真相的过程。正如法国学者瓦耶纳指出的:“有各种不同的新闻机构存在,这是客观性的最大保证,因为事实上不大可能所有的人都说谎,更何况最简单的利害关系也不允许这样做,更积极一点说,只有竞争才能引起仿效和对话,使全体新闻工作者有最好的,也有最坏的可以互相纠正。谁也不能说自己掌握了全部新闻,但是,通过每个人所掌握的分散的、不完整的片断,却可以最终合成一个整体。 ”而媒体联动,在形成强大舆论力量的同时,相互间的纠正就不复存在,一旦报道失实,我们失去了一个有效的纠错机制。 三,只有坚持媒介自主,才能促进媒体及从业者的责任意识的发育。自主与责任,是一

13、个事物的两面,二者互为前提。我们比较多地强调责7任是自主的前提,认为只有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赋予某人自由。这固然是正确的,但不可忽略的是:自主也是责任的前提。所谓责任,即是一个主体对自主行动后果的担当。正如哈耶克指出的:“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道德评价是毫无意义的。 ”要求人们对无法自主的行为承担责任,那纯属一种伦理的强求。因此,我们要求一个行业,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要承担社会责任,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赋予它相应的自主性,并对其滥用自主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与惩戒。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职业责任意识的充分发育。 我国媒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滑坡,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这其实是一个

14、非常复杂的问题,许多激愤的谴责反而把这个问题简单化了。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新闻体制中存在着一些不利新闻媒体自身职业责任意识发育的体制性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恰恰是职业自主的缺失导致的。我们这里不准备就这个问题展开详细论述。仅就舆论监督而言,如果从选题到节目采制都由党政部门高度集中领导,媒体及从业者对此无法负责,长此以往,媒体很难就舆论监督担当社会责任。事实上,新闻实践表明,媒体从业人员自主权越多,他们肩上的担子就越重,他们的责任性也会越强。 总之,我国作为一个正在走向民主法治的社会,已经形成了许多监督机制,有人把它概括为五大监督体系,即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党政监督;以人大牵头的法律和

15、工作监督;以政协和统战部门牵头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以新闻媒体牵头的舆论监督;以信访部门牵头的群众监督。通过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只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一个8组成部分。笔者以为,这些针对不同范围、通过不同途径、运用不同手段的监督共同发挥作用,才有助于在全社会构筑一个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监督相互之间的作用不可替代,因而既要相互合作,又应该保持彼此的相对独立,否则极有可能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效性与完整性。 (作者系西安外国语学院教授) 注释: 该特别报道组于 1999 年 5 月 6 日正式成立,起初的名字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特别报道组” 。2000 年 2 月 5 日,珠海市

16、委决定将特别报道组更名,正式下达关于成立“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的通知,特别报道组的名称据此由“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特别报道组”改为“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 。 徐惠萍:善用舆论监督推动经济发展 , 新闻战线2003 年第 2 期 参见南方周末2005 年 6 月 29 日的报道 李鹏:舆论监督是媒体走向市场的助推器 , 新闻战线1998年第 10 期 与此类似的,还有市场报第一任总编辑林里 1998 年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回忆说, 市场报刚创办初期,一次刊登一篇关于成都猪肉降价的报道,结果招来物价部门的非议。物价部门认为说物价“升降”是资本主义的语言,社会主义的语法,物价变动要说“调” 。 9关于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可参阅新闻改革要迈大步全国省报总编辑座谈会纪要一文,见新闻战线1986 年第 12 期 瓦耶纳:当代新闻学第 37 页,新华出版社 1986 年版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 94 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年版 吕日周:五大监督体系萌动 ,引自新浪观察 http:/www. 200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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