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企业法制制度一、2000 年 3 月,某公务员甲出资 15 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2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 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 年 10 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 年 12 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 1 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
2、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二、2003 年 11 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4 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 12 万元未支付。2006 年 10 月 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 30 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 12 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
3、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
4、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你同意哪种观点?三、2004 年 4 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 3 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 5000 元,李靖 1万元。利润分配为 25%比 25%比 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 4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 25%比 25%比 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
5、、4000 元借款如何处理?四、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2004 年 4 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 70 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 年 4 月 12 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
6、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 年 4 月 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 15 万元。2004 年 10 月供货。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
7、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2004 年 11 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由吗? 本案参考结论1、合宜服务中
8、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宜服务中心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本案中,合宜服务中心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余得利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宜服务中心在合同上签署。应该说,在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签了字也是无效的。但是,在签字以后,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双方履约行为,已经认可了合同。所以,应该认为合同
9、是有效的。 五、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 5 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 2 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 15 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 本案参考结论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2、承担赔偿责任。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六、朱某与甲、
10、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 2 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 1 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金交给了
11、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 32000 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 8000 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 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
12、加入合伙企业。 有书面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霍光来依据单国强
13、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分析:1、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2、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3、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八、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 50 万元现金和价值 150 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 10 万元,银行贷款 40 万元和其他债务 160万元,欠缴税款 60 万元。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14、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一、清算和清偿。1、首先用现金 50 万元中的 10 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 40 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 150 万元中的 20 万元缴齐税款,余下 130 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 13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 70 万元钱缺口。九、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
15、%;乙方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 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1)货币出资基本限额未达 30%。(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 5 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十、1996 年 7 月,A,B,C,D 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
16、拟定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300 万元,A ,B,C,D 四个股东分别增资 30 万元,30 万元,20 万无,20 万元,1998 年 2 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 60的 A,B 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 40的 C,D 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由董事会按增资方案实施,但 C,D 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C,D 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抵作出,C,D 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 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 十一、某有限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17、2005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 8 名董事,另有 3 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 6 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 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 3 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以上材料回答: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董事会通过的事项
18、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1、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在组建监事会时,由公司董事长和两名副董事长兼任,该监事会成立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行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非常不满,联名向董事会请求重组监事会,董事会并未采纳.由于股东
19、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监事会.请问,股东们的请求合法吗?该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 本案中监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兼任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十三、张某自 1996 年以来,一直从事个体经营(图书、报刊的零售) ,积攒了一部分钱,他有扩大经营的想法,又担心风险太大,最后决定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比较少,股东又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于是张某与其妻分别出资 70 万元和 2 万元,申请注册“图书音像有限公司”,批、零兼营; 张某任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出资到位,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证明。张某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但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做出了不予
20、登记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其妻分别出资,表面上符合法定条件,但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的投资主体实质上是单一的, 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公司登记机关的决定。该案例判决的理由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因此二人投资实质上是一人公司,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就目前世界各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来说,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1、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为宽泛。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德国等。2、只允
21、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3、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设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不因此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4、不准许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的股票全部归于一人之手时,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十四、A 、 B 、 C 三家国有企业于 2002 年 8 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 A 以厂房、设备出资; B 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 C 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三方指派。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04
22、年 5 月 C 股东将其持有的 25% 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 A 、 B 两位股东同意。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成立前 ABC 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2) C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说明理由。答案分析:(1)有不合法之处:第一,B 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不合法,须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第二,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三方指派不合法,应有职工代表,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2)C 股东转让股权无效。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十五、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
23、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 万元;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分析: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
24、司 5 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十六、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
25、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
26、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2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
27、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
28、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4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十七、某一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张某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和李某出资 1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的,张某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后,在交纳所得税后盈利9 万元人民币,张某便命令会计支付给自己 8 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李某 4 万元,会计照办。问:该分配行为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答案分析:1、张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分配决定。应由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过股东会审批通过,交有关部门执行。2、9 万元应
29、先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两人共分掉 12 万元,已经超过赢利金额,实质是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十八、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 2001 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 。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5 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 15 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 5 月 5 日至 6 月 5 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 5 月 20 日向宏发公司
30、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 5 月 30 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 年 6 月 1 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 2001 年 8 月 2 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案分析:(1)公司分立,应
31、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某丙的债权主张有法律依据。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2006 年,某煤炭(集团 )有限公司(A)、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B) 、某百汇商厦(C)、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D) 、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公司 (E)、永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F)等 6 家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A 、B 是中国公司,C 、D 是中外合资公司,E、F 是外国公司。
32、 公司总资本额为 1200 万。发起人认购 500 万,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成立了筹委会,向宏远有限公司(G)租赁了办公楼,并委托其购买办公家具。起草了章程、招股说明书。但创立大会却决议公司不成立。 问题: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2.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3.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 G 公司的 150 万,已经募集到的 700 万元,公司设立费用 1.4 万,银行借款 5 万元,如何处理?二十、 蒋某与刘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经过协商,在 2006 年 1 月 2 日提出一套公司设立方案:由二人出资成立北京新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 ,从事家用小电器销
33、售;鉴于新天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刘某担任,同时刘某兼任该公司监事; 2006 年 1 月 14 日新天公司聘请蒋某的舅父张某担任公司经理。 (张某此前曾任 A 公司董事长,由于张某玩忽职守、经营不善,导致 A 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破产清算于 2005 年 3 月 8 日完结。 )该设立方案经过修改后,于 2006 年 2 月 1 日登记成立了新天公司。 新天公司原设立方案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一、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 2003 年 3 月 20 日依法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与零售, “香
34、吧佬”熟食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也是生产熟食加工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未经原告许可,自 2005 年 8 月起擅自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 万元。 二十二、A 单位经过介绍人 B 向 C 服装厂订购工作服 500 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 服装厂给 A 单位 10%的折扣优惠。 A 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 450 套的货款。C 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 A 单位。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 B,支付介绍费
35、 1000 元。试分析:(1)C 服装厂与 A 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2)介绍人 B 收取服装厂的 1000 元是否合法答案分析:(1)C 服装厂与 A 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 C 服装厂与 A 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 A 单位和 C 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 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
36、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2)介绍人 B 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 B 收取 1000 元佣金是合法的。二十三、1996 年 3 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 TY-10 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 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定单,同时,公司对 TY-10 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 12 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 TY-10 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997 年 8 月,方圆
37、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 TY-10 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 “反向工程“的方法,对 TY-10 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1998 年 5 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 TY-10 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 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 11 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1999 年 4 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 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 TY-10 机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
38、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 “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华信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分析:“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1、华信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1)华信公司对其 TY-10 机所享有的专利权;2)华信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
39、密受到了侵犯;3)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1)红桥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2)方圆公司明知红桥厂泄露华信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3)方圆公司委托红桥厂生产与 TY-10 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华信公司的专利权。4)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 TY-10 机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 型空气压缩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华信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二十四、1999 年 8 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 3
40、0 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 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0年 3 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 25 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 2000 年 7 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 18 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01 年 2 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 2001 年 2 月19 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01 年 3 月 15 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1、经营者(卖方)2、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