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克 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 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自治州 (以下简称“克州” )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发挥金融资金对克州脱贫攻坚富民固边第一支撑作用,全面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有效循环使用,达到真扶贫、扶真贫,最终帮助贫困户脱贫的目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16 88号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需求调查 摸底和监督工作的通知(新扶领办发 2016 15 号)要求,并结合克州实际
2、,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 以下简称 “ 邮政储蓄银行 克州分行 ” ) 对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下简称“贫困户” )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严禁用于日常生活2 支出、修盖房屋、购买家用设备等消费、偿还他行贷款或转借他人等其他非本人经营性用途。 第 三 条 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是建档立卡贫困 户信贷需求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 ( 镇 ) 党委、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核查的责任主体,县 ( 市 )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审定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的认定、核查、审定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 是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主体责任。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县(市)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县(市)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发放流程 第 五 条 扶贫小额信贷 的对象是 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 的 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 六 条 贫 困户可循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 5 万元(含 5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为 3年以内(含 3年)。 第 七 条 贷款申请。贫困户应 当 自愿向村委会申请贷款,并同时满
4、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 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完全劳动能力; (二) 有贷款意愿、有经营项目、有致富愿望,有就业创业3 潜力和技能素质的贫困户; (三)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四) 有正当、合理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 (五)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 八 条 贷款筛选和审核。 由 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 成立建档立卡贫困 户信贷 认定工作 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 认定工作组 在信贷筛选、条件资质和经营项目上审核,并帮助贫困户梳理信贷需求,明确发展方向。 同时, 逐一分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签字人员为村党
5、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组长。重点核实以下四个方面信息。 (一) 核实身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符合 申请贷款条件。 (二) 核实资金使用正确性。具有明确贷款意愿和使用方向,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 应当 根据对申请贷款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情况判断其贷款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三) 核 实贫困户贷款意愿和贷款用途。一核实是否本人自愿贷款而不是受他人鼓动贷款;二核实其是否通过贷款来进行 生产 经营,而非用于其他用途。 (四) 核实贷款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实际。 应当 核实贫困户4 申请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是否与其经营行为相匹配,避免其申请的贷款额度超出其经营规模,以当前市
6、场价格衡量计价额度。贷款期限应与贫困户经营周期相适应。 第 九 条 贷款公示。贫困户申请资料经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村委会应 当 将贫困户申请名单、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信息,在 本行政 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并设 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村委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贫困户申请材料,加盖 村民委员会 公章后上报乡( 镇 ) 人民政府。 第十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申请贷款贫困户的资格、贷款用途及金额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 对村委会上报的推荐结果 进行 审核,监督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是否按照第 八 条中规定认真进行审核推荐。
7、(二) 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保证贷款申请的公平、公正。 (三) 审核贫困户的贷款需求是否与建档立卡信息中帮扶的措施一致。 第十一条 对于缺乏发展能力,但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政府发挥引导、协调作用, 由致富能人签订带动协议,明确扶贫5 责任, 政府推荐部门(最低为乡镇一级政府) 应当 与拟推荐的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 合作社(企业)签署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资金生产经营用途 及 约定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乡 ( 镇 ) 政府 应当 根据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 合作社(企业)实际运营的能力和需求合理确定拟吸纳扶贫贷款规模,避免其盲目扩张。乡 ( 镇 )
8、政府在协议中明确制约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的措施,并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防止资金损失。 第十 二 条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应 当 与合作的贫困户 签署合作协议及利益分配协议,协议 中 明确贫困户自愿将贷款资金投给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 合作社(企业),并委托其统一进行管理和运作,明确资金生产经营用途,双方 应当 约定投入资金的收益(分红)比例和期限,到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主体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 三 条 致富领头人、致富能手或合作社(企业) 应当 在邮政储蓄银行 克州分行 开立 扶贫小额信贷专项 对公 (基本 )账户,日常资金结算需通过此账户进行。若邮政储蓄银行
9、 克州分行 发现合作社的大额资金流动未通过在 邮政储蓄银行 克州分行 的账户 进行结转或有大额资金转出事项但未事先告知的, 邮政储蓄银行 克州分行 向原推荐政府部门反馈,会同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原因,提出资金结算监管要求。 6 第十 四 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推荐信息审核后,将筛选合格的申请材料,由乡 ( 镇 ) 党委书记、乡 ( 镇 ) 长、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 加 盖 乡(镇)人民政府 公 章,上报至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市)扶贫 开发 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复审确认。 (一) 审核贫困户是否符合 申请条件 ,抽查率不低于 15%。 (二)
10、 检查乡 ( 镇 ) 对扶贫小额信贷审核推荐是否尽职、程序是 否合规。 (三) 审核乡 ( 镇 ) 扶贫贷款投向是否立足于本地的主导产业。 第十 五 条 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 ( 镇 ) 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后,由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扶贫办主任共同签字并加盖 县(市)人民政府 公章, 提供予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各县(市) 支行 进行贷款的发放。 第十 六 条 贷款发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县(市) 支行 经过对贫困户身份资料等信息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 贫困户 在 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县(市) 支行 应 当 严格操作流
11、程, 用 “一卡通”形式 将扶贫小额信贷 具 体发放到户,严禁他人代签代领扶贫贷款。 同时, 不得违反扶贫 小额信贷 政策要7 求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不得擅自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利率。 严格 按照村、乡、县(市)三级联审推荐名单 发放。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县(市) 支行 违反贷款操作流程 及规定发放的贷款 , 县(市) 人民 政府 风险 补偿 金 一律不予 承担 。 第三章 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 七 条 落实贷款资金用途,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闲置。 (一) 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 应当 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一个月内,根据贫困户申请贷款用途,逐户进行监督检查, 防止贫困户将贷款资金
12、使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修盖房屋、购买家用设备等消费、偿还他行贷款或转借他人等其他非本人经营性用途。 (二) 对于“能人”和合作社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在贷款资金发放一个月内,检查其是否按照合作协议使用贷款,并提供贷款支出凭证。 (三) 乡 ( 镇 ) 人民政府 应当 对村委会监督贷款资金正确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村委会是否认真落实贷款贫困户资金用途的检查工作,对落实检查工作不利的村要督促问责和整改 。对各村贷款贫困户是否正确使用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30%) ,防止有联合骗贷套取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挪作他用行为。 8 (四) 村委会应 当 按户建立
13、贫困户扶贫贷款台账,记录贫困户获得贷款后资金使用去向和状态,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应当 在平时入户联络时关注贫困户经营情况,对在技术和能力上需要帮扶的,应 当 联系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帮扶指导。 (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县(市) 支行 应当对各村发放贷款贫困户中的 30%履行贷后检查责任,并将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进行沟通反馈。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 八 条 落实贷款到期还款及逾期催收。 ( 一) 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 应当 按照贫困户贷款台账,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入户通知贫困户贷款即将到期,督促其筹集还款资金。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逐户检查还款资金
14、是否筹集到位。 (二)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贫困户,村委会、包村联户干部、住村工作组、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各县(市)支行 应当 对其进行督促催收。 (三) 乡 ( 镇 ) 人民政府 应当 对各村贷款资金归还情况做好调查统计,并督促各村及时落实好还款资金并对到期不还的贫困户进行催收。 第十 九 条 各县(市)财政、扶贫部门 应当 加强督导检查,9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贷款 挪用或骗取扶贫资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 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资金,并追究乡 ( 镇 )政府、村委会和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能人”、合作社(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 五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 自发 布 之日起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