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侵权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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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网络侵权之浅谈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网络如此深广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成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和交际工具。它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的具体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侵权法上传统的侵权类型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

2、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

3、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

4、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是复制了别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那就是主动的和恶意的侵权了,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况叫做抄袭。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而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这些情况都不看做是侵权。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权利人明确声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转载、复制)的,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二是权利人未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5、,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否则一样构成侵权。 那么,到底该如何防止网络侵权呢?这需要对网络侵权有一个具体的认识。首先,网络侵权很难用技术手段完全防止。互联网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成一个开放的体系,为传播信息提供最大的方便。在互联网上发布、复制和传播信息的成本接近于零,而管理、监督和审查互联网的成本非常高。互联网的这种特性,造成了任何的反复制技术都很难彻底有效,或者说至少在经济上不合算。一个例子是,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曾经要求,网上销售的所有数字音乐都加入版权管理系统 DRM,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防止非法复制。但是,这样做增加了消费者使用上的麻烦,并且由于实施成本太高、以及破解

6、方法不断被发现,DRM 已经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最终,全球三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决定,放弃版权保护技术,销售不带有任何反复制技术的数字音乐。其次,防止网络侵权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这正是目前许多国际反盗版组织的做法,用法律的力量对抗盗版。美国电影协会 MPAA,不断在世界各地起诉,已经迫使许多以分享电影为主的 BT 下载网站关门。比如,一度流行的BT 资源网站 TorrentSpy 被美国一家地方法院,判决支付 1.1 亿美元的罚款,不得不永久关门。在网络侵权发生时,要懂得自我保护,寻求法律救济措施。如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自我保护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非法使用,权利人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首先应该署名

7、,表示该作品并非无主作品。如果是以网名(昵称)发表,权利人应能保存相关资料证明网名和本名的一致性。同时可以公开声明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样既可以阻止部分人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跟踪作品被使用的情况,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法律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据保全这是最重要也是首要的工作。网络上的信息随时可以被移除,当你发现作品被人非法使用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可以用“下载” 、 “保存” 、 “抓图”的方式对侵权事实予以保全。考虑到法律对证据的形式及效力有一定的要求,最稳妥的办法是公证保全证据。2、锁定侵权人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是以昵称的方式虚拟地存在

8、着,但法律上的被告只能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其他组织) 。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网站提出要求,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的注册资料,并可要求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侵权人电脑终端的 IP 地址等情况。当然网站也有权利要求权利人首先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和能够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资料。如果网站拒绝提供,则网站可以成为被告。3、发出警告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首先向侵权行为所发生的网站发出警告(以可以保存的方式如快递、挂号信、电邮等)要求网站在接到警告时立即移除侵权作品,以避免侵权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并告知网站如果不移除的法律后果(成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其次,在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向侵权人以

9、上述方式发出警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双方可以就此纠纷协商解决。4、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一般来说,可以提出停止侵害(将侵权作品移除) 、赔礼道歉(在所发生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以公开的方式) 、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我国立法

10、及司法实践已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2000 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10 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对数据库的保护。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商标权法 、 专利权法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对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的保护性规定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因此,虽然目前该框架中仍有诸多待完善之处,但应该说我国目前在网络侵权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互联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现在之所以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的淡薄。这就要求我国公民及法人在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时,要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共同为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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