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隆林各族自治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 “ 十三五 ” 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 15 号)、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百 发 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7 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2、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 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 市级财政预算专项 和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专项 安排支持我 县 各级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全 县 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以 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1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财政专项扶
3、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本 级财政根据全 县 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 每年 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同时将 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 50%以上用于扶贫 开发 。 第六条 自治 县 本 级 财政 预算 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 自治县 贫困村、重点扶贫项目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 自治县 打赢 “ 十三五 ”脱贫攻坚战的主要财力保障,认真研究
4、自治区按因素法切块分配的客观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各类因素指标及计算方法,挖掘潜力,争取自治区增加对本 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 第九条 自治县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根据自治县 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需求和 脱贫攻坚规划需求, 由 自治县 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 自治县 人民政 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2 第十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 自治县 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
5、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 应 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但补 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
6、助标准 应 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 能力,对农村贫困户 “ 两后生 ” 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按自治区另行制定的补助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 3 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
7、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 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县级 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我县属于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 自治县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 条 因
8、自治区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 , 项目主管单位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 县级 财政解决 。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 项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 自治县 本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4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9、;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自治县 根据本 县 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 , 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安排使用 县 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 ,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自治 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列为自治区、市财
10、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结 5 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 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
11、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 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 50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
12、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 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 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 6 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 、 规范的程序交
13、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 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 条 对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自治县 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 项目 主管部门;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或制定分配方案,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 自治县人民 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收到自治区 、 市级
14、 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下一年度预 算,并在 自治县 人大批复预算后 20 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 、 市级 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 20 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 7 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 6 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 1 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 县 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
15、转 2 年以上的 资金,收回自治区财政;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 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市级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 2 年以上的资金,收回 县 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自治县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 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自治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
16、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 10%的, 上级 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 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 七 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自治县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 八 条 自治县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 8 用管理职责。 (一) 自治县 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7、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 、 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 各相关 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二)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 县 财政局,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 资金 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于每年 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自治县 人民政府。 第 十九 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 本级 财 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自治县 财政部门汇总各主管部门的年度财
18、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下达后 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及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于每年 6 月、 12 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及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 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会同 同 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19、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 9 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五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2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 1 年后,经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 程质量存在问题的, 自治县 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 自治县 项目 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 2 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 自治县 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 一 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