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讲义(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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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绪 论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先进方法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学说在宪法学界,尽管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未进行过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但各种上观念仍然异彩纷呈,众所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2、宪法学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3、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4、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宪法关系。5、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6、宪法学是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7、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法律科学。8、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理论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二)我们关于宪法学的

2、研究对象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更为全面,即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第一,宪法。宪法学应该研究宪法,但并不限于宪法典。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的宪法性法律等等。第二,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予以运行的状况等等。第三,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本来,发展规律应该是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通过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研究,指导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二、宪法学的研究范

3、围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它既包括现在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既包括名义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既包括宪法典本身,也包括宪法性2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等。并且以下三个方面是其中心环节:(1)宪法的基本理论,任何学科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原则之上,宪法学也不例外。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的基本规范是指采用民主制度形式进行统治的国家;通过立宪活动,将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意志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

4、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3)宪法的实施,与其它法律一样,宪法也应当贯彻实施。否则,无异于一纸空文。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的探讨,而且同一问题之所以会形成理论分歧,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不同研究方法的运用。因此,理论的变革往往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的变革,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和多元化常常会带来学科的发展和繁荣。 ”1这一点已经在我国宪法学界逐渐形成共识,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注重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构建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2,越来越多的教材开始注重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3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有不同的层次,即可以将其分为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5、唯物辩证法是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具体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联系实际法、社会调查法、经济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4第二节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是部门法。关于这一点,宪法学界同仁均予以认可。但宪法学到底是法学的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学界尚存有一些争论。(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法学的分类中,无论把法学分成多少部门,宪法学都是一个特别重要分支。宪法学的历史虽然没有其他法学那样长久,但它在

6、整个法学中特别是在部门法学中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宪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由宪法现象同一般法律现象的不同决1 周叶中、潘弘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宪法学意义 ,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 (2004 年创刊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版,第 182 页。2 参见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 ,载法学研究1994 年第 5 期;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 第 1 期;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 4 期。3 上世纪 80 年代、90 年代,中国稀有宪法教材谈论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而新千年之后,稀有宪法教材不

7、讨论宪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4 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31 页。3定的。宪法现象是法律现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宪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全面的关系,包括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其他法律只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生活中一般的,某一方面的关系。 1(二)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1、宪法是理论法学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

8、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还有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因而也将其称为部门法学,但我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第二,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任何一部宪法无非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因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宪法学称之为治国安邦之誉。而且有学者从宪

9、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尽管概括的角度不径相同,但从学者们的认识,特别是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都可得出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结论。第三,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第四,宪法学的涉及面广。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宪法学的

10、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是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22、宪法是应用法学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 ,而且受到特别的“重视” 。把宪法学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宪法是空的,没有实际内容,而形成这种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宪法在我国不能进入诉讼。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理论型”或者“应用型”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应该说,宪法和宪法1

11、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 (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 页。2 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23 页。4是有用,我们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在法律家族中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 ,我们就不奢想“最高法” , “根本法”待遇了。总之希望我们的宪法能够真正被用起来, “有用”了,才会转变它给人留的印象,才不会被当成“理论法学” 。 1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同其它学科一样,从独立完整的角度而言,宪法学本身是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这一整体就是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其反映的是宪法学各分支

12、学科之间的关系。它区别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所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对宪法现象知识的结构、体系所做的合乎逻辑的安排,其反映的是各种宪法现象之间的关系。宪法的学科体系主要应由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和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组成。 (1)宪法学原理是从各种宪法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型出来的,由一系列概念、范围、原理、原则与发展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类型、结构;宪法规范、宪法作用,宪法关系等宪法最基本的理论,研究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以及宪法、宪法实施,从而提示宪法产生,发展和运作的基本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的

13、主要特点在于它所研究的都是宪法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在宪法学各学科中,宪法学原理是最基础的学科,是整个宪法学研究的“元科学” 。 (2)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是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宪法学分支学科,包括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论与实践等内容。 (3)外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是指对本国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外国宪法学最显著的特点和标志是以国别为界限。因此外国宪法学即分别指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内容包括该国最基本的宪法原理、该国宪法发展轨迹,重点则是该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论和实践。 (4)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指对各国宪法从纵

14、、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 (5)宪法思想史。宪法思想史是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历史,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思相史还没有真正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6)宪政制度史。宪政制度史即有关世界各国建立、健全自身宪政制度的历史。作为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宪政制度史是以各国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从而揭示宪政运动和宪政实践基本规律的科学。 (7)宪法社会学。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研究宪法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8)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是以宪法和宪

15、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研究内容包括宪法的经济基础研究、宪法的经济功能、宪法与经济生活的变化、经济自由的宪法保障和限1 王振民:宪法学是“理论法学”吗? ,载法学家2000 年第 3 期。5制界限、经济现代化的模式与宪政体制的选择等。 (9)宪法政治学。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10)宪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 1第三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宪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创立时期、发展时期三个阶段。近代意义的宪法是

16、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从思想渊源来说,思想家们就宪法中有关问题进行的分析和阐述,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从古希腊、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就是宪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萌芽时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等,在他们的思想中,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有:政体问题、法治问题、关于基本法的问题、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学也开始进入初创阶段,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政实践的不断推进,资产阶级宪法学者的不断探索,而日益完善,从而在 19 世纪末最终建立

17、起独立的、较为完整的宪法学。因此,从资本主义形成到 19 世纪末是宪法学的创立时期,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乌歇尔、拉邦德、耶利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腾博文、一木喜德朗等等。这些代表人物实际上可以归为三大类:一类是主要研究其他问题,但也对有关宪法问题进行过阐述的思想家;二类是政治家、政论家;三类是真正的宪法学家。而且这无意中的分类,恰好反映了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从初级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尽管格老秀斯等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学家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宪法学说,但他们作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宪法与宪政问题所作的阐述不仅深刻、

18、独到,而且产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在他们的思想中,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涵义外,还涉及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在创立时期,以政治家和政论家身份阐述宪法问题的主要有美国建国前后的杰、弗逊、潘恩、汉弥尔顿、麦迪逊、马歇尔等人。当然,在这一时期真正对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的创立和成熟做出更为直接贡献的还是以宪法作为自己主要研究领域的宪法学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的一些宪法学家。在德国,普尔伯为适应 19 世纪 60 年代普鲁士立宪君立制的现实,构思了德国国法学体系,提出了国法学的基本原则。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后,拉班德奠

19、定了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石,叶林涅克作为 19 世纪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完成者,也致力于法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完整化和系统化。在法国,由于其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大革命中奠定的,因而其一开始形成,就具有鲜明的政治学色彩。一方面1 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25 页。6法国的宪法学通常不包括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宪法学不包括的内容,如政治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政党、舆论、压力集团等,法国宪法学则都予以研究。在 19 世纪后半叶,推动法国宪法学发展的学者,主要是埃斯曼等人。埃斯曼是法国古典宪法管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其理论主要体现在法

20、国宪法和比较法纲要中。在英国,这一时期最具影响的宪法学家是戴雪,其宪法学理论核心是两个部分第一,议会主权原则,第二,法的论治原则。在日本、宪法学诞生于 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之后,其主要标志是 1889 年 6 伊藤博文出版宪法义解一书。1897 年前后,日本宪法学进入了形成期。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作品,首先是一本喜德郎的国法学讲义 。在 20 世纪,尽管有些国家宪法学理论尚未全面展开,但就世界范围而言,宪法学毫无疑问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出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宪法学,以及随着世界范围内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逢勃兴起,一大批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形成,又出现了

21、虽然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宪法学范畴,但在内容上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些国家要求民族独立,国家全权和领土完整等愿望的宪法学;从而使宪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这一时期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是突出地表现在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和以鲁道夫斯蒙特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学派,在宪法学基本理论方面出现了规范主义宪法观、决断主义宪法观和综合过程论的宪法观三大派别。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 20 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宪法学家,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马尔佩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了法的一

22、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随着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法国宪法学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其主要特点仍然是宪法学与政治学合为一体,许多宪法学原理溶于政治学理论之中。在英国, 20 世纪以后宪法学获得了发展,这种发展主要围绕坚持、补充、批判戴雪的宪法学理论而展开,其代表人物是詹宁斯。除围绕对戴雪学说的评价之外,现代英国宪法学还涉及一些其他重要课题,主要包括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英国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概念、范围和性质、国王、内阁、议会、法院及相互关系,地方政府、政党、文官制度,法的统治,英联邦组织,英国与欧共体、公民身份、移民和引渡,各种自由与权利的保

23、障等等。在美国,20 世纪以后宪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20 世纪初,学者们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二战后,以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宪法学重点研究司法行为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定过程。70 年代以后,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此后,批判学研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学的发展。现代美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包括美国宪法制度(体系) ,联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违宪审查权,联邦制,战争权,对外事务和总统,各项政治、民事权利的保障,自由的宪法基础,联邦权和州权,国会、政府和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对国民的司法程序保护等。日本在 1910 年前后,宪法学进入了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

24、点是7以美浓布达吉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初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等。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学两大阶段,也经历了一个从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新中国宪法学时期的发展过程。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

25、理论体系即是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所以说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的发展起来的。从 1919 年到 1930 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随着宪法学说的发展,宪法学教育也开始在中国得到发展,同时,这一时期开始出现研究宪法学的组织机构,此外;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美国家宪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从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从 1930 年到 1

26、949 年是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学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最具特色的是宪法学专题研究的开展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就宪法学的专题研究而言,五权宪法理论是三四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就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来说,早在 30 年代就出现了有关研究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成果。同时,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和研究,既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从 1949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是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年到 1957 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学者到根本当时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探讨了宪法学的理论问题,试图建

27、立系统的宪法学理论,1957 年到 1965 年是新中国宪法学者的曲折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政治色彩过于浓厚,宪法学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缺乏,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内容。1966 年到 1976 年,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因此,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1978 年,特别是 1982 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1第一章 宪 法 概 述1 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21 页。8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一、 “宪法”词义的演变(一)中国古代“宪” 、 “宪法”

28、 、 “宪章”词义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宪令、宪章等词很早出现了。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涵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 , 国语晋词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 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即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 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 ,汉郑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 。 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

29、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 ”1还有学者通过对“宪法”词义的稽考,认为:“我国古人典籍中的宪字的含义可归纳为 7 个方面:第一,最基本的意义是指法;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法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循;第五,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第六,指御史的监管机关;第七,指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 ”2(二)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在西方,宪法在英文中为 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 Constitutio 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见。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层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

30、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 ”3由此可见,古代西方“宪法”词义与近现西方“宪法”含义完全不同。二、宪法的含义宪法学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宪法。然而,在中外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定义的具体表述却各不相同,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这一方面反映了宪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同文化背景,也反映出在宪法意识形态方面不同的理念。因此,在确定宪法定义时不必追求统一的模式和标准,而应允许不同宪法认识的存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宪法定1 周叶中主编:宪法学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 页;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

31、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 页;胡肖华、肖北庚主编:宪法学 ,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 页。2 钱大群:宪义略考 ,载南京大学学报 ,1984 年第 2 期。3 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34 页。相近论述参见:蒋碧昆主编: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2 页,1999 年版,12 页;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8 页;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 (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24 页。9义只是表明考察宪法现象

32、的不同角度和认识水平。 ”1概括起来,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分为四大类:(一) 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1、从社会学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力的划分。 22、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33、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44、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5

33、5、实质意义的宪法,含有关于国家的组织及作用的基础法之意味。详言之,,凡关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民资格的要件、国家统治组织的大纲,尤其是处于国家最高地位的机关如何构成、享有什么权利、怎样行使他的职能、各种机关彼此间有如何的关系等的法则,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关系的基础法则。 6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法规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目的。 77、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宪法定义(Constitution)为:“一国的组织或基本法,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其制定者在规定政府的特征和组成,提出国家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

34、政府、调整、分配和限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以及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8、美国学者安德逊和温德认为:“从这个词的最广义和最正确的意义上说,宪法是全部有关政权的规则的总汇,这些规则规定着国家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定着这些机关的职权、规定着个人对于国家机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二)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1、 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91 徐秀义、韩大元著:宪法学原理 (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7 页。2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

35、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 ,知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2 页。3 德 叶林涅克著:国家通论 ,1908 年俄文版,第 371 页。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1 页。4 加柯里:民主政府与政治 ,第 85 页,转引自同上书,第 11 页。5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 ,知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1 页。6 日美浓布达吉著,欧宗等译:宪法学原理 ,商务印书馆 1925 年版,第 271 页。7 日小林直树著:宪法讲义 (上册) ,第 10 页;转引自同上书,第 38 页。8 转引自朱国斌著: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 ,法律出版社

36、1997 年版,第 2 页。9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 ,知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41 页。102、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所谓宪法,意思是指与国家的组织及活动有关的各种有关的各种根本法规的总和” 。 13、 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从最广义来说,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事务。 ”24、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 ”36、美国学者施瓦兹认为:“宪法是包含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47、 朱 国 斌 先 生 认 为 : “宪 法 作 为 国 家 组 织 法 , 是 法 律 的 一 种 ,

37、是 从 内 容 到 形 式 上 , 凌驾 于 其 他 任 何 法 律 之 上 的 国 家 基 础 法 。 ”5(三)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这类宪法定义的特点在于,立足于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学者分析宪法的基本立场。1、苏联学者科托夫在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书中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表现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础。 ”6 2、宪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规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具

38、有强烈性,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7 3、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实质上的特点和形式上的特点。 8 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95、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10(四)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第一类综合定义的特点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这一事物做一全面的考察后给出一具明确的概念。如:1、英国学者澳菲力普斯和保罗杰克逊认为:“宪法(Constitution)经常在抽象和具体意义上使用。抽象地讲,一国宪法就是法律、习惯和惯例的系

39、统,它规定国家机构的1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 ,知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5 页。2 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宪法 ,知识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2 页。3 转引自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8 页。4 转引自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8 页。5 朱国斌著: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 页。6 转引自周叶中主编:宪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9 页。7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 ,第 7 页。8 许崇德著:中国宪法学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7 页。9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 ,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1 页。10 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7 页。相近论述可参见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讲义第 1 页;田军著:宪法学原理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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