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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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 -2013 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水稻、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牧业和设施农业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2、,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 77 个农业县(市、区)。2013 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第一批)总额 4.1 亿元,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为 1500 万元。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产业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等,结合 2012 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农业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和福建农民创业园适当倾斜。补贴资金分批下达县级财政,分次结算。福建省 2013 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预安排表见- 3 -

3、附件 1,2013 年省级补贴资金预分配表见附件 2。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12 大类 32 个小类 80 个品目机具(见附件 3)。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为福建省2013 年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内,且列入国家或福建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农民购置2013 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4、见附件 4,以下简称一览表)内所有机具的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 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下同)不超过 10 万元,单机补贴额超 5 万元的只能购置 2台;一家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承包耕地 30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由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农机化发展需

5、要,结合资金规模,在本级农机购置补贴- 4 -实施方案中确定。省级补贴资金对以下品目和类别执行累加补贴:1.对机动插秧机累加不超过 20%,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 2.5万元;对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累加不超过 10%;对山地果(茶)园轨(索)道输送机累加不超过 20%;对谷物烘干机累加不超过 15%;对水稻育秧硬盘累加不超过 20%。2. 持有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申请者,购置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累加不超过 40%,单机累加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全省累加台数不超过 30 台。3.对台湾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再累加不超过 5%,且 单机累加

6、额不超过 0.5 万元;对闽台合作引进台湾技术落地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再累加不超过10%,且单 机累加额不超过 0.5 万元。4.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购置以下品目在省级已累加的基础上分别再累加:对步进式、乘坐式机动插秧机分别再累加不超过 5%、15%,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 1.5 万元;谷物烘干机再累加不超过 10%;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再累加不超过 15%。具体见一览表。省级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 6 种粮食生产机械实行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购需求

7、。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5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省内农民在省内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证明向承包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拖拉机(含多功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购置同类产品。为保证春耕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组织农机生产及销售,从 2013 年 2 月 1 日到 2013 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补贴结束具体时间

8、由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并张榜公布),符合补贴对象的购机者购买了 2013 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均可申请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 号)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各县(市、区)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公告本县全部经销商名单。所有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五、操作程序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6 -的兑付方

9、式。操作程序如下:(一)农户申请。购机申请人持 “一卡(折)通” 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林渔民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将申请者购机情况进行公示,并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 5),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单机补贴总额在 3000 元以下的机具,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为方便农民,允许有条件的乡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二)农户购机。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 60 天内在全

10、省范围内自由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交给购机者。在乡镇办理补贴申请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企业供货,确保农民不出乡镇能领到补贴产品。(三)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 “一卡(折)通” 存折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供货表到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部门安排两名以上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在供货表加盖“已核实” 印章, 签署 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除无法 喷印的小机- 7 -具外,在

11、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 字样和机具编号。单机补贴总额在 5000 元以上的机具,提供核实人员与机具的人机合照。购置微灌设备、猪苗繁育成套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山地果(茶)园轨(索)道输送机、谷物烘干机、固液分离机、畜禽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机等 7 种安装类机具,须先安装后核实,并提供安装后的人机合照。(四)资金结算与兑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由省级财政分批下达县级,年底集中汇算,据实核拨。县级农机部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与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 一卡(折)通” 或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将补贴款直接拨付给

12、购机者。购机对象为农林渔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 一卡(折)通 ”账户兑 付。六、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 ”之退货规定,购机 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 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 同意退货” 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一卡(折)通 ”专户,县级财 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 补贴 已退,可退 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七、工作措施- 8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

13、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 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全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对辖区内县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受理辖区内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举报和投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县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

14、息、受理农民购机申请、资料审核、机具核实、档案管理、购机情况的抽查核实、受理举报和投诉、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购机资料复核、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组织乡镇政府开展政策宣传、机具核查等有关工作,将核查层级下放,监督关口前移。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

15、究- 9 -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 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机具核实、建立信息档案和政策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一是要正确

16、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二是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统筹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 6 种粮食生产机械满足农民申购需求。三是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

17、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 10 -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三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农机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要重视发挥乡镇农机站分布广、农村情况熟悉优势,组织乡镇农机站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 33 号)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省、县级农机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

18、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经销商名单、补贴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 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 5 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

19、、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 11 -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机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农业或世纪之村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 三个严禁” 和农业部“四个禁止” 、“八个不得 ”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

20、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 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市、县两级农机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及驻省农业厅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 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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