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益,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推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企业建设,根据省公司用户服务规范手册、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首问责制和优质服务承诺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是指公司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违反优质服务和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和对外形象,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上述所指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章制度、规定时限或不按优质服务承诺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 效能问责的对象系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第四条 效
2、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第五条 结合部门、服务站岗位职责和各岗位职务说明书,把效能问责制纳入公司目标考核范畴,对问责对象实行目标管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一)责任缺位,办事拖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不认真执行上级规定和公司决策部署,不按规定办事或办事不当、措施不力,产生较严重后果的;(三)由于工作缺位、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
3、谎报、迟报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四)围绕公司当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服务站后,因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未完成的;(五)违反优质服务有关规定,对客户的来电、来访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甚至言行不文明发生冲突导致客户投诉的;(六)违反效能相关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影响工作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七)在日常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吃拿卡要,变卖公司财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打架斗殴,推诿扯皮,无事生非,损害公司利益和单位形象的;(八)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调试信号,
4、机房、干线未做接地防雷处理而导致大面积雷击事故发生;不深入实际、未加强辖区线路巡查或对巡查情况不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的;(九)对不属于本服务站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能由本服务站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或推卸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十一)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效能问责依据:(一)县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要求问责的;(三)效能督查得出的结果;(四)客户的投诉、举报;(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六)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来电来函的意见;(七)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5、。第八条 问责方式和处理程序(一)问责方式1、批评教育。对工作人员在优质服务、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前招呼,及时提醒,黄牌警告。一年累计黄牌警告达两次的,不得评先评优。2、诫勉谈话。对干部职工存在的情节轻微的责任问题,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且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3、效能告诫。对诫勉谈话后仍达不到整改效果的,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书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并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4、调整岗位。凡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员工,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的给
6、予调整岗位。5、待岗处理。一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诫勉谈话的,停职检查;在县委政府及省市公司安排的重大事项工作中公司主要领导被问责一次,对当事人作效能告诫;被问责两次,对当事人作待岗处理。6、引咎辞职。一年内出现 2 次以上效能告诫的,劝其引咎辞职;在县委政府及省市公司安排的重大事项工作中公司主要领导被问责两次以上,对当事人予以辞退。7、经济处罚。在县委政府及省市公司安排的重大事项工作中公司主要领导被问责一次,处罚责任部门 500 元,当事人 1000 元;在县委政府及省市公司安排的重大事项工作中公司主要领导被问责两次,处罚责任部门 1000 元,当事人 1500 元。(二)问责的程序问责处理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由绩效考核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调查取证,提交公司研究处理。违纪违法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九条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或上级申请复核。第十条对于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明确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