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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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经典案例分析: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http:/ 2093 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2、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http:/ 年 1 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04 年 8 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仅剩人民币 98.90 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币 36 万元已经被转走。后

3、经公安局调查,有人伪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申请了金穗借记卡,然后利用银行的电话转账业务,将唐先生的存款盗取,并于当日分五次从五个网点全部提现。案件至今尚未破获。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和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及密码未泄漏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与银行的交涉中,银行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而拒绝赔偿。李刚(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那么唐先生与银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护唐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即有关唐先生的所有银行交易,银行负有严格审查

4、相关的证件、密码的义务。唐先生的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密码未泄漏,未办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也没有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却被转走并提取。银行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它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细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辨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不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而后通过电话转帐业务,转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存款。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只是整个事件中的一个关键点,另一个关键

5、点在于唐先生金穗借记卡的密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电话转账业务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两张同城银行卡之间,而要转账成功,还必须提供转出卡的密码。即要想从唐先生的金穗借记卡中通过电话转账业务转出其存款必须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码。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码的。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知唐先生的密码的,暂时无人知道。银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 来进行抗辩,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码的确切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王良钢(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在充分研究各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后,可以预料,银行方面肯定会以借记卡章程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

6、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和“ 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来抗辩。在现实的同类案件中,银行也正是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并成为致持卡人败诉的利器。但律师认为该抗辩是不成立的。首先,在借记卡的取款(取现和转账 )交易中,密码不是惟一凭证,除密码外,借记卡也是凭证,在大额取款时,身份证也是凭证。仅以密码相符作为合法交易的要件,势必使无卡、无证的取款交易成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其次,密码失密的途径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银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那么不问青红皂白地规定“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无疑是银行在以“霸

7、王条款 ”免除自己的责任。再则,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的规定,使银行不思在技术和流程上改进和加强借记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别身份证的真伪,不履行最大可能减少甚至杜绝伪造、冒用借记卡交易的义务,使借记卡的安全性得不到应有保障。除上述对银行抗辩的反驳外,律师认为明确以下二点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此类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持卡人的存款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中,犯罪对象是借记卡(在 借记卡章程与借记卡上分别明确规定 “借记卡所有权属发卡行”与“本卡所有权属某某银行 ”),犯罪的主要客体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银行不应将因他

8、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该类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于上述理由和对借记卡章程的解读以及本案的案情,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1.银行在借记卡章程 和申请表中没有载明借记卡的电话转账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2.银行自行为持卡人设置电话转账服务,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务选择权;3.银行设置的电话转账服务,使无卡转账得以实现,客观上取消了借记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银行没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财产安全的义务;4.银行查验身份证和限制大额取现的业务流程形同虚设,没有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银行没有过错不负责任杨文莉(北京

9、律协银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本案例中我们获知,唐先生在借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电话银行的转账功能,转入另一张以唐先生名义开立的借记卡后取现,而这后一张借记卡是他人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申办的。在一般情况下,开通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以及利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均需要根据电话银行系统的语音提示,输入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方能办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样获得唐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的呢?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我们不得而知。类似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例如:某女士持借记卡在某银行的 ATM 机上取现时,随手将ATM 机打印出来的交易凭条丢弃,而这一举动却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于是,在某女士离

10、开后,犯罪分子拾取了该交易凭条,故此获得了某女士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例如借记卡的卡号等。而更有甚者,当某女士输入交易密码时,被早已有所准备的犯罪分子偷窥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获得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某银行“借记卡章程 ”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的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泄漏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因此,须提请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记卡及密码,防止泄漏、遗失及被盗。在银行申请借记卡后,对借记卡的初始密码要及时更改,且密码的编辑要科学化,尽量避免使用自

11、己的生日、有规律的数字等易于被他人破译的密码。另外,在银行的 ATM 机上取现时,应首先注意观察 ATM 机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员,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去其他的 ATM 机取款或改在银行的柜台办理。交易完毕后,应及时取走借记卡及交易凭条并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他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银行只对公民的身份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银行根本无能力进行实质审查,身份证的真伪最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况且,本人认为案件的关键是犯罪分子获得了唐先生的卡号及密码,才使得存款从唐先生的借记卡中转出,这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当然,对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未辨别出来,银行应

12、改进辨别身份证真伪的技能和技术设备,避免发生类似事件。虽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声明他从未将其借记卡的卡号、密码以及身份证丢失或泄漏给他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除非唐先生能举证证明银行在这起存款被盗取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否则,他很难通过民事程序获得赔偿。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属于诈骗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用以赔偿唐先生的全部损失。来源:法制日报案例分析:11.18 边坡坍塌事故责任梳理石亚西【关键词】滑坡;事故;责任【全文】案例简介:2002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第十

13、九冶金建设公司(下称施工单位)施工渡金线K13+490K13+550 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坡体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下称受害单位)的输油管道被拉裂,储油罐破裂,100多吨的油料溢出;坡脚下的成昆铁路被中断长达 3 小时,该事故为此惊动国务院。事故发生之后,有关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11.18 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 。但该报告一直未获政府正式批准。受害单位为挽回损失,于 2006 年径直起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问题:如此特大安全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下文系作者为施工单位所作代理词之改编,可能并没有完

14、全消除立场倾向,但不影响分析责任事故的理路。 )一、滑坡三要素11.18 边坡坍塌事故的学术名称为滑坡。滑坡,按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79-98)第 3.2.65 条的定义,即: “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按照该定义,滑坡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要素:滑坡体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滑动面某一明显的界面;诱发因素自然或人为因素。二、事故原因分析1、11.18 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在渡金线 K13+490K13+550,宽为 60 米,长约为 40 米,如图一。从图一可见,在滑坡的三要素中,受害单位在滑坡体上修建了过多

15、的建筑,包括储油罐、消防水池等(施工单位证据 6 中的照片亦是证明)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第 2.0.5 条的规定:“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址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第 2.0.9 条的规定,石油库与公路的距离最小应为 15 米。该规定在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中得到加强。按此规定,因受害单位的石油库距公路不足 15 米,且其储油罐、消防水池等建构筑物建在滑坡体上,故受害单位相应的建筑应为违章建筑。该建筑加大了滑坡体的载荷,使得滑坡更容易发生。2、按施工单位的证据 8,200

16、3 年 4 月 5 日,施工单位在按设计处理滑坡事故、施工抗滑桩的过程汇中,因受害单位消防水池溢水,发生安全事故。该证据能证明受害单位自身的管理及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注:本次安全事故虽发生在 11.18 边坡坍塌事故之后,按理说,受害单位本应尽合理的谨慎勤勉消除安全隐患,若受害单位做到了这一点,则 2003 年 4 月 5 日发生的安全事故只能证明受害单位自身的管理及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若受害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则证明受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条文说明第 13.1.2 条言:“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水不滑坡。因此治

17、水是改善滑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重要途径,是滑坡治本思想的表现。 ”水为什么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水为滑坡的滑动面增加了润滑剂,水的渗透促使了滑动面的形成。综合以上两点, 11.18 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 (设计单位证据)第 3 页所述如下内容应该是真实的:“由于边坡土层结构松散,力学性能差,坡顶约 20m 范围未封闭,在土体重力、水及外应力的长期作用下,该段边坡已出现了数条弧形张拉裂缝,足以证明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 ”这种状况,稍有诱发因素诱发,滑坡即发生。3、本次滑坡中,工程活动可能是一种诱发因素,但未必尽然。因为在宽为 60 米的滑坡体中(K13+490K13+

18、550) ,施工单位仅刷坡 20 米(K13+490K13+510) ,且刷坡部分的高度为 28 米,而主滑区的高度为 1521 米。这种刷坡情况,在“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的状况下,可能不会比过往汽车对滑坡体的扰动更能诱发滑坡。4、总上,在本次滑坡的三要素中,其中两要素滑坡体和滑动面系由受害单位的原因引起,因此,受害单位应对 11.18 边坡坍塌事故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如能确定本次滑坡的诱发因素系工程活动,则另外三分之一的责任由相关方承担。三、谁该为工程活动作为滑坡诱发因素承担责任?如本次滑坡的诱发因素确系工程活动,则工程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19、具体在本案中,细析如下。1、业主。在证据交换中,已确定如下事实,即渡金线工程未有地质勘察报告。按规定,地质勘察报告应由业主委托地勘单位进行,业主未作地勘报告可能应承担相应责任。2、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在施工的原则。 ”按此规定,设计单位在业主未提供地勘报告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图设计,除非设计单位明确告知业主此图不可作为施工之用,否则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在证据交换中,设计单位认为可以渡金线的勘量数据来进行设计。此说不仅空穴来风(设计单位未提供渡金线的勘量数据) ,而且与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 064-98)第

20、 7.2.2 条的规定不符(该条对地勘资料包括文字和图纸的深度作了要求,这非勘量数据能比拟)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谈股东责任的承担案情: 原告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 B 公司价值为 23000 元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 23000 元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 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 B 公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待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 B 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连带清偿这笔欠款。另查,B 公司于

21、 1998 年 5 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 30 万元,占 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 20 万元,占 40%的股份。李某系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处于停业状态。原告 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 23000 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 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 B 公司的股东清偿

22、。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 B 公司清偿还是由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裁判要点:B 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 B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骗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 B 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 B 公司法人人格,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

23、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 ”或“揭开公司面纱” 。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法理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

24、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本案中分析:一、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 公司是 1998 年 5 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 50 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二、B 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骗原告,原告与 B 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 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 B 公司帐上无足额存款,仍要发货并签发转帐支票,利用 B 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骗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的原因,一方面是 B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

25、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的手段具有欺骗性。如果仅要 B 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 B 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因规避法律而不用承担责任,于情于法相悖。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揭开 B 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的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综上所述,B 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 B 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西省宜

26、丰县人民法院徐玉甫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经典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6-10-19 16:27:00 阅读数次: 595甲在没有取得修车资格证书及驾驶证的情况下,经营修理机动车业务,2006 年 9 月 18 日在帮助乙检查车线路时,没有检查车排档情况,就拧动车钥匙发动汽车,致使车后行,在慌乱之中摘档,又将档位拉至前进档位上,车又前行,造成了在车下检查线路的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问:甲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如下: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A本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 ,是指直接从事生 产、作 业的单位人员。同刑法修正案六前的刑法相比扩大了主体的适用空间范围。主要包括两种人员:(1)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普通人员及科技人员;(2)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至于单位的性质,再所不问。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单位的非生产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案中甲是经营修理机动车业务,并且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帮助乙检查车线路,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满足本罪中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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