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64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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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0664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F140)【分类索引】 业务域 申报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0 号)【表单】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2+3+4+5+6+7+8+10+11)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4 (三)投资收益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

2、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 * * 14 (二)职工薪酬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 17 (五)捐赠支出 *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

3、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 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其他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33+34+35) * * 31 (一)资产折旧、摊销 32 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 35 (四)其他 36 四、特殊事

4、项调整项目( 37+38+39+40+41) * * 37 (一)企业重组 38 (二)政策性搬迁 * *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 41 (五)其他 * * 42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3 六、其他 * * 44 合计( 1+12+30+36+42+43) * * 【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

5、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 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

6、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 第 1 行“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2 行至第 11 行进行填报。 2. 第 2 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3. 第 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4. 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7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 。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5. 第 5 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 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

8、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 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 列 0,将绝对值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 0,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8. 第 8 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 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 60个

9、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 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 第 9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0. 第 10 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 税法规定有差异

10、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 1 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 1 列减第 2 列,若余额 0,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余额 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第 4 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 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将第 2-1 列的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将第 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

11、第 4 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 第 12 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 13 行至第 29 行填报。 13. 第 13 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 号)、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 14. 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填报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12、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 6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0 6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 27 号 )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 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15. 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

13、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 1 列 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的孰小值;第 3 列“调增金额”为第 1-2 列金额。 16. 第 16 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48 号)等相关规定 ,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17. 第

14、 17 行“(五)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6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 1 列第 2 列,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如本行 第 1 列第 2 列,则第 3 列不填;第 4 列“调减金额”不填。 18. 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

15、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 列减第 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列 第 2 列,将第 1 列减第 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19. 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 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0. 第 20 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16、。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1. 第 21 行“(九)赞助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2. 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17、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23. 第 23 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为第 1-2 列的金额。 24. 第 24 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费用”: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 第 25 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18、税 2011 7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6. 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 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27. 第 27 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 1 列“账载

19、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第 1 列金额。 28. 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填报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25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29. 第 29 行“(十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20、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0. 第 30 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1 至 35 行的合计数。 31. 第 31 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报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 年第 2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32. 第 32 行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75 号)纳税调整情况。 33. 第

22、33 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 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 1列,若 0,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34. 第 34 行“(三)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

23、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 及纳税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金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第 1 列第 2 列,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 1 列第 2 列,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3

24、5. 第 35 行“(四) 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 第 36 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 36 行至第 41 行的合计数。 37. 第 37 行“(一)企业重组”: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 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09 号) 、国

25、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9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38. 第 38 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26、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39. 第 39 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45 号)、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3 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27、 11 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5 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 2011 104 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5 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40. 第 40 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28、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 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 若 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41. 第 41 行“(五)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2. 第 42 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3. 第 43 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4. 第 44 行“合计”:填报第 1+12+30+36+42+43 行的合计金额。【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电子表单编号 电子表单名称 061015 企业所得税申报 061015095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F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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