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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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5 月 - 1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列至角分 ) 预缴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营业收入 2 营

2、业成本 3 利润总额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5 减:不征税收入 6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 A201010) 7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8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 ( 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9 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 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11-12-13-14)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

3、额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16 总机构填报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17+18+19) 17 其中: 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15总机构分摊比例 _%) 18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 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_%) 19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 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_%) 20 分支机构填报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21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附 报 信 息 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 否 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技 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否 期末从业人数 谨

4、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2 -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

5、)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发布 ) 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 企业的 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

6、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

7、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 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 (二)企业类型 - 3 -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 择。 纳税人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的 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总机构 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 征收管理的 ,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

8、税人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 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 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征收管理的, 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

9、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9、 10、 11、 12、 13、 15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5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规

10、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 。 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 申报 金额。 - 4 -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 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

11、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01010)填报。 7.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 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 期间 ,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 )明细表( A201020)填报。 8.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 尚未弥补 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 3+4-5-6-7 行 0 时,本行 0。 9.第 9 行

12、“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 行第 3+4-5-6-7-8 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 10 行“税率( 25%)”:填报 25%。 11.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 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第 9 10 行,且第 11 行 0。 12.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

13、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A201030)填报。 13.第 13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 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4 行。 14.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 (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 申报 的金额。 15.第 15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

14、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 5 - 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当第 11-12-13-14行 0 时,本行填 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 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3 行 -第 14 行,当第 15 行第 11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3 行 -第 14

15、 行 0 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17、 18、 19 行 ;企业类型选 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0、 21 行。 1.第 16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2.第 17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15总机构分摊比例 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6、 15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8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 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

17、、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19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 15全 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5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

18、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0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 6 - 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一)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19、,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1.以前年度成立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

20、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2.本年度成立企业 本年度新成 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

21、择“是”。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 9 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 7 - 3.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 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 企业所得税 情况判别。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

22、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 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高新技术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四

23、)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 可以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期末从业人数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

24、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五、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9 行第 3+4-5-6-7-8 行。 - 8 - 2.第 11 行第 9 10 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 当第 11-12-13-14 行 0 时,第 15 行 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 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 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 企业的 分支机构,第 15 行第

25、11 行就地预缴 比例 -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3行 -第 14行。 当第 15 行第 11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 -第 13 行 -第 14 行 0 时,第 15 行 0。 4.第 16 行第 17+18+19 行。 5.第 17 行第 15 行 总机构分摊比例 。 6.第 18 行 第 15 行 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 7.第 19 行第 15 行 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10 第 41 行。 2.第 7 行表 A201020 第 5 行 第 5 列。 3.第 12 行表 A2

26、01030 第 30 行。 4.第 15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17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 19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 9 -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一、免税收入( 2+3+6+7+ +1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27、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28、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十 一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 二 )其他 16 二、减计收入( 17+18+22+23) 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19+20+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 24 三、加计扣除( 25+26+27+28) * 25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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