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食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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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研究摘要:本研究以规制理论为基础,从食品网络市场宏观环境和主体微观行为两方面入手,以案例分析法为例,对 2013 年知名电商销售假“赖茅酒”事件反映出的网络市场白酒电子商务监管问题进行深度思考,同时运用博弈分析,通过构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结合“赖茅酒”事件,从政府规制机构与企业微观行为入手进行现实剖析。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重新审视,结合市场环境,提出加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通过整合有效资源,充分发挥三种规制工具作用,力图为优化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规制一、 问题

2、的提出及意义(一) 、研究背景1. 企业网络销售的趋势性21 世纪,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相促进,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普及化、移动化发展趋势。截止 2014 年 12 月,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 3.61 亿人,增长率为 19.7%;手机移动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 2.36 亿人,发展速度快,增长率达到 63.5%。无形的网络化平台交易打破了地域性的局限,满足了现代便捷即时的消费观念,企业发展网络销售已成为一种趋势性的选择。2. 食品电子商务的广阔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在各类贸易领域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3、传统食品行业与互联网不断融合、重构,形成“互联网食品”模式。食品行业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经过 2012-2013 年的发展转型阶段,2013 年网络零售食品交易规模增速加快。传统“线下”销售与网络“线上”销售共同推进给食品行业带来创新与发展的机会。3. 网购食品安全的热点性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重大民生热点问题。2014 年,我国将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2015 年 4 月 24 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将网购食品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内,填补了网络市

4、场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二) 、研究意义1. 理论意义网购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甚至导致劣质驱逐良质的“柠檬市场”出现,食品安全规制随之产生并快速发展。在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由于主体的多元性,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性、行政性、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工具组合。国内外对于四种规制工具的研究和应用非常广泛,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规制目标导向下,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将法律作为行政性规制的手段之一,用法治保障食品安全,发挥行政性规制效率。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三种规制工具共同作用于食品市场的共治格局,但是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尚存许多问题。2.现实意义网络食品市

5、场的兴起在带来经济增长和市场结构多元化的过程中,存在企业准入门槛较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加工过程非法添加及出现问题维权困难等安全隐患。网购食品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违法违规交易现象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食品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本研究针对我国食品网络市场特性,整合有效资源,通过完善现行相关制度,优化规制工具组合,提出加强我国食品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在提高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上,本课题对于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促进网购食品市场健康运行都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文献综述(一) 、国内文献综述国内对于食品安全规制工具研究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加强规制主体之间的协调,强化对规制客体的监

6、管,设计和优化规制工具组合应成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政策取向。国内学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性规制工具进行研究,提出食品安全领域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限制,目前我国主要是食品相关专业院校对食品检验检测、标准设定以及监管问题的研究,专门针对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且相当一部分来自发达国家的资料和经验借鉴。对食品安全行政性规制工具进行研究,提出从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度而言,在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必须涉入政府公权力。对食品安全经济性规制工具进行研究,学者们主要以企业产权、市场信息传导、信用制度以及消费者行为为切入点。对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工具进行研究,谢地指出,可以通过限制负外部性活动,激励正外

7、部性活动,保障信息劣势方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性规制的目标。(二) 、国外文献综述关于食品安全规制概念,Spencer Henson 和 Julie Caswell (1999)提出其是食品安全相关规制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主要手段,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的监管行为。此概念界定在食品安全规制相关研究领域是公认比较权威的。关于食品安全规制工具,De Waal G 针对如何利用规制理论选择能够达到保障食品安全规制目标的政策措施,从规制的主体和工具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单一规制部门,从而促进相关资源优化配置。White head A 针对这一问题从构成规制客体的要素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食品安全控制

8、体系的六要素;Kruse H 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区域性,应根据问题的具体特点选择采取何种规制体制。201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Jean Tirole)提出新规制经济学,将信息经济学与激励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应用于规制理论。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基于机制设计理论,在规制者与规制企业的约束条件、信息结构和可行工具前提下,运用博弈论对双方行为以及最优权衡进行分析,从而发展一套对当前实践更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理论。三、 食品安全规制与食品电子商务(一) 、食品安全规制与规制工具1.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关于规制的概念,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最早从经济学角度,提出规制是政府依照特定

9、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制、制约。史普博(SPulber)认为规制是一种特殊行为或一般规则,即行政机构为了直接的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市场主体经济供需政策而采取的行动、规则。维斯卡西(Viscusi)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作了界定,提出其是政府对个人或组织的决策以制裁为主要手段加以强制性的限制。关于食品安全规制的概念,Spencer Henson 和 Julie Caswell (1999)对其的定义是食品安全规制相关研究领域公认比较权威的,提出其是食品安全规制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主要手段,对食品相关企业进行的监管行为。食品安全规制作为一个完整的监管系统,包含规制主体、客体、工具及具体目标四个方面。

10、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De Waal G 从规制的主体和工具角度对如何利用规制理论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White head A 对该问题从规制客体的构成要素角度加以分析;Kruse H 对于单一部门和多部门体制的选择问题,提出应根据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特点以及具体的情况而定。2.规制工具与食品安全规制工具规制工具是指联结于规制主体与规制客体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制度工具及其运用程序和方法。食品安全规制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狭义上的政府部门和广义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规制)和消费者、第三方组织(第三方规制) ,从而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性、行政性、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工具四种基本

11、形式。在动态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规制主体依据市场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出规制目标,在目标导向下选择规制工具作用于分布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规制客体。同时,规制客体要及时将自身状态和目标实现程度反馈至规制主体,使其依此对规制工具作出相应调整。最终达到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正当食品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保护食品产业安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食品安全现状和规制目标导向下,已初步形成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规制三种规制工具共同作用于食品市场的共治格局。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是发挥政府强制力进行行政规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企业、消费者等主体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规制成

12、效快、公信力较强;经济性规制工具主要是通过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第三组织部门等主体市场行为进行利益调节和约束,规制动力强、效果持续时间长,在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社会性规制工具主要运用第三部门监管效力对市场进行调节,规制方式灵活、成本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尚存在过于偏重强调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的不均衡现象。在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在深入分析三种规制工具的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最优规制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一套以行政法律性规制为主导、经济性规制为主体、社会性规制为基础的机制协调的规制工具组合,有效整合资源,解决信息传导问题,切实提高我国

13、网络市食品安全规制的能力和水平。(二) 、食品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教育、医疗、旅游等多种传统行业逐渐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产品展示、服务方式、销售渠道、盈利模式等多方面创新,形成“互联网”模式打破行业原有的业态。1999 年,阿里巴巴涉足电子商务;2004 年,京东也进入该领域。大数据时代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性的选择。近年来,传统食品行业与互联网不断融合、重构,形成“互联网食品”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电子商务领域网站平台众多,不仅包含一号店、天猫、淘宝等综合类电子商务网站和苏宁、京东等新近开拓食品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也包括中粮我买、顺丰优选等专营食品的垂直食品电

14、商,以及北京、广州等地区一批以本地特色为主、依托自产自销经营模式的特定果蔬类食品电商。目前,我国网络市场食品电子商务企业众多,呈现多种模式并存的特点。细分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业结构,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企业与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服务与信息交换的网络贸易 B2B(Business to Business)电子商务模式;网络零售交易 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电子商务模式;线上网店线下消费 O2O(Online to Offline)电子商务模式。本研究主要将包含企业、消费者、政府三方主体在内的 B2C/C2C 和 O2O 模式作

15、为研究对象。(三)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形势1.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我国网络市场食品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从食品品种看,涉及有休闲零食、茶饮冲调、酒水饮料、粮油副食、生鲜水果等;从食品包装形式看,涉及成型包装、预包装和散装食品;从食品产地看,涉及国产食品和进口食品;从加工销售关系看,有制售分离与自制食品。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已成为中国食品行业的生力军,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带动行业领域发展、提供人员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网购食品在漫长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问题。食品作为网络营销商品的一种,其具有便利性以及选择多样性,在满足人们

16、美食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企业准入门槛较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加工过程非法添加及出现问题维权困难等安全隐患,网络市场的虚拟性造成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度相对较低,食品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究其原因,纵观近年来我国频发的网购食品安全事故,表面上看,直接原因是不良的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深层次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法治建设、社会管理、政府监管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造成的必然结果。如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食品监管体系,统筹各方,创新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实现信息共享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经济学分析从全球发展趋势看,信息化的

17、建立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其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方面。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双方占有的相关交易信息不均衡,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交易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品根据消费者获取质量信息的途径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三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兼具三重特征。除了假冒食品以外,食品的搜寻品特征信号可以依靠市场来传递,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概率较小。然而,食品作为其他两项信号特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食品市场上,交易主体一般由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商和消费者组成。其中,生产者能够

18、充分掌握所生产食品的真实信息,较之食品销售商和消费者有明显的信息优势;食品销售商凭借销售经验,对自己所经营食品的信息,较之消费者也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食品市场,消费者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飞速发展,食品流通渠道从传统的实物有形流通到网络交易中无形虚拟环境交易。较之传统交易环境,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使得食品作为搜寻品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高了,对政府进行网络交易平台上食品广告、商标等规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挑战。同时,在网络交易平台传递食品的经验品和信用品特征信号方面市场失灵。在不完全信息下,信息不对称具有内部性,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消费者面临严重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风险

19、,因此必须实行政府食品安全规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中介组织提供信号传递机制,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组织等多方面努力实现信息有效传递。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规制工具发挥组合合力,促进食品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四、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规制实例研究 以“赖茅酒”事件为例(一) 、 “赖茅酒”事件概述2013 年 10 月,经媒体曝光国内知名电商售卖假酒“赖茅”乱象:天猫、京东、也买酒上销售的许多“赖茅”酒类商品的厂名标注为虚假信息。第三方卖家销售假酒“赖茅”的事件让网络开放交易平台的商品质量监管问题被公众高度关注。据报道,2003 年,赖茅酒厂的注册商标 “赖茅”以其连续三年未使

20、用为由被要求申请撤销并于 2005 年被注销;但因有企业不服裁定结果,截止 2013 年 10 月赖茅商标仍处于异议复审中。至事件曝光为止,国家商标局未将“赖茅”商标核准给任何企业, “赖茅”二字属于非注册商标,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的酒厂都可以使用“赖茅”商标来生产白酒。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确定背景下,消费者对其缺乏判断依据,任其泛滥,最终会导致消费者对这一品牌,甚至整个白酒行业的不信任。(二) 、 “赖茅酒”事件中食品安全规制博弈分析1.白酒企业开拓网络销售渠道的必要性2013 年,一批白酒生产企业、经销商在综合类电商平台京东、天猫开设网店,部分名酒厂家也与酒类垂直电商酒仙网、也买酒、191

21、9 达成合作协议。白酒渠道拓展不仅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塑造传统行业的自然产物,在结合自身优势的基础上,B2C、O2O 模式与传统经销渠道能够共同促进行业快速发展。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白酒渠道的变迁经历了五个主要阶段。从国营糖酒公司掌握销售权发展至今的消费者掌握渠道选择权,对整个产业链上的参与主体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伴随着互联网以及移动终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渠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电商作为白酒的一个补充渠道而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2.食品安全规制博弈分析201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Jean Tirole)将信息经济学与激励理论的基本思想和

22、方法应用于规制理论,形成新规制经济学,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重点研究最优规制机制的设计。本研究以此为理论依据,运用博弈论对规制者和规制企业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进行分析。互联网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网络销售渠道白酒问题频发。网购食品市场参与主体依次展开行动,后行动者在行动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为,但是对先行动者的特征、策略空间以及收益函数信息不完全掌握,此时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电商企业之间构成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问题。本研究运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博弈分析从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与企业微观行为视角对“赖茅酒”事件进行现实剖析,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提供借鉴思考。3.构建

23、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1)假设条件本模型将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电商企业作为博弈双方。政府规制机构的策略空间主要有(规制,不规制) 、 (不处罚,处罚) ;食品电商企业的策略空间主要有(不违规,违规) 、 (行贿,不行贿)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依法履行职权,运用行政法律性、经济性以及社会性规制工具对食品电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即作出规制行动的概率为 P1,不规制的概率为 1-P1。采取规制行动的过程中,规制机构付出的公职人员劳力、现场抽检、技术设备等社会成本为 C1;不规制造成的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成本为 C 2,政府不作为面临的名誉损失 C 3。 网络市场食品电商企

24、业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后诚信经营,公布真实身份和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规制机构执法,即作出不违规行动的概率为 P2,违规行动的概率为 1-P2。采取不违规行动所付出的成本为 C4,树立的企业诚信名誉得益为 R1;违规行动所承担的处罚成本为 C 5,面临的企业名誉损失为 C 6。政府规制机构采取规制行动,查出违规食品电商企业,作出不处罚行动的概率为 P3,处罚的概率为 1-P3。违规食品电商企业为逃避处罚,向政府规制机构作出行贿行动的概率为 P4,不行贿的概率为 1-P4。违规食品电商企业采取行贿行动的成本为 aC4(01) ,规制机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政

25、府给予的激励得益为 kC 5。(2)博弈树图 1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电商企业之间的博弈树 (3)收益分析 采用逆向归纳法求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问题的均衡解。结点 3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电商企业所期望的收益设为(E 11, E12) 。E11=P3P4(aC4-C1-C7)+P3(1-P4)(bC5-C1-C7)+(1-P3)P4k(aC4+C5)-C1+(1-P3)(1-P4)(kC5-C1) (3-1)E12=P3P4(-aC4C6)+P3(1-P4)(-bC5-C6)+(1-P3)P4(-aC4-C5-C6)+(1-P3)(1-P4)(-C

26、5-C6) (3-2 )解式(3-1) , (3-2)的纳什均衡:= P4(aC4-C1-C7)+ (1-P4)(bC5-C1-C7)- P4k(aC4+C5)-C1- (1-P4)(kC5-C1)113= P3(-aC4 C6)- P3(-bC5-C6)+ (1-P3) (-aC4-C5-C6)-(1-P3) (-C5-C6)124解得: P 3*= , P4*= a45 ()5+7(1)45将(P 3*, P4*)代入式公式(3-1),(3-2)可得:E11*=k(P4*aC4+C5)-C1 (3-3)E12*= aC4-C5-C6 (3-(11)4计算结点 1 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

27、构与食品电商企业所期望的收益设为(E21,E22) 。E21=P1P2(-C1)+P1(1-P2) E11*+(1-P1)(1-P2)(-C2-C3) (3-5)E21=P1P2(-C4+R1)+P1(1-P2) E12*+(1-P1)P2(-C4) (3-6)解式(3-5),(3-6)的纳什均衡:=P2(-C1)+(1-P2) E11*-(1-P2)(-C2-C3)=0211=P1(-C4+R1)-P1 E12*+(1-P1)(-C4)=0 222解得: P 1*= , P2*=41-E12* 2+3+E11*1+2+3+E11*结果分析i.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采取规制措施的概率与食

28、品电商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的成本、期望收益及其保护诚信名誉的得益有关规制机构在食品安全规制的过程中存在风险偏好,即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时,规制机构面临内部失职问责和外部企业投诉的双重风险,因此规制机构为规避风险,往往愿意对诚信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投入的成本(C 4)越高,诚信水平越高,政府规制机构对其运用规制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的概率(P 1*)越大;在较高的期望收益推动下企业为塑造良好品牌形象,保障其产品质量,会积极选用高质量的原材料,控制各环节危险因素,政府规制机构对其运用规制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的概率(P 1*)越大。 “赖茅酒“事件中,悬而未决的商标,使得很多酒厂以虚假身份信息以及

29、较低的成本生产并通过网络市场酒类销售者在开放的第三方平台出售,面对混乱的赖茅酒市场,规制机构规制缺失,是导致网售假“赖茅”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食品电商企业保护诚信名誉的得益(R 1)越少,政府规制机构对其运用规制手段进行监督管理的概率(P 1*)越大,反之亦然。曝光的“赖茅酒”事件中销售“赖茅”酒的均为第三方卖家,在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激励机制建立依据不充分,第三方平台对食品电商主要依消费者评价进行信用分类监管,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导致诚信企业信誉得益无法保障,而违法企业借由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获取超额利润的同时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促使规制机构运用规制工具对违法企

30、业进行规制。ii.成本及其名誉损失有关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依法履行职权,运用行政法律性、经济性以及社会性规制工具对食品电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付出的公职人员劳力、现场抽检、技术设备等社会成本(C 1)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规制体系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食品电商企业不违规生产经营的概率(P 2*)随之下降。规制机构对违规企业进行规制的期望收益(E 11*)越高,履职积极性越高,食品电商企业在严格监管下不违规生产经营的概率(P 2*)随之提高;政府规制机构因不作为造成的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成本(C 2)越高,表明事件越严重,为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造成政府名誉损失(C 3)增加,

31、面对严峻形势,规制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各项措施,食品电商企业不违规生产经营的概率(P 2*)随之提高。知名电商售卖假酒“赖茅”乱象,规制机构不作为,事件曝光事故治理成本增高;不仅严重损伤诚信白酒企业,消费者无力辨别的最终结果是对整个白酒市场以及规制机构的不信任,使政府名誉严重受损。市场必须具备相应健全的监管体系,从而形成良性的发展循环。iii.政府规制机构对违规企业作出不处罚决定的概率与食品电商企业贿赂金额及其违规处罚金额有关政府规制机构采取规制行动,查出违规食品电商企业,当作出处罚的同时曝光食品安全问题,问责制度下规制机构难咎其责。企业为逃避处罚向规制机构行贿,贿赂金额是其不违规诚信

32、经营成本的 a 倍,a 越大,贿金(aC 4)越高,规制机构作出不处罚决定的概率(P 3*)越大。规制机构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b 越大,处罚金额(bC 5)越大,食品电商企业违规生产的风险增加,为避免重罚而加强积极配合规制机构执法,规制机构滥用职权,作出不处罚决定的概率(P 3*)减少。 “赖茅酒”事件中,尚未明确责任主体,相关监管部门未作出处罚决定。但是,从事件可见,天猫、京东、也买酒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对依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不力,导致出现很多网店销售的赖茅酒厂商信息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四) 、小结

33、与传统食品销售方式相比,网络销售削减了食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管理和营销成本,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网络销售者以此制定最优商品价格,从而提高竞争力。但是,在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尚存诸多监管真空地带,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已经成为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目前,不知情和不诚信是造成网络市场食品不安全的两大原因。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是否对食品电商企业进行规制与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的成本、期望收益及名誉得益相关;食品电商企业是否诚信经营与政府规制机构监管成本、期望收益、事故治理成本及名誉损失相关;政府规制机构对违法企业是否处罚与食品电商企业贿赂金额、违规处罚金额相关。五、加强我国网络

34、市场上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一) 、突出经济性规制工具主体地位1.基于供应链构建云平台,完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在基于物联网食品安全云平台技术推广之后,我国食品行业将通过系统的供应链综合管理信息化来实现食品安全各环节可追溯。网购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通过供应链信息流实现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网络的渠道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企业溯源信息的同时提供消费者表达诉求的渠道,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与维权意识和能力,弱化信息不对称。为促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本研究提出构建我国基于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云平台的建议,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企业及公众提供一个长效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推动数据共享

35、,形成一个公开、公正、互相监督的社会共治体系。目前黑龙江、贵州等省纷纷建立以监测为主要目标的食品安全云平台,这些都将为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云平台提供可行性支撑。2.云平台设立网络市场食品安全专门社区由于网购食品市场处于问题伴随发展存在的快速成长阶段,具有交易环境虚拟,无时间无区域限制等特点,在食品平台上可设立网购食品市场专门社区。网络食品经营者通过各种终端完成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可结合自身供应链管理将食品备案信息、台账信息、索证资料信息上传到数据中心平台;监管部门公职人员通过平台对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化监管的同时可以重点发布网购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监测、法律法规、职责流程、典型案例调查结果等,回

36、应有关各方的需要和社会关切;消费者从平台中查询食品销售、下架、消费预警、通知通告等信息的同时可以重点提出食品安全的质疑信息,由经营者或监管者用客观证据答疑解惑。3.云平台适应食品网络市场移动化发展趋势持续增长的网购用户规模与行为习惯,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重视提高在线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树立阳光政府良好形象。通过食品平台的应用,在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信息桥梁” ,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企业的信息系统接入到云平台之中,通过内部信息驱动引擎将信息以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弱网络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信息化发展模式上的新跨越。食品网络市场呈现普及

37、化、移动化发展趋势,针对网购食品用户需求,云平台开发相应短信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可利用先进互联网技术架构业务台,使得网络市场费者手机下载,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随时随地的查询网购食品的相关信息,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直接使用浏览器登陆系统进行短信操作;应用软件平台支持消费者手机下载,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随时随地的查询网购食品的相关信息,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举报。4.推动食品安全激励规制,健全电商信用评价体系规制经济学中提出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是通过给予规制对象竞争压力、正面诱因等激励手段提高内部效率,促使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的利润。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传统监管方式表现出的信息获取成本高、行为目标冲突、行政色彩浓厚等特征都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监管方式,此时激励性监管方式异军突起。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以加强监管为基础,强调以柔性温和的激励方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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