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第一节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一)兵役等级的概念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
2、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
3、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2、兵役登记是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的需要。3、进行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改革的需要。(三)兵役登记的一般原则兵役登记是
4、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登记成果的充分运用,兵役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登记的原则。2、注重教育的原则。3、方便群众的原则。4、服务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动员的原则。二、兵役登记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根据兵役法等规定,每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年满17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往年已经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可登录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兵役登记应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打印男
5、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 ,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 (镇、街道)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确认,兵役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县、乡兵役机关将设立兵役登记站,及时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策咨询,为不方便上网的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全国征兵网上也为适龄女青年开通参军报名服务。第二节一、征兵工作的基本概念(一)征兵的基本含 义征兵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征兵的基本含义有四点:一是征兵指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它与战时兵员动员有所区别。平时征兵是保障部队兵员正常的更替,使部队始终保持年轻力壮和旺
6、盛的斗志;战时兵员动员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召适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入伍,是保障军队扩编和部队伤亡补充的需要。二是征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民有普遍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集适 龄公民到部队服现役,对拒绝和逃避兵役义务的,要 给予 惩处。 三是征兵要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 征兵工作条例 对征兵工作规定了若干阶段,比如兵役登记、体格 检查、政治 审查、审批定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等。只有认真组织好征兵各个阶段的工作,才能使征兵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新兵质量。 四是征兵实施的时间集中。从征兵开始到结束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一 环 扣一环,不允 许拖延,否则将影响征兵任务
7、的完成。(二)征兵的目的意 义征兵是为部队输送兵员,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 规化建设,保 证军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保持和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1、搞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 军队的基 础是士兵。通过征兵,每年从适龄青年中挑选大批优秀青年输送到部队,补充部队的新鲜血液;同时每年又有大批老兵退伍大批老兵。这样年年新陈代谢,部队的兵员就会永远朝气逢勃,永远 充满生机和活力。2、搞好征兵工作,是储备强大后备兵员的需要。 按 现行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征兵,不仅可以满足部队建设
8、的需要,而且可以储备强大的后备力量。每年一批新兵入伍,就有一批老兵退伍,把这些经过军队训练的退伍 军人储备起来,逐年 积累,就可以储备大量的预备役兵员,满足战时部队扩编和伤亡补充的需要,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3、搞好征兵工作,是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 征兵是涉及全社会的工作,不仅牵动每一个适龄青年,而且涉及到青年家长、 亲 友、 单位、学校等各行各业。每年进行的征兵宣传教育就是一次全民教育,对提高全民国防观念、激发全民爱国热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4、搞好征兵工作,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征兵,每年都有一大批青年走进部队这个大熔炉,并且通 过部队这个大熔炉锤炼摔打,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9、,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才干。他们回到地方后,可以在四个文明建 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三)征兵工作的主要特点征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时间紧,要求高,有自己显著的特点:1、法规性。 宪法、 兵役法规定,地方政府对征兵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应征公民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国防建设需要,应当服现役。2、社会性。征兵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从组织工作来说,纵向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组织,横向联结着军事、宣 传、公安、卫生、教育、交通等部门。从对 象上来说,不仅涉及到适龄青年本人, 还涉及到其家属、亲戚朋友。可以说是纵横交错、互相影响。3、政策性。人民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的武装集团,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10、,在年龄和体质及政治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纪律性。征兵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时间,是国家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命令下达的。既不能多征,也不可少征,只能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5、组织性。 机构要健全,计划要周密,政策界限要清楚,方法步骤要明确,措施要得力,每项工作都要环环紧扣。二、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征兵工作主要是根据宪法、 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的。(一)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地方性法规是针对本地实际的补充要求。1、国家宪法及其主要规定。 我国宪法就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 2 章第 55 条规定:“保卫祖国
11、、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2、兵役法及其主要规定。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并重新颁布了新的兵役法,这部法律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是军事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新的 兵役法 对平时征兵工作专门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征兵权限, 规定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下达;二是明确了征兵的法定年龄,规定每年 12 月
12、31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高中、中专、职高毕业 生年满 17 周岁,根据自愿也可应征。初中毕业生年龄 在 20 周岁以内,高中 毕业 生在 22 周岁以内,大学 毕业生在 24 周岁以内。所有符合年龄的男性公民,在 6 月 30 日前都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如今年不想参军,可申请缓征;三是明确了兵役登记, 规定 12 月 31 日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青年,以及 12 月 31 日年满 17 周岁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兵役登记,以往未进行登记的青年也可以抓紧到辖区武装部进行补登; 四是对征兵工作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县(市、区)的兵役机关是批准公民服现
13、役的权力机关;五是规定了公民缓征、不得征集的对象和条件。此外,还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 现役的安置,以及 违反兵役工作规定的惩处办法等。这 些规定,都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3、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主要规定。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2001 年 9 月5 日,国 务院、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 征兵工作条例共 10 章 55 条,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征兵工作职责,理顺 了领导和工作关系;二是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为搞好征兵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了征兵工作程序,为保证新兵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拓宽了征兵范围,为征集高素质兵
14、员创造了有利条件;五是明确了对公民和单位违反兵役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依法征兵力度。此外, 还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兵役法规和行政规章,如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各县(市、区)征兵工作措施等。(二)政策规定征兵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依据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认真贯彻 各项征兵政策规定。征兵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四个方面的政策规定,是搞好征兵工作的具体依据。新兵政治条件的主要规定有:公安部、总参部、总政治部 1990 年 10 月 6 日颁发的 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近几年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陆续有一些补充规定,如公安部、 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 2004
15、 年 10 月 9 日下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新兵身体条件的主要规定有:国防部 2003 年 9 月 1 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2003 年 9 月 2 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对廉洁征兵也做了规定: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国家 监察部 2010 年 10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征兵命令,都具体规定了新兵的年龄、文化条件和年度征兵任务、对象、范 围、时间、要求。三、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全国的征兵工作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进行,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负责,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设在总参动员部,负责组织
16、实施全国的征兵工作。(二)各军区的征兵工作各军区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 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军区征兵 办公室设在军区司令部动员部,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三)地方各级 政府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 警备区)、县(市、区 )人武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上级征兵 办公室及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县( 市、区)征兵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中央 军委的征兵命令和上 级征兵办公室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征兵工作;2、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
17、量的具体措施;3、组织征兵宣传动员、目测摸底、体格 检查、政治 审查、审批定兵和新兵交接运输等各阶段的工作;4、检查征兵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5、掌握征兵情况,分析征兵形势,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向上级汇报征兵进展情况;6、负责接兵部队接待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充分 发挥 接兵干部在征兵中的作用;7、办理入伍手续,组织新兵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工作,并掌握征兵工作经费;8、总结征兵工作,进行新兵数质量情况统计,提出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 处理好退兵等善后工作。(四)基层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和乡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 根据县( 市、
18、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征兵期 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的领导应组织专武干部、派出所、 卫生院的有关人员做好征兵工作,其任务和 职责是:(1)积极进行征兵宣传发动,做好适龄青年及其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2)认真组织应征青年的目测摸底和择优送站体检工作;(3)对体检合格青年 认真进行政治审查、病史调查;(4)组织被批准入伍的青年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换发服装和到指定地点集中。征兵期间,有征集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居委会也要有 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做好青年思想工作,组织应征青年参加目测、体 检,对体检 合格的青年进行走访调查,搞好政治审查等基础
19、性的工作。四、征兵工作的组织准备征兵准备工作是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的基础性工作。过去有的单位不大重视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习惯 于临时突击完成征兵任务,不愿在平时做艰苦细致的工作,造成与征兵实施阶段的工作相脱节,影响了兵员质量。因此,要切 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县(市、区 )兵役机关来讲,征兵准备工作 应着重抓好五件事:(一)组织进行兵役登 记,认真选定预征对象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每年 12 月 31 日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青年,以及 12 月 31 日年 满 17 周岁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
20、作在县(市、区)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下,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按照户口管辖范围,采取设置兵役登记站和上门登记等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公民逐个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 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发给兵役登记证 。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 合格的,称 应征公民。通过兵役登记,要认真选定预 征对象。 乡镇、街道在 对应 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 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挑 选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壮等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秀的公民确定为当年预征对象。选定预征对象要实行村、乡、县三级把关责任制。村 (居委会
21、) 、企事 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集体研究,全面衡量,按照规定的数额,择优向乡镇、街道挑选推荐预征对象;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要会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的数额向县(市、区)人武部推荐预征对象;县(市、区)人武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审核,正式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并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家庭。(二)加强预征 对象管理教育,打牢征兵工作思想基础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及专武干部、民兵干部,要把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分工专人负责。要与公安、教育、劳动、工商等有关
22、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全面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病史状况、文化程度、实际年龄等有关情况。并要特别重视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出预征对象的管理和考察,建立各种联系,做到去向明、情况清、召得回。在掌握预征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发现情况有变 化,不符合 预征对象条件的,要及时调换。同时,要认真搞好预征对象的思想教育。尤其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要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建立家访制度,经常了解 预征对象的活动情况,掌握他们思想动态,有 针对性做好工作,增强其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三)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制定各项保障计划征兵开始前,县( 市、区)兵役机关应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意见,适时召开征兵工
23、作会议,把上 级征兵工作的具体要求迅速传达贯彻到基层, 县(市、区)征兵办 公室还应根据上级征兵工作指示、要求,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征兵工作安排、征兵宣传提纲、征集任务分配计划、新兵分拨计划、新兵服装发放计划、新兵运输计划等各种保障计划。关于 县(市、区)征集任务的分配,原则上按照乡、镇、街道人口数的比例 进行分配,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人口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等情况作适当调整。兵员的分拨,要本着有利于预编兵员储备、有利于接兵部队走访、有利于新兵运 输、有利于提高新兵质量的原则,相对集中、合理地划分接兵地区,给一个部队划分的接兵地区不要过于分散,要集中在相邻的几个乡、镇、街道征集。(四)培
24、训征兵工作人 员,明确任务方法要求为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兵质量,征兵开始前,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对征兵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 统一做法。特别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和 负责政审的干部,要 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征兵体检和政审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熟悉标准,学会方法,明确政策界限,增强事业心和责 任感,尽心尽 责把好新兵 质量关。同 时,还应及早准备好征兵体检器械和化验试剂,保证征兵工作按时开展。五、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征兵实施过程,是征兵工作的主要阶段, 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宣传发动我们在坚持依法征兵的同时,还要重视加强公民的思想教育,调动公民自觉应征的积极性,特别在当前市 场经济条件下,人 们的思想认识日趋复杂,要搞好征兵工作,更需要有针对性地 进行思想教育。在 时间 安排上,开征前后要相 对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广泛宣传,掀起一个征兵宣传教育的热潮。根据征兵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贯穿征兵工作全过 程。在力量 组织上,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