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辩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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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辩证分析摘 要:本文核心在于解决如何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到主观的证明事实。证明活动的首要任务是确定证明对象,因此本文将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然后分析所需何种证据。根据证据的属性来谈通过证据认定的证据事实是否正确及理由。在分析了证据事实基础上再论证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这样的行文既是司法证明的过程又是相关案件梳理的逻辑顺序。关键词:证明对象;证明事实;证据事实;合同一、相关知识的梳理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如何进行,需要什么证据,谁负举证责任等。至于证据是否充分,

2、更要受具体案件证明对象的制约。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进行论证,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由此可知证明对象的基本内容是由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构成的。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 (英文中的七个”w” ) ,即何事(what matter) 、何时(when) 、何地(where) 、何情(how) 、何故(why) 、何物(what thing) 、何人(who)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

3、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证据事实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即证据的内容。由于客观事物只有被人的意识所认知,才能在人的主观活动中发生作用。相对于证明活动来说,其从性质上来说也是人的意识认知的思维活动。既然对于证据事实的认定存在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这就可能引起不同主体对于相同证据的证据事实的认定有不同。又因为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这种差异不是根本的、实质性的,而是一些表象的。证据属性是指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是证据不同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在许多学者的著述中对于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是不加区分的。如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则使用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的说法,其指出:”在证据属性问题上,我国证据法学者一

4、般持有两性说或者三性说。 ”对此何家弘教授有不同的见解。他的观点是证据的属性与证据的特征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字面上看,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上讲,属性是内在的东西,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基于以上分析,他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主观性、证明性、法律性;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关联性或相关性、合法性或非法性、真实性或虚假性。笔者比较认同何教授的观点,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上述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图展示证明对象、证据事实、证据、证据属性、证明事实的关系。二、证据

5、事实相关知识梳理(一)概念证明事实是运用一定的逻辑推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所形成的主观认识。这里的证明事实在性质上一定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证明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的。但是,证明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首先,证明事实在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为证明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用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证明事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其中或多或少都会掺杂一定的人的主观因素或作用。其次,证明事实在量上也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一般来说,案件事实的数量都会大于法律事实的数量,因为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由证据证明,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由此可见,证明事

6、实带有主观的色彩、人为的品格。证据事实是在认定证据资格时发生的对证据内容的认知,而证明事实是在证据有了证据力后对相关事实形成的证明力的事实。当然对于证明事实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即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这并不影响证明事实的主观性的存在。只是对这种主观进行一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更应该注意的是证明事实中的客观性,因为证明事实无论怎样讲都必须以一定的客观证据为基点,它的本质属性还应该是客观性,这也是笔者进行讨论的意义所在。正是因为证明事实的客观性才决定了,可以通过一定统一标准对证明事实进行规范。(二)证明事实的功能所谓功能,即功效和效能。证明事实的功能,就是证明事实的功

7、效和效能,也可称为证明事实的意义或作用。1、判决的直接依据由于,证明事实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并成立于诉讼法上、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它的认识主体是审判人员及相关的司法人员。由此可知,证明事实的首要意义是裁判者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因为判决是经过主观认识后做出的,而此处的主观认识就是证明事实,非证据。对于相同的案件,由于不同主体对于证明事实的认识有不同,将直接导致判决的结果的差异。2、形成对于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证明事实是判决的直接依据是从审判及司法人员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对于当事人来讲证明事实的意义就在于对诉讼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期。证明事实包含了主观性与客观性,客观性是其本质属性。基于此可知不同的主体

8、只要在合法、合理的分析已知的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证明事实,其与审判者得出的证明事实就不会存在根本的冲突性。因此,当事人在这一基础上便可对诉讼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期。证明事实这种功能对于纠纷的解决及诉讼的经济性都有很大的意义。三、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的联系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如何进行,需要什么证据,谁负举证责任等。证明对象决定了证据,而证明事实却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其实,证明对象对于最终的证明事实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伴随着证明活动的一步步进行,不断深化这的。虽然作用的形式是间接地,但是作用的程度却是根本的,不可切断的。最重要的是,证明事实的内容

9、满足证明对象的要求与否,决定了裁判者的判决结果。假若证明事实是被告所主张的事实,此事实是证明对象的一部分,那么被告将获得诉讼的胜利。在本案中,由于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是代张某接受预付款,张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这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被告应当证明的一部分;法院也是以此做出判决的。四、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的区别(一)发生的时间不同从上文的论述中及行文的顺序上,不难看出证明对象是认识一个案件的首要切入点,只有对证明对象有了明确的认识,才能决定选取哪些客观事实,进行证据属性的审查,且其伴随着证明的全过程。而证明事实是在整个证明活动的尾声,由审判人员形成的对案件的事实的认知。(二)认定的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一般由

10、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司法人员进行抽象概括。它的认定主体是非常广泛的,证明对象的认定正确与否最终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证明事实一般是审判者的主观认知。诉讼意义上的证明事实最终要作用在案件的诉讼结果上,而大陆法系主要靠法官的判决,因此只有审判者肯定的证明事实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明事实。(三)主客观因素不同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般是相同的,因为证明对象是对于客观实际的抽象概括,其主要包括案件中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要件。而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证明事实却往往不同,因为证明事实是在一定的客观基础上形成的主观的认知,而客观实际千差万别这也就导致了证明事实的具体性与差异性。注释:樊崇义. 证据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0 月第三版 第262 页何家弘,刘品新. 证据法学m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一版 第 211 页卞建林 . 证据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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