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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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马景素 会计二班 201000272148 国际会计案例分析一、案例中所反应的 问题是在中国粉饰报表、报表造假的现象很严重;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的问题。财务报表粉饰行为产生的动因。 (1)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不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为了不被市场淘汰而造假。 (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造假行为,监管手段不到位也给企业提供了造假的空间。 (3)长官意识的强迫性。有资料显示,在处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当会计人员的意见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产生分歧时,21.86% 的会计人员认为应按领导的意见办;61.27% 的会计人员认为应作为“技术处理”以便按领导

2、的意见办。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财务报表粉饰现象,会计人员被迫操作的占 44.7%,配合单位负责人作假的占 26.8%。 (4)激励政策不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传统的收益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已无法及时全面衡量管理者的业绩及能力。由于评价经营者能力指标的单一性,导致部分经营者在达不到预定目标时通过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达到欺瞒的目的。 (5)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企业管理者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一致。管理者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的条件下,对报表进行粉饰和美化,不断地进行收益和盈余调节,向市场传递不正确的信息(6)融资筹资的压力。当企业有融资的需求,却没有良好财

3、务状况支持时,有的公司便选择利用粉饰财务报表这一手段来达到目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第一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假的不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由于时间和人力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从而没有

4、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许多做假的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在目前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第四 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

5、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 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涉及政府监管的条文量多且明确具体。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 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的错位。尽管证券立法以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根本目标,但在监管实践中,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投资者所受的巨额损失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违规处罚对潜在的违规者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其次 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应该更

6、能发现和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但证监会在制度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准则的监督执行、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考核等,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所以,也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后 监管力量薄弱。 (1)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审查的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1 年正式在编人员 28 人,其中具体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的部门是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加上借调人员)各在 20 人左右。这 40 个人面对众多申请上市公司

7、的申请材料,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审查工作。 (2)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 17 人,平均每人监管 30 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有 24 人,其中信息披露监管处总共才 7 人(含借调 3 人) ,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持续”的监管。 (3)中注协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其工作人员仅为 9 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 “多则 4 人,少则 1 人”, 。而美国 AICPA 有 700 余名专职职员;德国的IDW 仅有 7000 余名个人会员和不到 1000 名事务所会员,就配

8、备有 80 余名专职人员;加拿大的 CICA 仅有 5.5 万余名会员,就有 160 余名专职工作人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深层次原因: 体制弊端。过去我国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一、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过分重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过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

9、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违背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假设,必然带来权责含糊、办事程序由一个人操纵的现象。监事会无法有效发挥功能。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但是,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调节和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在实践中,监事会成员大多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行政上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因此,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针对上述现

10、象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职业发展模式,明确监管部门与职能分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在明确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情况下,才可能就注册会计师的失误或舞弊寻求到合适的赔偿来源。由此,才可以有效的增强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各级政府退出事务所服务收费价格领域、改由行业协会来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范;提高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标准;在不低于协会规定最低标准前提下,事务所有根据自己的客户策略和其他情况来对服务收费进行增减变动的合法权利;配合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手段,由行业协会来主要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为了防止上市公司

11、以降低审计收费来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也为了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以降低收费标准而招揽客户,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年报中 (或内部报告中) 披露 (或说明) 审计活动的收费情况,对于那些与行业收费标准偏离较大的收费,应解释偏离的具体原因。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考试的门槛,使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年青会计师具有更高的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管理,把职业后续教育的工作规范起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二、中外信息披露比较我国证券市场虽尚处发展的初期,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实体法

12、规范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比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部分信息披露标准有待调整。与我国相比,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与执法具有制度完备、实施有力、注重法制、责任落实、重视效率等 5 个特点。制度完备: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可操作性强;重视公司动态信息的披露,强调对要约收购、委托投票、股权变动等公司动态信息的披露,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维持高标准的会计标准和严格的会计审计程序。实施有力:成熟市场证券监管部门将信息披露执法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于可能出现的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完善、高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

13、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对呈报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主动审查和受理举报等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尽最大可能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按程序追究其责任。如英国 FSA 在 2000 年度共调查了 376 宗案件,其中 9 宗起诉到高等法院,有 360 名投资者或存款人获得了赔偿。美国 SEC 每年要审查四、五千份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还要审查四、五千份其他信息披露的材料。在 2000 年度,对违反财务报告的行为,SEC 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了 68 宗案件,对 160 人追究了行政责任;提起了 32 宗民事诉讼,共追诉了 83 名被告。对违反发行报告要求的,

14、提起了 3 宗民事诉讼,共追究了 6 名被告的民事责任。对未按期提交归档材料的,以行政程序处理 4 宗案件、处理责任人 5 人,民事起诉 4 宗、追究 4 人的民事责任。注重法制:证券监管部门始终强调信息披露规范的一体遵守,信息披露监管的执法力度不随管理政策波动;监管机构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明确,尊重财产权利,证券监管部门涉及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和财产剥夺的处罚,必须经民事诉讼程序方能实现。责任落实: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追究一般是以最终实际违法的个人作为处罚对象。如香港证监会在 2000 年度对违反证券(披露权益)条例检控的 12 个被告中,有 9 个是针对个人;对 4 个擅自发布未经认可的信

15、息披露材料案件的起诉中,7 个被告中有 4 个是针对个人。重视效率:英国正在进行以降低整个社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成本为目的改革;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强调降低监管负担;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强制违法人承担调查费用;各市场纷纷转向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反应程度(股价下跌)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力度存在正相关,处罚的公开性越高、处罚力度越大、市场的反应越强烈;以交易所内部批评为主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处罚方式没有对上市公司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对违规公司的股价、再融资能力与机会等影响很小,这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市公

16、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框架,实体法规范基本与国际接轨,但部分规范要求的实施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信息披露执法与监管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其他新兴证券市场相比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会计准则与审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关系如下:中国目前广义的会计准则已经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业务,在中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情况外,基本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没有以公允价值概念为基础,这是在概念上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根本性差异。由于这一概念上的根本性差异,导致在若干具体准则中出现差异。在对若干具体准则进行了对比之后,认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并不很小,这些差异有些更符合中国国情,也就是说在这些地方至少暂时不可能直接应用国际会计准则于中国;也有一些是导致虚假数字出现的原因。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其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就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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