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_载重线检验.-.20051129175020.-.20061131545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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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1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第 1 章 通则1.1 检验目的载重线检验的目的在于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规则的有关要求。载重线检验包括载重线勘划及其核定条件(包括风雨密门,货舱口及其他开口,通风管、空气管、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舷窗和风暴盖,排水舷口,舷墙、栏杆、安全绳,船员舱室出入口等项目)的检查。1.2 适用范围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 24m 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和船长不小于 20m 的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1.3 载重线的浸没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的季节及其所在的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在船舶出海时,在航

2、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能被水浸没。1.4 检验后状态的维持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非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作变动。1.5 定义1.5.1 新船:对国际渔业辅助船,指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对我国生效之日(1974 年 1月 5 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对非国际渔业辅助船及渔船,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生效之日(2000年 6 月 1 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1.5.2 现有船:指非新船。1.5.3 形状干舷:指根据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第 27 条至 45 条的规定(对国际渔业辅助船)或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3、规则(2000) 第四篇第 2 章及第 3 章的规定,按照船舶的几何特征(长度、宽度、型深、上层建筑、舷弧)计算得出的最小干舷。1.5.4 结构干舷:指相应于从船舶强度角度允许的最大吃水时的干舷。1.5.5 稳性干舷:指相应于根据稳性资料(完整稳性,必要时还应有破舱稳性)计算的最大吃水时的干舷。1.5.6 载重线勘划条件记录:指船舶完成初次检验后验船师填写的载重线核定条件认可记录。船上应保存这份资料,供随后进行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查阅。1.6 干舷的核定1.6.1 船舶核定的干舷应取相当于或大于船舶设计时的结构干舷、稳性干舷及形状干舷三者中的最大者。1.6.2 非国际渔业船舶改为国际渔业船舶或

4、者相反改变,以及渔业辅助船改为渔船或者相反改变时,应按改变后的船舶种类重新核定干舷。1.7 前提条件载重线的各种检验应与船舶构造安全的检验同时进行。如果船舶的安全证书(或航行安全证书,或构造安全证书)尚未取得或失效时,则不能签发载重线证书或在证书上签证。第 2 章 初次检验2.1 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2.1.1 图纸资料的审核查核业经审批的有关载重线核定的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的完整性,并跟踪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2.1.2 完工干舷核定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22.1.2.1 验船师必须核查技术设计的干舷计算书、载重线标志图及意见落实情况。2.1.2.2 在验

5、船师监督下测量实船型深。2.1.2.3 型深 D 的建造公差 D 如在本局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内时,按经审批的载重线标志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2.1.2.4 如 D 超出认可标准的公差范围,可由船厂按完工主尺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师按公约与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完工干舷。2.1.3 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检查2.1.3.1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勘划的正确性:a) 检查圆环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环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相对位置;b) 确认载重线各线段均按规则规定位于圆环船首方向及各字母符号的正

6、确性;c) 检查首、尾吃水标志勘划的位置、底部起点及横线间距的正确性。对吃水标志底部有低于龙骨延伸线构件者,其超出尺寸应在该吃水标志的上方标志清楚;d) 载重线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 mm 范围内;吃水标志各横线的高低标准偏差为1.0 mm,极限偏差为3.0 mm。2.1.3.2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a) 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后焊接在船舷;b) 电焊;c) 将载重线标志的边线凿迹。注:若舷侧顶板为 E 级或合金钢板时,甲板线应尽可能让开,否则实样焊接或堆焊时应予以预热并使用低氢焊条。2.1.3.3 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对圆环、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

7、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2.1.4 风雨密门的检查2.1.4.1 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并做一般外部检查。2.1.4.2 检查门的位置、尺寸及类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图纸资料的要求,重点检查门槛高度。风雨密门的制造和安装要求参见有关标准。2.1.4.3 检查所有安装焊缝的焊接质量。2.1.4.4 检查门关闭效用情况,并进行冲水试验,关闭装置应保持风雨密。2.1.5 货舱口及其他开口的检查2.1.5.1 查阅舱口盖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适用时) 。2.1.5.2 按批准的图纸检查舱口围板高度。2.1.5.3 检查紧固装置的完整性及关闭的效用情况

8、,并进行冲水试验,关闭装置应保持风雨密。2.1.6 通风筒、空气管的检查2.1.6.1 按批准的图纸检查通风筒、空气管的布置情况及高度。2.1.6.2 检查通风筒的支撑及关闭情况。2.1.6.3 检查空气管口关闭装置的型号与效用情况。空气管关闭装置应为风雨密,不得用木塞或下垂的帆布作为空气管的关闭装置。2.1.7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检查2.1.7.1 检查船壳板上的泄水孔和排水孔关闭阀件的船用产品合格证。所有船壳附件和阀门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韧性材料,不允许采用普通的生铁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阀门。2.1.7.2 按批准的图纸检查船壳上泄水孔和排水孔及其关闭设备的布置情况,以及关闭设备

9、的效用情况:a) 在干舷甲板以下处所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内的排水管,当通过在外板上的开孔通至舷外时,均应装设坚固的和便于检查的关闭装置,以防海水浸入船内。b) 通常,每一独立的舷外排水口均应装设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纵的截止止回阀。该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3阀应能从干舷甲板上直接操作,在操纵位置应装有表示该阀开启和关闭的指示器。c) 在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内,与机器运转有关的主、副海水进水和排水口及应急舱底水系统的控制设备应位于在营运中随时便于检视的部位。这些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工作平台以上的合理高度处。所有船舷边阀的控制设备应有指示器,清楚地显示阀的开启还

10、是关闭。全自动化的机器处所可以作为人工操纵的机器处所对待,但在系统中应安装适当的报警设备以用来指示海水是否渗入了机器处所。阀门的控制设备的位置选择应考虑到达该处的时间延迟的问题。d) 阀的布置要求见表 2.1.7.2d) 。e) 起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管及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 450 mm 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少于 600 mm 处穿越船壳板,应装设:1) 能靠近船壳板装设一只止回阀并予牢靠地连接,或2) 在船壳板与夏季载重水线以上 600 mm 处的管路应有足够厚度: 管子的外径小于或等于 80 mm,厚度不小于 7.0 mm; 管子的外径为 180 mm,厚度不小于 10.0 m

11、m; 管子的外径等于或大于 220 mm,厚度不小于 12.5 mm;管子的外径为中间值时可用内插法来确定。f) 对不属于 2.1.7.2e)所述的管子,其厚度应按下列规定:1) 管子外径小于或等于 155 mm,其厚度建议不小于 4.5 mm;2) 管子外径等于或大于 230 mm,其厚度建议不小于 6.0 mm;管子外径为中间值时,其厚度可用内插法确定。2.1.7.3 检查短管与船壳板连接焊缝的密性(可用煤油试验) 。2.1.7.4 检查关闭设备的效用情况。2.1.8 舷窗和风暴盖的检查2.1.8.1 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并做一般外部检查。2.1.8.2 检查舷窗的布置

12、、尺寸及类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图纸资料的要求,装有风暴盖的舷窗风暴盖开关是否灵活。2.1.8.3 舷窗的安装要求参见有关标准。2.1.8.3 做冲水试验,舷窗应保持风雨密。2.1.9 排水舷口的检查2.1.9.1 检查舷墙排水舷口的面积及其布置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图纸资料的要求。2.1.9.2 检查上述开口的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横杆或铁条的间距约为 230 mm;如设有盖板,则应活动自如,不妨碍排水。2.1.9.3 舷侧顶列板的上边缘应尽可能地低。2.1.10 船员保护设施的检查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检查全船舷墙、栏杆、安全绳、通道等船员保护设施布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牢固性。2.1.11 供给船长的资

13、料的检查检查船上是否已备有经验船部门批准的的装载手册、稳性资料。这种资料除中文本外,应有英文或法文译本。对非国际渔业船舶,船检部门认为不必要时,这些资料可以省略。2.2 营运船舶的初次检验2.2.1 图纸资料的审核营运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时,应按本规程第二篇第 1 章 1.4 的规定提交下列图纸资料供验船部门审查: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4a) 干舷计算书及表明船舶主尺度的图纸;b) 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图;c) 表明干舷甲板、上层建筑及进入船员处所的各种开口保护的图纸;d) 有关通风筒、空气管、栏杆、舷墙及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排水舷口的图纸资料;e) 稳性资料;

14、f) 装载手册及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需要时) 。2.2.2 检验营运船舶载重线的初次检验应按本篇第 3 章的规定范围进行检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5其他来自其他处所的排水孔舷外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大于 450mm处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600mm处大于0.02L如舷内端在夏季载重线以上 大于0.01L通过机舱的排水 孔来自干舷甲板以下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处所的排水孔一般要求:如舷内端在夏季载重 线以上不超过0.01L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6第 3 章 换证检验3.1 一般规定3.1.1 载重线的换证检验必须结合船体换证检验同时进行。

15、3.1.2 对船体结构的强度应按本规程第三篇第 2 章的规定进行校核,对变形或蚀耗超过规定极限的构件应予修理或换新。3.1.3 对本章 3.3.3 至 3.3.9 条所述设备的严重腐蚀或失效的部件应予修理或换新。3.2 查核资料3.2.1 核查船上是否备有经验船部门认可的稳性资料、装载和压载资料(如适用时) 。3.2.2 查阅载重线勘划条件记录,确认自上次检验以来没有发生影响干舷核定的改变。如果有这种改变,应确认其在安装(改变)前已经过认可,并确认任何改变均已在相应证书上有所反映。3.3 检验3.3.1 核查船体或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任何改变。改装和修理的项目影响到干舷的核

16、定时,应按修理后的状况重新核定干舷。3.3.2 检查上层建筑端壁及设置于其上的开口,应保持有效:a) 检查端壁的下列板,尤其转角处有无裂缝和烂洞,对于只有一层的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注意顶甲板有无烂穿和漏水的痕迹。b) 检查端壁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是否有效,并按规定进行冲水试验。c) 对有遥控开关装置的水密门应做效用试验。3.3.3 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关闭、紧固装置:a) 对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的检查应注意舱口围板、围板扶强材、舱口盖及其构件、密封填料和锁紧装置的蚀耗和变形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测厚。对老龄船特别要求注意橡皮、填料的压

17、条和舱盖导水槽的蚀耗情况,必要时应要求修理;b) 对活动舱口盖(木质和箱形盖板)应检查舱口围板和围板扶强材、楔耳、活动梁、盖板及箍环、盖布、压条和楔子等的数量、变形和损坏情况。对箱形舱口盖和舱口的围板,视其状况,必要时可要求测厚,了解备件情况;c) 对于其他开口,包括甲板上的升降口、平舱口、机舱开口、小舱口等,近观检查其围板和盖板或门的结构,并注意强应力区域开口周边的结构完好性,检查其关闭装置的完整性,用冲水试验或其他等效方法检查其密性情况。3.3.4 检查通风筒、空气管:a) 应特别注意通风筒围板及空气管在甲板根部和背面的腐蚀情况;b) 通风筒的关闭装置应作密性检查;c) 检查空气管的关闭装

18、置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油舱空气管应检查防火网的完好情况。3.3.5 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a) 检查舷门的结构、铰链和锁紧装置的腐蚀、变形和损环情况,以及门密封装置的技术状况;b) 进行冲水试验和开关装置的效用试验,同时注意各类指示器的效用情况。3.3.6 检查舷窗和风暴盖:a) 检查舷窗玻璃是否破裂;b) 检查舷窗紧固装置是否灵活,舷窗水密风暴盖的关闭是否有效可靠。3.3.7 检查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a) 应对管路和管路上的阀件及其开关位置的指示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老龄船舶尤其要求注意管路通过货舱和压载舱内管段有无损坏,管路与船壳板连接处的下部有

19、无锈蚀;b) 管路上的阀一般应做效用试验;c) 如装有浸水报警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第六篇 载重线检验6-0- 73.3.8 检查排水舷口:检查排水舷口是否通畅,对设有挡板装置的排水舷口,应注意检查挡板的完整性和是否活络。3.3.9 检查对船员的保护设施:a) 检查舷墙,应注意舷墙扶强材根部情况;b) 检查栏杆(包括一切工作处所配置的栏杆、安全绳等) ,注意横杆与立柱的焊接处有无裂纹和断裂,对变形的横杆更应特别注意最低一档横杆是否损坏,而导致开口高度超过 230 mm;c) 检查各类通道在甲板上和舱口围板上的固定装置有无损坏。d) 检查舷梯有无损坏或变形,出现过大的变形

20、以至影响使用时,应予以修理。3.3.10 检查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清楚、完好并与证书相符,如不符要求时,应要求船方改正;有怀疑时,可进行实船测量。第 4 章 年度检验4.1 一般规定载重线的年度检验必须结合船体年度检验同时进行。4.2 查核资料查阅载重线勘划条件记录,确认自上次检验以来没有发生影响干舷核定的改变。如果有这种改变,应确认其在安装(改变)前已经过认可,并确认任何改变均已在相应证书上有所反映。4.3 检验4.3.1 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下列装置和设备,应保持有效状态,检验的方法参见本篇第 3 章 3.3 的要求,但对各种关闭装置的密性试验,仅在验船师认为必要时才进行:a) 开口保护装置,包括货舱开口围板及其舱口盖、机舱开口、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开口、甲板上的各种其他开口、通风筒、空气管、货舱舷门、舷窗及其风暴盖等设施,排水管和泄水管管路和阀件的状况。b) 排水舷口的状况。c) 对船员的保护设施,包括舷墙、甲板安全绳、梯道、舷梯等的状况。4.3.2 检查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应清晰、完整,且与证书完全符合,如有怀疑时,可进行实船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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