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题目:浅论股东瑕疵出资及法律责任学院:法学院班级:0903 班姓名:张祎学号:2009101192浅论股东瑕疵出资及法律责任摘要:公司设立时,股东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资本的充实,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交易安全的维护都有着密切关系。瑕疵出资应承担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资本充实责任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有部分相应规定,着重在于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确保公司本身业务的正常开展。关键词:瑕疵出资 虚假出资认定 股东责任 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大陆法系普遍
2、承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是通过股东出资加以实现的。股东通过认购股份,对公司依法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同时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股权 1。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并损害相关者利益。因此,瑕疵出资问题值得关注,相关制度需要完善。一、瑕疵出资与公司资本制度 (一) 瑕疵出资与股东出资责任出资既是股东的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现实依据和法理基础。 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 27 条明确规定了出资方式和数额比例。股东通过签署公司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形式确定出资比例与金额,在
3、公司章程中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股东在一定时间内缴足出资即获取股东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统称为虚假出资 2。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不履行指股东根本未出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拒绝出资,即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签署公司章程之后拒绝按照约定出资;(2)出资不能,即因股东个人原因或者客观原因,致约定的财物毁损灭失,陷入不能履行;(3)虚假出资,指宣称出资实际并未构成出资;(4)抽逃出资,实际发生最为普遍和广泛,即验资结束后股东将已经转移到公司的资金抽回,造成公司内部的亏空。瑕疵出资是股东未能履行义务的表现,尤其是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对正当交易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4、。(二) 瑕疵出资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由股东的全部出资构成,是公司的独立财产,也是一个抽象的财产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没有特定情况不能更改,并且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和对外公示。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合法地运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体系普遍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资本三原则” ,确定的资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虽然三原则本身存在门槛高、限制多等问题,但是依然为公司资本的维持、防止过于容易设立公司进行犯罪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瑕疵出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公司实际资产低于公司资本,公司并没有能力为交易人与债权人提供保障,一旦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等事由,债权人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如果严格遵守资本
5、确定、维持与不变的三原则,这种情况将不会发生。(三)瑕疵出资与股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照法律程序足额出资后,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瑕疵出资者是否是股东。但是,依据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瑕疵出资者虽然在出资合法性上有待考察,但是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有没有能够撤销的条款,因此应属于股东资格。而只有瑕疵出资者依法享有股东资格,才有承担的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法理基础。对于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其构成的是对公司财产权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不足也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6、。此外,股东瑕疵出资也构成了有瑕疵的股权,至于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否有效,至今仍有不同学说 3,不在本文讨论只限。二、瑕疵出资应承担的责任瑕疵出资是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瑕疵出资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主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一) 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责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并不一定存在发起人协议。对于发起人协议不存在的情况,可以将公司章程作为瑕疵出资
7、股东违约的依据,适用合同法相关 4的无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上诉,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2、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84 条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协议内容的起草,如不发生以外情况,发起人协议一直有效并可以作为瑕疵出资行为的依据。瑕疵出资不仅可以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在设立后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的也可以被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却无明确规定,拟推定将公司章程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3、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的规定,责任主题是违约方,即瑕疵出资人;享有请求权的一方是其他守约的发起人。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
8、赔偿,支付违约金与定金。但是在瑕疵出资的违约情形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定金并不能对公司采取实质性的补救措施,瑕疵出资人主要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由于守约方很难举证对方的违约责任,因此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发起人协议里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二) 资本充实责任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额一致的财产,而瑕疵出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瑕疵出资人因此需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责任,不以当事人要约作为必要。1、 大陆法系资本充实责任的主要内容 5(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公司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者认购之后被区消的,应由其他发起人共同认购。(2)缴纳担
9、保责任。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是未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财产价额的义务。(3)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成立时如果未缴足货币或者非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规定时,发起人应对不足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2、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在第 28 条和第 31 条中做出了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所缴纳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但是规定中前款中“足额缴纳”是股东个人责任;后“补足差额”则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6然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有很大不同。 公司法第 9
10、4 条规定,发起人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非货币财产价额较低,都由该发起人缴纳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94 条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而认股人则不在此列。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瑕疵股份转让后,原瑕疵出资人和继受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这一点有待完善。3、 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瑕疵出资情况下,其他发起人均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之所以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是因为存在着一定的法理基础。首先,大多数情况下,当其中一个发起人存在瑕疵出资,其他发起人基本会了解情况,甚至构成共谋,所以其他发起人大多也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并无过分之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对自己的行为负
11、责,同时督促发起人依法设立公司,不得包庇隐瞒不法行为。其次,连带责任的“株连”机制也能有效地提醒各位发起人在没有共谋的情形下相互监督,保障公司设立的质量,防止相互之间恶意串通设立有瑕疵的公司,损害交易债权人地位,破坏市场安全。此外,如果缺乏连带责任机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获得救济,不符合私法的公平原则。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获得法律的保障,在债务人陷入履行困境时,依据无过错原则,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于其他发起人的利益来说,如果瑕疵过大导致公司无法成立,他人的希望落空,对无过错发起人同样不公平,连带责任在监督和惩罚的基础上,也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机会补偿
12、共同过失。三、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一) 建立完善的股东失权制度与德国等较为完善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立法虽相对以往有很大进步,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典型的立法漏洞就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完善的失权程序 7。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权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条文推断得出,但是瑕疵出资者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资本充实责任之后,其他股东基于其过错和信用,应该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免除其股东资格,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本身的信用。失权程序的建立有利于避免瑕疵出资者逃避责任,其作用在于:第一,它造成了股东补足出资的强大心理压力,这一压力来源于被免除股东的危险;第二,它使各股东对其他股东产生了强
13、烈的监督与制约动力,有利于对公司及其自身利益的维护。(二) 加强对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瑕疵出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资本充实责任,但这些还不足以抑制或者减小瑕疵出资情况的发生。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尤其缺少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为了更好地避免瑕疵出资行为,更好地保护无过错人的权益,建议公司法增加损害赔偿责任的力度,而且赔偿责任应该是可以与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方式,在其他责任承担方式都不能够补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损失时,应该准许要求该虚假出资行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规定不能“当然无效” 。特别是对于瑕
14、疵股权转让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要作出明确规定,已平息司法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出让人隐瞒股权瑕疵的情况下 ,受让人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承担了责任,可向出让人追偿。转让人或受让人不得以内部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公司、股东及债权人。这种方法也可以作为资本充实责任未获实现时额外的救济手段,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瑕疵股权不可以强制转让,即使股权有瑕疵,转让仍应以瑕疵出资者的同意为前提,否则不符合公司法理,亦不合乎意思自治原则。注释:股权以表决权、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诉讼的权利为核心。出自 赵旭东商法学出自 李建伟公司法 。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学术界
15、有无效说、有效说、折中说及区别对待说四种观点。合同法第 10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引自 赵旭东商法学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引自 李建伟公司法第十章股东出资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都对其做出了相应规定。参考文献:1赵旭东主编, 商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 3 月第 1 版2李建伟公司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 9 月第 1 版3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 11 月第 1 版4陈丽洁, 新公司法详论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年 11 月第 1 版5王卫国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 1 月第 1 版6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 9 月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