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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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附件 2),制定本方案。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每个乡镇设置 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改革后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预防保健所,所长由卫生院院长兼任,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濉溪县、相山区现有乡镇卫生院、防疫所可按照建制乡镇

2、合并,合并后原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作为分院设置。改革实施中要确保现有医疗资源不得流失。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7. 对辖区 6

3、5 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 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

4、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2. 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3.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4.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三)其他职能。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 五 统一、两独立” 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三、乡镇卫生院内设机构设置1.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设立预

5、防保健所、临床科室和行政管理科室。行政管理(含后勤保障)岗位数不得超过总岗位数的 20%。2. 预防保健所可下设免疫规划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科、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科等职能科室,具体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3.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并可根据自身实际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适当增加相关临床科室。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附件 2)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6、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 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 30%。3. 人员定岗竞聘。(1)竞聘对象。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防疫所)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09 年度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 23 号),经由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应

7、优先在具有临床医疗资质的人员中竞聘;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优先在具有公共卫生资质的人员中竞聘。(2)实施步骤。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备案。确定竞聘人员。县(区)卫生、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组织竞聘上岗。县(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

8、、转岗聘用。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濉溪县、相山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区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

9、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5.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淮北市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 6)执行。(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淮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 7)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

10、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 许采购使用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为单位组

11、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乡镇卫生院要保证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以维护其公益性。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本试点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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