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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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考试题型:选择、填空、简答(简写) 、论述(多写) 、案例分析民法复习重点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最重要的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四项功能:(1) 民事立法的指导(2) 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导(3) 裁判者解释民事法律规则的指导(4) 学者研究讨论民法问题的价值指导平等原则:法律地位的平等

2、,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司法自治原则:也称作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的表现:(1)民法作为一种自治法,大部分规则为任意性规范。(2)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参与某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变更某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指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基本规则。公平原则主要包含利益分配均衡,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和义务,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法官适用民法应遵循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确认民事主体以善意的方

3、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进行指导(2)它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实现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3)诚信原则有禁止权利滥用,不得超出正当界限的作用,其标准就是诚信 。(4)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标的、权利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权利义务,比如土地的抵押权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4、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事件(1)自然事件,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而由自然原因引起。如人的出生和2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2)社会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的失踪。 (3)不可抗力二、行为(1)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准民事行为,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其特征有:其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不内涵意思表示。其二,准民事法律行为为表示行为。其三,准民事

5、法律行为直接依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于例外情形下依行为人之意思。其四,准民事法律行为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 准民事行为包括催告(如债务履行之催告) 、通知(向他人表示某项事实之存在)、拒绝等。(3)事实行为:是指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考题:给出一个事实,判断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第四章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

6、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达到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7、: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换言之,纯获利益的行为承认其法律效力。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委托监护(4)遗嘱监护宣告失踪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代管人代管权终止,将代管财产及收益交还被宣告3失踪人,报告代管事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法律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

8、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有权请求返还财产(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第五章合伙的债务承担:对外是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负担。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

9、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六章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财产与法人股东的财产相分离,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九三学社、工会、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等。公司人格否

10、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把股东拉进来,也承担一定的无限责任。其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2)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新设合并(原来的法人消灭)和吸收合并(取其一) ,新设分立(解散原法人)和派生分立(原法人继续存在)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等,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清算阶段,法人权利减少,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此时称为清算法人。第七章 4以权利的作用分类:(1) 支配权,如对物权的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

11、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积极的权利,几乎所有的绝对权都含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而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一般不得单独转让。(3)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4)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受到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法律的存续期间。绝对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如所有权,人格权。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如债权。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

12、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1)侵害行为的现实性。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2)侵害行为的违法性。(3)防卫行为的针对性。只能是针对侵害人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4)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不得出于报复为之。紧急避险: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其构成条件:(1)危险的紧迫性。某种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别无他法。(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不可超出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

13、)紧急避险属于放任行为。特定情形行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正当防卫属于合法行为。(2)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则是针对不法行为的。第八章物的概念:存在于人体外,且是有体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日月星辰就不可以) ,且独立成为一体。扩张解释:活人之器官、虚拟财产(通过网络服务器才能为使用者支配的电磁记录) 。物的分类:一、 (1)动产(2)不动产:土地以及房屋、树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作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经登记才可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

14、止流通物三、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Vs.特定物和种类物四、主物和从物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六、原物和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鸡生蛋。5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利用原物由其所生的物,比如饮料里的兑奖券、利息、租金等。区分原物和孳息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意义在于:借用合同、租赁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和结合物(如房屋) ,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聚合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权利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货币是物的一种,属动产,充

15、当可替代物,是可消耗物。货币所有权和对货币的占有权是合一的。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时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九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要式行为: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或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例如,结婚登记。遗嘱是典型的死因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权利不发生变动,只是确立给付义务,又称债权行为。合同行为是典

16、型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如,把货币交给商家,货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后者是指引起债权等权利移转、消灭为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例如,试用买卖中,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内,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时,如将标的物出租或出卖,即是意思实现的一种类型。意思表示生效: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生效,仅

17、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6A戏谑表示: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欠缺诚意B真意保留: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C虚伪表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D隐藏行为: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民事行为E错误: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F误传:到达错误。下列情形一般不能构成误解:(1)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2)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用途等判断失误而产生的错误(3)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认识错误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18、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须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须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须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须一方有胁迫行为 须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行为的认定:(1)用来进行威胁的事项一般是违法行为(2)用来威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发生的可能(3)胁迫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4)用来胁迫的损害或损害预告必须是

19、严重的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表意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效法律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因意思表示瑕疵缺乏生效要件。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撤销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效力待

20、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无因管理(3)无权代理行为7(4)无权代表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 第十章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

21、属于被代理人或者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关于代理权: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不得擅自转委托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中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复代理: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三种类型:(1)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时,无权代理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交易相对人(善意)行使撤销权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时,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22、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第三,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第四,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1)无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代理的,交易相对人不知其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应当依据相对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2)无权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无权代理的,仅在交易相对人不知其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负有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如果交易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23、还与其进行法律行为的,造成本人损害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不得再以本人名义行为。报告和移交。交回代理凭证。代理与传达:(1)使者即传达人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代理人可以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代理人,但可以做使者。8(3)不可代理的身份行为,却可以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代理与居间:区别在于,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仅是提供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服务于委托人合同的订立。第十一章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发生其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支配、形成、抗辩权

24、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1)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前者的起算点是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时。后者的起算点是权利成立之时,如撤销权的行使。(3)关于期间可变性。前者期间可变,可能中止或中断。后者期间不可变。(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权利效力减少,对方可抛弃时效利益。后者是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待阻碍排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前后经过的时间相加。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最后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认诺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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