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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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目 录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和本质一、法律的概念二、法律的本质(一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二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一、我国法律的本质和概念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原则(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 )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二 )我国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三 )法律效力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三、我国不同的法律关系第四节 有关法律名词术语自然人

2、 公民 当事人 合同 无效合同 法律责任 违法与犯罪民事权利与义务 担保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仲裁第二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第一节 法律体系和水法规体系一、法律体系二、水法体系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一、概述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框图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第三部分 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法规3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项目法人的法律内涵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法人的类型(一 )企业法人(二 )机关法人(三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法人)(四 )社会团体法人第三节 项目法人

3、的组建一、组建时间二,组建管辖第四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乙类项目(以经济效益为主)二,甲类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第五节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法规第一节 水利工程监理法规立法概况一、建设工程监理概念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节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五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介绍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二 )勘察、设计单位(三 )施工单位

4、(四 )工程监理单位4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四、监督管理五、罚则第二节 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匹、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三、加强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六,加强检查监督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指导方针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三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五、监督管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法律责任八、其他规定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和本质一、法律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

5、与国家不可分离的现象,法律的出现是生产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过程,是同社会和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法律产生的标志是: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力与义务的分离。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法律流派,往往有截然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则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解释了法律的本质,从而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据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广大人

6、民群众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5简而言之,法律的概念可概括为四大基本特征,即(1)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二、法律的本质从上面所述的法律的概念,并就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可以清楚地揭示法律的本质(一)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法律本质的重要内容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

7、部分,其性质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出现局部变化时,法律也会相应地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不能适应经济基础并不能做到为其服务。第二,法律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起着积极的能动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和起反动作用。(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关系,也是法律本质的重要方面。法律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具体反映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政策是一定阶级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和斗争形势出发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和

8、原则。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把政策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以保证政策的实现。但是政策与法律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淆。(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驴研究法律本质,必然涉及道德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虽都是社会规范。但存在着重大的区别:首先,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而道德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其次, ,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面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自然形成的,通常靠社会舆论、传统的习惯力量6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此外,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更广泛,不是任何道德上的义务都是法律

9、上的义务,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并非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阶级社会,由于法律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目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性积极保护和推行统治阶级的道德;道德则以舆论的力量动员人们守法,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一、我国法律的本质和概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律范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满足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需要,满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满足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都必须创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摧毁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

10、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律,它除了具备法律的一般特征外,本质上还有与其他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不同的特征。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表现。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的法律必然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包括赞成祖国统一的爱国人士在内的广大人民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这个共同意志就是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而言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又是其科学性和进

11、步性的保证。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律的一般特征。但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强制性的性质,包括强制锋芒和强制目的截然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锋芒是指向一小撮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敌人的,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人民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人民违法也要受到制裁,但与阶级敌人相比,其强制性有着本质的不同。7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

12、并以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亍厂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具。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制定,就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一定的形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专门活动。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废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关并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活动,也称“立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

13、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4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5。应当坚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公布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法律规范的形式也称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一个法学术语,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范的来源” 。我国

14、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相对于非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8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公证书、逮捕证、结婚证等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总的来说,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在上下级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同类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同类下级国家机关的。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5、依效力的由高至低,依次分为以下几类:1 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及国家机构等,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

16、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 号公布,江泽民主席签发,自 199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l999 年 12 月 2 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是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 61 号于 1 月 21 日公布,李先念主席签发,自 1988 年 7 月 1 日起

17、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以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9的过半数通过;其他法律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

18、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 2000 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 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朱容 基总理 1 月 30 日签发的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施行。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经 1993 年 6 月 11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李鹏总理 8 月1 日签发的国务院令第 119 号发布, 自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

19、)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指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20、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需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的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10备案。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21、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经龃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由汪恕诚部长签署的水利部令第 14 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此外,我国习惯将“法规”赋予广泛的含义,泛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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