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关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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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关税法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2000 年 7 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 )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 2003 年 11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进出口条例 ) ,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依法对

2、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 ,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

3、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二、关税的发展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是伴随国家之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国际社会,它不仅是各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税的起源很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税正是隨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在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和财源。近代国家出现后,关税成为国家税收中的一个单独税种,形成了近代

4、关税;其后,又发展成为现代各国所通行的现代关税。我国关税历史悠久,西周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秦统一天下后,国境的概念就比较明显了。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逐渐增多,陆地边境关卡的征税和沿海港口市舶机构的征税,具有了国境关税的特征。清初时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其后在不平等条约下增开对外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征收关税。但国内各地关卡林立,常关税、厘金税、子口税、转口税等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同时并存。至 1931 年以后才逐步撤销了内地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建了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业务。1950 年 1 月原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关税

5、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同年 5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在国外,关税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最早发生在欧洲。据大英百科全书对 Customs词的来源解释,古时在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交纳一种例行的、常规的入市税 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 Customs 和 Customs Duly 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三、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一)关税政策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

6、要方式。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性的调整。自主性的关税政策调整的局限性在于:关税政策调整的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没有外部压力的调整方式可能会因为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延缓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外部约束性的关税政策调整则不然,它强调一旦该国接受了某种协议,承诺要实行贸易自由化,那么该国的关税就必须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我国入世以前的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以自主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19842001 年我国的关税水平从 43%降到 12.7%。加入 WTO 以后,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 ,也就是说,关税政策的

7、制定必须符合 WTO 各项协议的要求。(二)关税分类在各国每个阶段不同的关税政策下,各国采取不同的关税征收方法,关税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征收对象划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

8、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便逐步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2.按征收目的划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的关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

9、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3.按计征方式划分,有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动关税。(1)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2)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3)混合关税。对一种

10、进口货物同时制定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税额,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4)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入。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同一种货物当价格高时适用较低税率,价格低时适用较高税率,目的是使该物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相对稳定。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

11、般髙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

12、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称差价税。(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 1968 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

13、、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四、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税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组织实施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组织。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中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所以关税减让谈判在世贸组织中处于重要地位。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开始,就多边贸易的关税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关贸总协定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 年 11 月 10 日晚 6 时 38 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 ,世界贸易组织(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从当年 12 月 11 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14、。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

15、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一、进出口税则概况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税率适用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 、 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16、、 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 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于 1951 年、1985 年、1992 年先后实施了三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

17、采用同一税则目录分类。二、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 “对号入座” ,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一)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二)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三)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的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是查阅IIS 注释 ,确切地了解有关类、章及税号范围。(四)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如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三、税率(一)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在我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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