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巩固和拓展信贷优良客户,优化和培植社会信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是指除办理一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客户;微型企业是指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
2、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评定指标及标准,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经营行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64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等,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第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要求,如 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第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和退出、信贷定价
3、、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第六条 合行总部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开展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等。第七条 贷委员会下设客户信用评级办公室(以下简称:评级办公室) ,评级办公室设在合行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客户测评表收集、审核和级别认定,并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档案。第八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是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等专业大户,贷款金额在 2 万元 ( 不含 ) 以上、 100 万元(含)以下人民 币;微型企 业客户必须是贷款65总额在任何时点上不超过 100 万元(含)人民币。第
4、九条 微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进行评级,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以自然人名称进行评级。第十条 微型企业评级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复印件、担保相关资料复印件、报表以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必须如实提供其本人资信状况资料,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行的存款账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收入证明等,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
5、印件及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等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步骤:需要评级的客户由经营行受理,由两名信贷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评 ( 测评表附后 ) ,经营行对初评结果进行认定,超 过合行授权额度的需报合行评级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总行审贷会最终认定。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测算。依据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的标准及其分值设定(附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查、看、算方式,逐条 ( 项 ) 打分,汇总分值,对照确66定客户信用等级。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划分。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和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较好和一般(按得分情况确定档次)。60
6、 分以下不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不对其授信。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第十四条 对评定达到 “一般”的,分支机构要造册登记,并作为信贷业务服务对象,引导客户争创“较好” 以上客户标准。第十五条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改变经营行、社贷款范围、贷款“三 查” 环节、信贷人员 放款责任、到期贷款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考核。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为 1 年(含 1 年),有效期满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分支机构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重新评定,按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经营行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分支机构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共同还款人偿还贷款。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本行对客67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及微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