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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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试论我国行政权运行存在的弊端及规范对策马百宁 胡庆翠行政机关系我国三大机关之一,但其规模远远超过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覆盖面和涉及的内容也相当广泛,与普通公民的生活最为密切,所以行政权的运行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民生权利的实现与否,间接带动着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运行。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和行政权的运行状况,不难看出,行政权的合理运行使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受益匪浅,但同时也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确实也存在着许多棘手的问题,不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总结,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行政权力运行存在的弊端:(一)法治观念扭曲当前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存在一个典型的弊端,那就是“人治”观念深入人心,

2、行政领导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做出一项讲话或决策,而对于下级机关则必须将这段讲话或决策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严格遵守和执行,甚至个别领导随时可以决定某一职位的任免而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更令人无奈的是其他机关和人员也习惯于此,有时是领导的一句无心之谈,部分机关也将其视为教条。这无异于封建社会的王权统治, “人治”大于法治。(2(权力运行机制存在不合理因素1.与司法权混淆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独立,但是由于党政关系、财政不独立等因素,导 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过于严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只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处罚权理应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而现实中却

3、存在着行政机关行使着变相的司法权,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最初劳动 教养制度是效仿前苏联的,意为劳动、教育、培养,后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认,规定劳动教养委员会可以自由裁量对当事人进行人身限制,教养期限可以长达三年,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其对人身的限制程度虽然不能与徒刑相提并论,但对管制等刑罚来说则有过之而无不及。2.与立法权界定不清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制定规章的行为是在行使立法权,立法权并不是立法机关的特权。条文中强调规章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然而现实中规章的制定

4、往往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治安问题制定出来的,不一定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有的规章虽然有依据,但却对原先的法律、法规做了不合理的扩大或缩小解释,当然这种现象在立法界和司法界也存在。从理论上讲这种规章只能是行政部门的一项意向方针,它所有具备的只是指导意义,而不应当是强制执行。(3(权力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1.不作为现象严重3行政机关是我国最庞大的机关,其涉及面也是最广,但是不作为现象也是最严重。就拿我省的社保、劳动合同的签订来说,真正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办事的公司实在太少,某些行政部门可能出于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考虑,对此也是持放任态度,接到违法举报就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大堆本当由被举报公司提供的证据,

5、变相的消极履行职权。2.忽视权力运行成本与司法机关相比,行政部门的人事制度相对活跃,人员调动频率高,调动职级的升降又必然的与政绩挂钩,这就滋生了一些短暂的表面政绩工程,加大了行政权力的运行成本。这些政绩虽然看得见、摸得着,但是难以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待到后来者接手此项工作时,又要从新开始。譬如拿城市绿化来说,不顾及整体规划和绿化条件,盲目追求数量和面积,这样一来在短期内是增加了绿化率,时间一长不是绿化植物水土不服,便是不符合城市的长期规划,只好再次移花伐木,劳民伤财,事倍功半。3.行政垄断司空见惯以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相对完善,地方经济的保护色彩十分严重,近些年已得到根本的改善。但是出现

6、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行政垄断却是屡见不鲜,而人们对此也是见怪不怪,尤其是一些以发达城市自居的行政部门却乐此不疲,以此来满足自己的优越感。如升学以本地户口优先,哪怕是低分录取,公务员考录对外地生源或户口限加苛刻条件等,这些都是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与宪法赋予公4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相违背。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措施(一)完善立法 1.通过立法否定人治思想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十全十美,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真空地带, 这就需要行政权去完善,因为行政权具有指导性和裁量性,它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以政府的名义引导公民如何从大局出发,做出正确的处理。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引导行政机关主观意

7、识的介入,有时甚至是某一个人的主观看法,一旦个人的主观因素过多,日积月累,就很可能会酝酿“人治 ”思想的产生,所以立法应当考虑到这一点:一旦“人治” 与“法治”出 现对冲的倾向,必 须毫不犹豫的否定前者,并予以制裁,通过立法彻底取缔在某些行政机关内盛行的“人治 ”潜规则 ,切不可将一方人民的利益寄托在个人身上。2.加强责任性立法我国除了刑法等几部极少的法律之外,其它的法律都存在一个通病:指引功能和评价体系相当完善,却很忌讳谈惩罚措施。法律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做,如何做是对的,但是同样应该也让人们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很多法律只规定某一行为违法,但是违法后怎样处置却只字不提,从而导致人们在违法后

8、,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对违法者束手无策,渐渐地人们就不怕违法,这也是行政权滥用的原因之一。如果对 行政权力不规范的运行,通过立法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程序,而不仅仅是在触犯刑法后再处理,这将有利于改善行政权力5运行的现状,比用软性的党章去约束效果将更加明显。(二)改革任职制度同样是中国特色的任职形式,但确实是个不够完善的制度,即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在行政机关担任要职,行政机关领导往往都是人大代表,这样无疑是抹杀了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试问这与自己监督自己有什么区别?所以必须改革任职制度,划清任职界限,明确行政机关人员不仅不能在司法机关兼职,同样不能在立法机关中担任职务,哪怕是发言权,唯有实

9、行一人一权制,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真正制约着权力的规范运行。(三)加强司法监督1.实现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强调司法独立。然而现实中,我国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方面却常常受限于行政机关,虽然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履职的权力,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相当困难,往往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权服务于行政权, 这样的 监督显然是软弱无力的,所以如果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就必须真正地实现司法独立,重点应从人事和财政等关键方面入手,让司法机关的运行条件脱离行政机关的主宰,不仅权力运行独立,机构设置同样也

10、要独立。2.扩大监督范围扩大司法机关的监督范围,如检察院的监督权不能局限在“存在6犯罪可能”的条件上,应当对一切违法行为均可以监督,通 过检察建议、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纠正,但检察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干涉,而是应当对有权管辖的机关提出建议,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则自然可以对其纠正违法行为,做出具体处理。(四)完善社会监督还权于民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实现自己的监督权,经常通过网络等快而广的媒介评论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但是这只是行使了一半的监督权,另一半监督权则要行权机关的配合,如我们可以规定被评论的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时间内进行解释,不得沉默不言,否则将推定此行为违法等,让公民的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不要仅局限在宪法法条内的“监督”二字之上,要切切实实地有监督的方式和监督途径,因 为公民是行政权运行的直接利害方,他的监督要比其他所有监督更可信、更实在,也更具有长效型,关键就是落实问题, 这只能依靠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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