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条文表述之质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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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无限防卫权条文表述之质疑为了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的、个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之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并鼓励公民积极行使这项权利。同时,我国刑法还在修订时增加了特别防卫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遭受严重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防卫,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在条文设置上的缺陷,无限防卫权的内涵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无限防卫条文设置的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别防卫权,源于我国新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2、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无限防卫权作为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随时可以适用的权利,而是由保护合法权益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辅助权利。立法对无限防卫权的条文规定,虽然采取例举和概括的方式比较全面的规定了可以无限防卫的范围,但是,这种立法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存在着分歧和争议。1、本条文的逻辑结构混乱。“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本身就是行凶行为的具体表现。既然行凶是一个大概念,而杀人、绑架等行为都是行凶的具体行为,是小概念,能够被行凶包含,那么,为何还要在大概念之后再列举一些小概念

3、,难道是为了更加具体的解释无限防卫的范围?还是立法者把行凶当成是一种犯罪来对待?但是不管如何,如此条文表述只能导致逻辑上的混乱。22、“行凶”的概念模糊。“行凶”并不是一个书面上的法律概念,是非刑法术语,只是人们的习惯用语和法律口语,其并不是罪名,将其和抢劫、强奸、绑架等具体的罪名并列作为无限防卫的前提,实践中很难操作。关于行凶的含义,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行凶理解为“杀伤人的行为”;商务印书馆 1978 年出版的四角号码新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杀人或者伤害人”;商务印书馆 1983 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者杀人”。因此,对行凶的理解,笔者个人认为,对行凶的理解,

4、应当解释为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但并不是杀人罪和伤害罪二者之和。在特征上,侵犯行为具有严重暴力性、突然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暴力性,让防卫人为了自身的人身生命安全而奋起反击;侵害行为还必须具有突然性,只有行为的突然发生,才可能使得行为人无法逃避或者紧急避险;对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因为侵害行为的开始,根据行为的暴力程度和突然性,无法对行为的继续发展和结果作出合理和科学的预测,无法推断出侵犯行为的结果,是可能造成防卫人轻微伤、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在实践中,必须结合行为时现场的主观故意、双方行为包括所持器械、打击部位、力度、伤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具体考虑。因为,在故意杀害罪

5、、故意杀人罪中,是以结果界定的。而在有行凶行为的过程开始,在死亡或者最终鉴定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之前,对行为的突然发生,任何人无法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即使在行为的过程中,亦无法预见,因此,要求防卫人确认是轻伤、重伤还是杀人,然后再要求采取防卫措施并使防卫力度与暴力相适应,那是不可能的。并且,防卫人并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是预言者,在有严重暴力行为之始要求其对暴力人所涉嫌的罪名、犯罪形态、犯罪构成等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得出正确结果并预言出暴力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后果,然后进行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那是与鼓励公民私力救济的防卫制度目的是相反的,是对防卫行3为人的一种超高要求。所以,对行凶的定义,笔者认为,它是指不

6、法侵犯者在伤害、杀人故意支配下采取得突然的、无法估计后果的严重暴力行为。3、其他严重暴力的理解。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到底包括那些种暴力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因为司法的繁杂多变,刑法不可能全部涉及,因而放权给法官,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自由裁量。但是,由于无限防卫后果的严重性,如此硕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当前的司法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来说并不合宜。笔者认为,对“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人身安全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荣誉、名誉等,这里的危及只能是包括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而对于自由、荣誉、名誉、人格等的侵犯,行为相对比较轻微,可以用民法上的正

7、当防卫来解决,而不需上升到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格次。其次,必须有暴力的手段,如果非暴力,无法谈及自卫。最后,对“严重”的理解,应当理解为暴力的程度足以致人重伤害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后果。但是,这里只是说在程度上足以致使,但不一定要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因此有后果,就不是正当防卫,而要追究侵犯人的伤害行为、杀人行为。所以,我国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条文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对行凶这个概念表述的不确切,影响我国司法实践操作的准确化,所以,在目前我国刑法不可能做大手术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司法解释,使得具体实践操作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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