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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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抑本文属于中联论文网优秀论文本文来源于:中联论文网 http:/ 转载请注明 本文仅供学术参考,严谨转载,否则后果自负摘要: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尺度,而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通过对传统的“客观真实说”的质疑和批判,在对“ 法律真实说” 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重新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而法律真实这一标准兼备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能够而且应当作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刑事证明标准近年来,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和批判,然而

2、也有部分学者赞成我国目前的证明标准,学界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存在着“客观真实说”与“ 法律真实说”两种学说的争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 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么样才为真实”的问题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5页。本文在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的质疑,试图寻找到适合我国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刑事证明标准。一对“客观真实说” 的质疑客观真实指司法活动中裁判者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实际情况,裁

3、判者对的主观认定应当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说认为,凡已经发生的案件,必然会在外界留下各种物品、痕迹等证据或为某些人所感知,因而刑事案件的证明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完善,客观真实说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在此,笔者也“小试牛刀”,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1客观真实说不符合现实的认识规律,将理想与现实混为一谈。时间是一维的,不可逆转的,这就决定了过去发生的事情是不可能重演的。司法活动中,裁判者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只能借助于现有的进入诉讼视野中的证据来完成。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以下推论:在诉讼视野中,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

4、样的事实。吴宏耀: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 ,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版第1卷,第525页。 但是不是有了证据就能查明案件事实呢?答案并不是肯定的。第一,证据并不总是充分的。第二,证据并不总是真实、可靠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有人故意出错,作伪证或者伪造证据;有人无意出错,因视力、听力或认识水平而出错;有人在有意与无意之间出错,如因偏袒、偏见和偏信。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载王敏远主编公法2003年版第4卷,第248页。我们无法查明自己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更多期刊发表详情联系 QQ:1286503325 电话:18931176030 王编辑2客观真实说违背了逻辑法则

5、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应用到诉讼领域,我们可以说司法证实是或然的,这绝不等同于数学领域的证明。数学上的证明是一种论证推理(演绎的) ,而司法上对案件事实的论证、证实则是合情推理(非演绎的) 。证实的逻辑性质并不是必然的,必然的证实是:(HC)CH,而司法证实的一般分析则是:( HC ) CH 更可靠,即使“没有H 的 C 几乎不可信”的也只是 H 极为可靠,我们也不能说 H 就是确定可靠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前提越充分、可信,得出的结论就越可信,但也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而达不到客观事实。3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错案、疑案。第一,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错案。与证实相比,证伪

6、在逻辑上则可以实现必然,即绝对的证伪是存在的:(HC) -C-H,只有在绝对证伪的情况下,才能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达到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错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依照客观真实说的观点,裁判者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他们作出的裁判已经查明了案件事实,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已经达到了客观真实。笔者不无疑问的是,如果发生了错案的情况,那岂不是存在两个客观事实?第二,客观真实说无法解释疑案。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司法主体评价的对象,是争议双方关于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其他各种现有证据,评价的结果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也有可能存在介乎两者之间。从逻辑上解释,这便是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中间地带

7、,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便是疑案状态。而照客观真实说的观点,则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一定能够查清楚,也就是查明的结果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真假难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着疑案, “疑罪从无”便是最好的证明,这就不言自明地承认了达不到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存在。二对“法律真实说” 的评述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事实。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5页。针对法律真实说的观点,笔者有以下认识:1法律真实比客观真实更具有说服力。法律真实说认为人

8、的认识活动都是相对的,具体到刑事司法活动中,也就是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只能是相对的,通常很难达到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只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这与“证实不一定是必然的”这一逻辑法则是相呼应的。法律真实说认为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疑案和错案再所难免,较之客观真实说更胜一筹。2法律真实并不等于主观真实。法律真实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法律又是人制定的,但这并等于说法律真实就是主观真实。主观真实是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主观的标准,是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法律真实中有可能包含有客观真实的情形,正如前文所讲到的,在绝对证伪的情况下则完全有可能发现

9、案件的客观事实,达到客观真实,只是因为历史事实无法重现,即便达到了客观真实,我们也无从知晓罢了,但客观真实是确实存在着的,因此法律真实中是包含有客观真实内容的真实的,从而与主观真实“划清了界限”。三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一)对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评述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62条有详细规定,简言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以事实为根据”这句话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事实只能以现有证据为基础,既然事实还未查清,又何来“以事实为根据”呢?确切地说应该是“以证据为根据”。因此,更确切地说

10、,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来说,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清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载王敏远主编 公法2003年版第4卷,第218页。也就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是理想层面的真实,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定得过高。我国的立法者有过这样的论述:“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没有

11、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 ”李奋飞:对“客观真实观”的几点批判 ,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3期,第80页。这种说法实在让人费解,我们反对有罪推定,却又不是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 。那么“实事”从何而来,如果“实事”都有了,还要刑事诉讼有何用?也正是在客观真实这一证明标准的指导下,我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程序性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二)我国应当确立的刑事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这一证明标准模式能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呢?它是否能够达到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呢?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具体说来,其一,法律真实是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它认识到了人的

12、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相对性,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程序和证据的基础上去寻求案件事实,较之客观真实这一“可望而不可及”的标准,法律真实是一个较低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达到了认知理性标准。其二,法虽然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但只要是人制定的,就会带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性。证明标准也不例外,在对其进行评判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主体性因素,即价值判断因素,也就是说,在确定证明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价值目标实现的需要,而这些价值目标又都是不可忽略的,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如保障人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等,也就是要具备价值理性。而法律真实倡导程序正义,敢于向“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权威挑战,认为司法的目的不仅要追求真实,还要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客观真实相反,则可以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沉默权制度作出合理的解释, (因为在批判客观真实的文字中已作出较具体的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从而能够很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实现诉讼公正等价值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真实达到了价值理性标准。至此,可以说,法律真实说达到了认知理性与价值理性标准的兼备,而笔者也终于将“法律真实能够而且应当作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一观点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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