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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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浅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简介: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该在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目前在中小学校仍存在着打骂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侵犯未成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不正常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压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师生关系,同时也有损教师和学校的形象。因而学校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必须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漫延,学生才能健康活泼地成长,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丰富、人格健全的合法公民,成为全面发展的 21 世纪

2、现代化建设的栋梁!1993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学校中,学生到底应享有哪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需要认真加以保护的呢?作为公民,学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关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有学者将学生的权利分为 3 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身安全权、隐私权、拒绝权等等。第二部分是情感权,包括交往权。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

3、诉讼日益增多,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 对此,笔者谈谈学校教育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一些体会。一、学校教育对学生合法权益侵害的基本表现及后果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因为作业太多、书包太重,只能拖着拉杆箱去上课。这件令人诧异的事情,已经成为某些校园的一道“风景”。目前,社会各界都意识到,孩子们课业负担过重、睡眠严重不足。然而在“考上好学校和找到好工作”面前,他们的休息权等依然屡被侵犯。素质教育”是时下颇为时髦的口号,但毋庸讳言,在高考和中考指挥棒的压力下,诸多学校高举的

4、是素质教育的大旗,实施的却是以“题海战”和“疲劳战”为特征的应试教育,于是,音、体、美、劳成了可有可无的学科,学生成了忙于考试的“做题机器”,“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了一句空话。过重的学业负担,不仅使学生变成了被动的“接受机器”、丧失了学习的乐趣,更侵害了学生休息、娱乐的权利。在此,我们姑且不谈超纲授课、考试频繁、资料泛滥,单就学生作业量来说,又有哪所学校敢拍着胸脯说“我没违规!” ?原国家教委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相当,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 30 分钟,四年级不超过 45

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 1 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 1.5 小时”,“原则上要保证小学生每日有九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 8小时睡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明确指出:“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初中不超过八小时”。面对这些似乎枯燥无味的数字,再看看学生们倦怠的神情,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扪心自问:在我们身边,初中学生(哪怕是初一学生)作业做到晚上九点、十点的少吗?个别的,要完成到深夜十一、二点!过重的学业负担,不仅摧残了学生的身体(仅就视力不良率而言,在城镇学校,初一新生即达 50%以上,初中毕业时,更将达到 70%左右),而且“剥夺了青少年的童心和乐趣,严重阻碍儿童少年

6、全面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制约了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一些地方,教师不尊重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报载:河南省汝阳县一小学生张某因上课精力不够集中,被老师随手掷来的小竹棍刺中左眼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四川新都四中一学生课堂上突然尿急,就把尿撒在了饮料瓶里,他的班主任发现后竟然逼他喝尿,该生不从,老师居然把一瓶尿照这位学生头上淋下去!还骂他是畜生,并动手打了他两记耳光;云南玉溪市北城镇夏井小学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教师体罚学生并强迫学生吞吃苍蝇的恶性事件;陕西省蓝田县某中学 15 岁中学生姜博,因遭多名老师体罚后,身心俱损,行为出现反常,后被医

7、院诊断为轻度狂躁症精神病患者象这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见报端。而且教师体罚学生的手段,可谓花样百出,什么罚站、打手心、抽耳光、脱裤子揍屁股、用小刀刮脸皮,逼学生下跪,嫌孩子太吵在其嘴上贴透明胶条,在学生脸上刻写“我是小偷”等字样,在学生脸上刺字,发动学生轮流抽“违纪学生”耳光等。有的教师常常骂不听话的学生是“害群之马”、“一泡鸡屎坏缸酱”、“狗改不了吃屎”、“有娘养没娘教的”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致伤致残;在心理使儿童变得恐惧,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体罚和变相体罚,是

8、学校教育工作的大忌。它一方面容易摧毁学生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将学生逼到学校、教师的对立面,使学生产生极强的逆反心理,拒绝来自他人的帮助,拒绝进步,从而导致教育的失败;意志薄弱的,还将走上逃学、出走甚至自杀的道路。另一方面,在教师拳头的逼迫或语言的嘲讽下,学生一般会以沉默来掩饰自己内心深处的伤心、痛苦、绝望甚至仇恨(个别脾气暴躁的,还会当面顶撞甚至以暴力反抗教师),长此以往,他们的人格往往会发生裂变,导致心理的变态,他们的性格将变得孤僻、易怒甚至冷酷凶残,行为也往往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这样也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所以,当我们抱怨学生的品德恶劣时,我们是否也该反省一下:学生的品德不良,难道仅仅是

9、他们自己的责任?难道仅仅是思想道德问题?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31 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虽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但我们的一些教育工作者却简单地认为“小孩有什么隐私呀”,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学生的这一权益。由于孩子的纯真使然,许多学生在作文、周记或与老师的交谈中,会或多或少地袒露自己的内心世界,其中有些是不能被他人所知道的,如家庭的不睦、对某老师或某同学的反感、个人的一些感情纠葛等等。作为老师,我们应高兴地认识到这是学生对自己的信任,自

10、觉地为其保守秘密,并且积极地给予引导和帮助。但是,我们有一些老师,常常会不经意地在办公室、班级向其他老师和学生披露学生秘密,这不仅使学生蒙受屈辱,造成师生、同学关系的紧张,而且损坏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十三、四岁的孩子,常常有一种渴望被了解、被认同的愿望,他们有许多或亲或疏的朋友,他们常常会通过书信来沟通彼此的感情。教师为防止学生交友不慎而关注学生的书信来往情况,是可以的,但教师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利扣留、私拆或者要求学生公开他的私人信件,因为这不仅是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在学校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教师常常好心却办不成好事,其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忽视了对学生人格和合法权益的

11、尊重。教师若经常不经意地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即使有一千个“正当”的理由,也会降低教师的人格魅力,使学生丧失对教师的信任和尊重,从而弱化教师的教育成效。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现实社会中,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处在弱势地位。他们是因为年龄和相关的生理因素、自主能力,以及在学校中所处的地位而成为相对弱势群体。6 岁24 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是个体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尚有一定的依赖性而没有完全独立,是正在发育成长过程中的年轻人。他们正处于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其核心任务是获得最主要的社会资格与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身心的发展、社会道德规范与意识的养成,还是知识与技能的获得,都需

12、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支持,需要给予特殊的关心照顾、社会保护和福利服务。鉴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他们在学校教育中所处的地位,无论在何种状况下,是否能得到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 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为从根本上遏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学法知法,提高教师对学生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使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教师资格考试应增加教育法规方面的内容。组织在职教师系统学习与学生权益

13、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 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许多教师的潜意识中,“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的师生观还根深蒂固。在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中,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教师对学生什么都管,进而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作为当代教师,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

14、合法权益。 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为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和家庭应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对遏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当今是日益“走向权利的时代”,只有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不断提高,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止。 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学校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树立和强化法制精神,做到依

15、法建章建制,保证校规的合法性。“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已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确认。也就是说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照这一原则,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教育,承担着传递人类文明的特殊使命,学校教育只有依法育人,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才能健康活泼地成长,才能真正成为知识丰富、人格健全的合法公民,成为全面发展的 21 世纪现代化建设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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