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导论】同步强化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 2衡平法 (二)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 “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N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N) (二)判断题 3英美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N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Y) 5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仍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Y) 6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N ) 7在英国,衡平法
2、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院体系。 (N ) 8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约束力。 (N ) (二)判断题 9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同样的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体系。并且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两套平行的、各自独立的系统,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 Y) 10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有鉴于此,某些美国法学家认为,现在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与大陆法接近的成文法体系。( N) 11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Y)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3、a 新西兰 b 比利时 c 荷兰 答:a 2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衡平法 答:b 3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 法典化 b 受罗马法影响小 c 先例约束力原则 答:a 4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答:c 5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 法国法学家 b 罗马法学家 c 德国法学家 答:b 6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法院判决对日后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是()。 a 英美法 b 大陆法 c 日耳曼法 答:b 7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
4、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的,即具有先例约束力,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法院的判决是( )。 a 行政法院的判决 b 低级法院的判决 c 高级法院的判决 答:c 8因为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分属于联邦和州,所以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这使得美国法律的结构同英国有很大差异。因而美国虽然属于普通法体系,但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属于()。 a 普通法 b 大陆法 c 判例法 答:b (四)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e )。 a 公司法 b 票据法 c 海商法 d 保险法 e 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 法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意大利 e 日
5、本 答:abde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 民法 b 宪法 c 行政法 d 刑法 e 诉讼法 答:bcde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a 法律 b 法理 c 习惯 d 判例 e 法典 答:abce 5英国的成文法包括( )。 a 国会制订的法律 b 制定法 c 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 d 行政法规 e 民法典 答:abd 6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 )。 a 州上诉审法院 b 州最高法院 c 有限管辖法院 d 普通管辖法院 e 联邦最高法院 答:bcd【合同法之一】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
6、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
7、受其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认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及后来向新华水泥厂发出的函电法律性质?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食品公司与哪家水泥厂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 “引诱
8、要约” ,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
9、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 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处提货。因为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水泥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被告就具有一定要购买原告货物及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意思。可见,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在给新华水泥厂发函的函电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
10、担”。可见,该函电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函电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
11、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从本案来看,被告在函电中已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100吨150型号的水泥) ,但并未提出价款,被告的意思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水泥。由于函电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
12、确缔约意图。但由于这种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如果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2.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向其报价4万吨钢缆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开始进行,10 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 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
13、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的钢缆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 日向德国建筑商A 发出撤销其9月10日的要约。同年10 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得知自己中标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其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但美国生产商认为其已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请问:本案中的要约能否撤销?合同是否成立?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 ,要
14、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公约之所以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正当利益,使交易能公平的开展。本案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中的后一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 赖”并已按要约“ 行事” 。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 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
15、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美国 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 ,将构成建筑商B 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 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等到10月10 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 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B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10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
16、是无效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A(受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B(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内作出 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建筑商A在10月10日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B与德国建筑商A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相反,假使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在得知其中标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作出承诺,合同则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迟延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要约对于要约人的约束力也仅仅限于合理期限内(或明确规定的期限内) 。3.中国山东
17、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某设备3560台,每台 270美元 CIF青岛,7 月甲国某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 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 台该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某公司于2003年 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 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该案的要约效力存续到何时?该要约得到承诺了吗?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
18、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 本案就属于第4种情况。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 x 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是反要约。2003年6月14日的要约失效,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对要约的
19、内容有实质上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它的效果是使原要约失效,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已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山东公司在6月17日复电中已改动了单价,使要约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构成了反要约。在此时山东某公司如果要接受发盘,只能接受6月18日的还盘,而不能接受6月14日的发盘。若是接受6月14日的发盘,则该要约无效,没有得到承诺。4.南京台商何先生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其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给他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 何先生与乙
20、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何先生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何先生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他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请问:何先生向甲发出的要约效力如何?何先生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要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中的何先生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1.首先,何先生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购买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何先生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再次,何先生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
21、受自己要约的约束。2.何先生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 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 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何先生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3.在何先生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何先生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何先生处。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何先生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
22、受到法律的保护。 4.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何先生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何先生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何先生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何先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5.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根据下述时间,通过向受要约人及时送达撤回通知否认要约的效力。 ( C ) A.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后 B.到达受约人之后 C.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D.在要约人承诺之前6.在下列
23、那种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D ) A.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以电传撤回要约 B.要约人在被要约人收到要约前发出撤回要约通知 C.要约人在被要约人承诺前送达撤回要约通知 D.要约人在被要约人收到要约前送达撤回要约的通知7.我国 A 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3 日向美国 B 公司以特快专递发出一项发盘,欲出售某货物,B 公司于 2 月 7 日收到发盘。2 月 6 日,A 公司发现市场有变,以特快专递发函要求撤销发盘。2 月 8 日,B 公司发出承诺。2 月 10 日,A 公司的撤销通知到达 B 公司,2 月 12 日,B 公司的承诺到达 A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C ) A.合同已成
24、立,因为 A 公司不得撤销发盘 B.合同不成立,因为发盘已被 A 公司撤销 C.合同已成立,因为承诺先于撤销通知到达发出 D.合同不成立,因为发盘撤销通知早于承诺发出8.2005年10月8日北京海淀区 LF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海淀区 X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寄来的一份介绍新产品性能的广告宣传单,LF公司有意订购,于是10月10日向XD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愿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订购CCS700型微型元件 50件,须在10月15日前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LF公司。发出传真后不久,LF公司发现其他厂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决定货比三家后再进行订购,于是10月12 日LF公司向XD公司又发出一份传真,取消订购。X
25、D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停止组织供货,10 月13日将50 件微型元件交邮。正常情况下同城快递应在1-2 日内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延误至10月16 日才将货物寄至LF公司。LF公司本已无意订购,又见货物迟延,因此未向XD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要求LF 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案中的要约能否撤销?迟延到达的承诺效力如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的意义在于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1、本案中“要约
26、” 可否撤销。XD 公司寄送的新产品广告宣传单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属于 “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LF 公司在收到要约邀请后复函订购,对象具体、内容明确,属于订立合同一方发出的“要约”,因此经对方承诺,发出要约的 LD 公司就应当承担要约责任。XD 公司在10月13日将货物寄出的行为属于 “承诺”。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可以在对方承诺做出前予以撤销,本案中我们注意到 XD 公司在寄出货物( 10月13日)之前就收到了 LF 公司取消订购的传真( 10月12日) ,那么 XD 公司未停止供货的行为是否得当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
27、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LF 公司的要约中载有“10月15日前送到”的明确期限,因此虽然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对方做出承诺前到达,该要约仍是不可撤销的。2、 “承诺”迟到的效力XD 公司在10月13日将货物交邮,10月16日到达 LF 公司,已经超出了要约的期限,这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呢?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本案中 XD
28、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邮局的原因迟到,XD 公司对迟延结果没有过错,LF 公司又未及时通知 XD 公司货物已经迟延,因此 XD 公司将货物寄出的这一承诺行为是有效的,双方合同已经成立,LF 公司应当向 XD 公司支付货款。9.甲公司于6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黑色轿车一辆,售价2万美元,要约于6月5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6月4日主动向甲公司发来电报称以2万美元购买黑色轿车一辆。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因为两者发出的均为要约。10.中国甲公司于5 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 美元,价格条款为 CFR 温哥华,10 月装
29、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 日回电:你方5 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须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c)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C乙公司未在要约有效时间内做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11. 1997年7 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
30、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正确?(D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12.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故乡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 ,7 月 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于7月 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
31、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 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未见中国公司回电,又于8月3 日去电询问中国公司,中国公司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 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美国公司认为其在7月22日电中已接受中国公司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要约,要求中国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请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旨在表示承诺的函电是否是有效承
32、诺。合同成立,美方“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是非实质性的变更,所以不构成反要约。13.某商人甲在给乙发的一封要约中说:我有丰田牌轿车50辆, (附有各项交易条件) ,如你方需要请电汇55万美元到我方账户上,我方收到汇款后的15日内交货。商人乙在该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我方完全接受你方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已将55万美元汇交你方开户银行,该货款在你方交货前代为保管。商人甲未作答复,并将轿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客户。商人乙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人甲履行合同。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该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3、,要约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耍约人同意要约的意示表示。 1.商人甲发出的是附条件生效的要约,即电汇 55 万美元到其帐戸。谁满足了这一条件,那么商人甲在款到后 15 日内,就会向谁交货。 2.商人乙作出的承诺不符合商人甲发出要约的意示表示,即其作出的成诺不能生效,或者说商人乙还没有作出承诺。商人乙虽汇了 55 万美元,但并没有汇进商人甲的帐户,该款项仍属商人乙掌控,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商人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意思是款到交货,而乙的意思是交货付款,两者表示的意思大相径庭,根本就没有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商人甲与商人乙采取要约丶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成立。14,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除传递原因之外造成的逾期承诺,要约人若及时通知确认该承诺有效的,则( B ) A.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发出的时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