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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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名解】1、国家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的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他有关的卫生监督等。2、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3、卫生立法: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4、卫生司法:即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

2、门活动。5、卫生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6、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

3、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11、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12、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13、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14、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15、卫生行政处

4、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16、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2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18、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

5、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19、卫生监督责任: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法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20、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22、卫生

6、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3、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卫生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3【问答】1、 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情形:(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7、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2、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可能场所。3、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4、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标准和要求(1)空气:室内空气质量

8、要达到国家标准(CO2、CO、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机械通风) (2)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适宜;(3)光线:采光照明良好;(4)噪声:噪音符合国家标准,环境整洁安静 ; (5)水:用水水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 (6)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及时跟换; (7)卫生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消毒、预防病媒生物和存放废弃物专用设备设施)4【选择、判断、案例分析】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卫生法的具体含义(P2)(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

9、,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卫生法是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4)卫生法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部门法)3、卫生法的特征(P3)(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4、卫生法的调整对象(P4)(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

10、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5、卫生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P7)6、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P7)7、行为模式可分为:可为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应为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勿为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8、法律后果可分为: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9、卫生法律原则(P9)(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10、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P12)(1)宪法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 (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卫生规章(

11、7)国际卫生条约 (8)其他卫生法渊源 (9)卫生标准11、广义卫生法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卫生法律规范活动,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5制定卫生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有权机关等制定卫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2、狭义卫生法制定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13、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14、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15、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

12、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则。16、卫生法的效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1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18、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19、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0、卫生法的生效(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

13、布之日起生效(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21、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1)明示废止指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法的效力,一是新法中宣布废止,而是集中清理,宣布一批法规废止(2)默示废止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采用新法22、我国对违法(包括卫生违法) 、犯罪的制裁,在溯及力上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23、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1)全国范围内有效(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2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均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

14、用:只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种具有特定只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不适用,由该法律、法规、规章明文做特别规定25、卫生法的解释(P22)(1)立法解释: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6(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26、卫生法律责任具有的特点(P23)(1)行为具有违法性 (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 (4)由法定机关追究27、违法行为

15、主体承担的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2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P23)(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 ;(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故意/过失)29、行政责任的形式(P24)(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2)行政处分:卫生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30、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

16、担的不利法律后果。31、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25)(1)有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 (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2、民事责任方式(P25)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11 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其具体内容和责任方式大多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33、卫生监督: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P31)34、卫

17、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 (P31)35、卫生监督的功能 (P32)(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36、卫生监督的特征 (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7(5)强制性与教育性37、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P35)38、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

18、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39、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P35)(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2)经常性监卫生督:属事中监督40、划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意义 (P36)(1)首先是便于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提出不同的要求;(2)其次是便于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和不同的裁决;(3)一般羁束行为只确定是否违法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为一般只确定行为是否适当。41、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42、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19、: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督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43、划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的意义 (P37)(1)便于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作出不同的要求,从而达到既保障卫监督行为的严肃性,又能保障卫生监督行为效率上的目的;(2)对于要式行为要审查其形式的合法性,对非要式行为只审查其形式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4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P38)(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45、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

20、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P39)46、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P39)47、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48、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边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24、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8迁,

21、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49、撤销的卫生监督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使该行为在整个被适用过程中自始至终无效,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以有溯及力为原则。 (P40)50、被废止的卫生监督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有效,而废止前的行为后果则依然有效。51、撤销与废止的区别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时因其违法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则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52、导致卫生监督行为消灭的情况 (P40)(1)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2)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3)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

22、在,如责令停业改进的食品加工企业的破产或倒闭;(4)期限届满(5)科以相对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53、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P40)(1)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看书上细点)(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54、依法行政的原则 (P41)(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是卫生监督机关进行的卫生监督,是执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权力,如果既没有行政组织法的根据,又没有特别法的授权,其行为应作为无效行为而被撤销;是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卫生法律、法规相抵触

23、;是卫生监督必须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同样导致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卫生监督行为所用的卫生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合法有效的,即不得与更高层次的卫生法规相抵触;卫生监督机关所实施的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等一切卫生监督行为,都要在卫生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范围之内;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必须符合卫生法规所确定的要件,有所适用的具体条款。(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不超越职权:指卫生监督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不滥用职权: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卫生监督机关正当行使卫生监督权力,要适当、合理并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55、

24、卫生监督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组成。956、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点。 (P47)57、法律关系:我们通常把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称之为法律关系。 (P47)58、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59、法律关系的特征 (P47)(1)是以法律关系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6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

25、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48)6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P48)(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6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P50)(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权力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P51)(1)国家机关(2)企事业

26、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6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要求(P51)(1)权力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能力65、 (1)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3)无行为能力的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 10 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66、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P53)(1)身体

27、、生命与健康:公民的身体、生命与健康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客体(2)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应得到法律之认可应为人类所认识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须具有独立性,一般不能脱离主物10(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主动、积极的行为,既有合法也有违法的作为不作为是消极、不做的行为,也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67、行为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P53)6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P53)(1)法律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2)这里所说的权利,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

28、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所谓义务,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69、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有:(1)有对作为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实施行政、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权(即公务权) ;(2)拥有对上述对象所从事的与健康相关产业的许可、命令和决定权;(3)对能违反卫生法规的人和事依法作出处理的制裁权等。 其义务有:(1)必须依法行使上述职权;(2)有接受被管理者监督的义务;(3)有为公民提供咨询服务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可概括为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和接受监督的义务。70、卫生监督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有:(1)提出从事健

29、康相关产业的许可的申请;(2)对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3)对于卫生机构对其所作的处理决定及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检举、起诉和申诉;(4)有获得赔偿和补偿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等。 其义务是:(1)遵守卫生法律规范;(2)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3)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7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P54)72、法律事实:凡是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都是法律事实。 (P55)7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有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 (P55)74、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P56)(1)法律事件:指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2)法律行为: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自觉地、有意识的活动,即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75、卫生监督主体: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76、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P59)(1)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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