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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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湖区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工作制度一 、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确 认1.视 力 残 疾 儿 童 应 由 县 (区 )级 以 上 (含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残 疾 标 准 对 其 残 疾 类 别 和 程 度 进 行 检 测 和 评 估 。2.听 力 残 疾 儿 童 的 筛 查 、鉴 定 :由 聋 儿 监 护 人 陪 同 ,到 有 条件 的 县 级 以 上 (含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经 评 定 验 收 达 三 类 以 上(含 三 类 )的 听 力 语 言 康 复 机 构 或 当 地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公

2、办 特殊 教 育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残 疾 标 准 ,对 其 残 疾 类 别 和 听 觉 言语 康 复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和 鉴 定 。3.对智力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先由家长或班主任提出申请后,由监护人陪同,到有条件的县 级 以 上 (含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根 据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进行严格筛查,做出鉴定。二 、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登 记1.对学校服务区内的各类残疾学龄儿童登记造册,为特教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建立完整的个别教育档案2.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定结论等档案资料应由有关管理、教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泄露与扩散。三 、 残 疾

3、 儿 童 少 年 入 学(一 )入 学 对 象 及 条 件1.随 班 就 读 :(1)具 备 随 班 就 读 能 力 的 视 力 (包 括 盲 和 低 视 力 )残 疾 儿 童 。2(2)配 戴 助 听 器 或 植 入 人 工 电 子 耳 蜗 ,双 耳 补 偿 后 的 听 力 其中 一 耳 在 60 分 贝 以 下 ,参 加 过 系 统 的 听 觉 言 语 康 复 训 练 ,具 备听 觉 言 语 能 力 ,或 者 会 看 话 、唇 读 ,有 聆 听 习 惯 和 言 语 交 往 意 识的 聋 童 。(3)无 间 歇 发 作 性 疾 病 、无 其 他 残 疾 的 轻 度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

4、2.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不 符 合 以 上 标 准 条 件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二 )入 学 组 织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只要家长提供由县(区)级以上(含县级)有条件的医 疗 保 健 机 构 、经 评 定 验 收 达 三 类 以上 (含 三 类 )的 听 力 语 言 康 复 机 构 、当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出具的检测评估等组成的随班就读审核鉴定机构认定,对确实经过康复训练,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且属于本校服务范围内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不得拒绝。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

5、童少年,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就近入学。3、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原则上,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 1-2 人为宜,最多不超过 3 人,且残疾类型应相同,以便于管理和教育。4、原则上每年对智障学生进行一次复测,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残障情况和随班就读认定实行动态管理。3对于残障状况好转,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残疾学生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学校应及时将复测审核结果反馈给家长。5.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这些学生也可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听力障碍、视力障碍、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都到特殊学校、特教辅读班就读。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下进入小学起始年级可适当放宽,申请缓学。6.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供资质的机构鉴定,接受申请学校上报区随班就读审核鉴定机构核准后,学校予以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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