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药品“双跨”品种的说明化学药品“双跨”品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按照药品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而对药品进行的管理。自 1999 年至今,国家已经公布了4326 种 OTC,其中在部分品种为非处方药;而有些品种则为“双跨”品种,即既可以作为处方药,也可以作为非处方药。众所周知,OTC 基本上是从处方药中遴选的。在中种药品申报处方药时列有多个适应症,其中有些适应症适合患者自我判断和自我药疗。于是,在限适应症、限剂量、限规格、限疗程的规定下,将此部分作为 OTC,而患者难以判断的部分则仍作为处方药。对于此类双重身份的 OTC,国家规定为非处方药
2、部分的,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 OTC 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专有标识进行审核登记、生产上市;而原处方药部分仍按原批准使用的说明书、标签、包装生产和使用,仍作为处方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摆放时,对“双跨”品种应该按专有标识对药品进行分别摆放。化学药品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有:感冒、咳嗽、咯痰、疼痛、发热、烦躁、失眠、晕动病、胃酸过多、消化不良、慢性胃炎、轻度腹泻、胀气、便秘、痔疮、皮肤瘙痒、冻疮、痤疮、疖肿、痱子、皮肤癣症、鸡眼、复发性口腔溃疡、牙龈炎、口臭、手足多汗、结膜炎、睑腺炎、视疲劳,慢性咽炎、过敏性鼻炎、痛经、阴道炎、缺铁性贫血、营养补允等。而肺炎、冠心病、高血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胃
3、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肾炎、白细胞减少症、细菌性痢疾、慢性盆腔炎、白内障、病毒性角膜炎等病症均属于处方药的适应症。关于 OTC 的用药途径主要以口服和外用为主,用量一般都低于处方药的用量。关于 OTC 疗程的限定:解热镇痛药可用于解热和镇痛,疗程分别为 3 日和 5 日,镇静助眠药不超过 1 周,抗酸药 1 周,胃肠解痉药 1 天,抗感冒药 5-7 天,镇咳祛痰药 1 周。在已公布的 1000 余种化学药品、3400 余种中成药中,有既可以作处方药又可以作非处方药的品种存在,就是“双跨” 品种。对于这些品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及财力。各级药监部门更是重点监管,但
4、“双跨”品种的特殊身份,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通过 5 年的运行 OTC 的概念已经走入千家万户,OTC 产品在满足自我药疗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到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共公布了 6 批计 4400余种 OTC 药品。在已公布的 1000 余种化学药品、3400 余种中成药中,有一些具有双重身份,这就是“双跨” 品种 一种既可以作处方药又可以作非处方药的品种 。众所周知,某些药作为处方药时有多个适应症,有些适应症适合自我判断和自我药疗。于是,在限适应症、限剂量、限疗程的规定下,将此
5、部分适应症作为 OTC,而患者难以判断的部分仍作为处方药。例如阿司匹林作为 OTC 品种,其适应症仅为解热镇痛,并限短期使用,具有这种双重身份的 OTC 药品还有不少,如大部分消化系统用药,解热镇痛类药都是如此。 对于这些“双跨” 品种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及财力。各级药监部门更是重点监管 但由于“ 双跨”品种身份的特殊性,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笔者综合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就“双跨”品种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双跨”品种更名为“ 受限”品种更为确切。在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
6、理办法(试行) 中,根本没有“双跨”两字。但在 1999 年底公布的第一批 325 个品种的 OTC 目录里,就已经有“双跨”品种的雏形,只不过使用了“受限”一词来形容 65 个西药“双跨”品种,而 95 个中药“ 双跨”品种被称为具有两种身份,直到第二批 OTC 公布时才使用了“双跨”这个词。 “受限”和“双跨”原本是含义截然不同的词, “受限”是指受到限制,给人的感觉是资格还不够,以至于不能完全跻身于 OTC 行列。而“双跨”即意味着活动自如,两边都可以靠的意思。两种不同的名称指的是同一种性质的药品,很容易误导用药者。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两种身份的药品应当称为“受限”品种,而不是“双跨”品种
7、。 所有非处方药,都可以“双跨”。对于“ 双跨”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1999 年下发的国药管安 1999425 号文中明确规定:“双跨”品种非处方部分,必须按国家公布的说明书、标签、包装、专有标志(OTC 甲、乙类)进行审核登记、生产上市,而原处方药部分仍按原批准使用的说明书包装、生产和使用,作为处方。其他未列入“双跨”的 OTC,只能作为非处方药药品。既然“双跨”品种可以既作为处方药又作为非处方药,那么未列入“双跨”品种的 OTC,其安全性、可靠性等比“双跨”品种更强,为什么不可以“双跨”? 不管是处方药,还是 OTC,抑或是“双跨”品种,只能有一种包装,一份说明书。在目前已经遴
8、选出的 OTC 品种目录中,有 1000 多个双跨品种,占了总目录的 14,这 1000 个品种在市场上可以存在着两种包装,一种是 OTC 包装,而另一种是处方药包装,不管哪种包装,都是合理合法的。而其他的 OTC 品种,市场上只能有一种包装存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中规定,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而 OTC 则不受限制,双跨品种的 OTC 做广告时,同时也为其处方药做了一回广告。这对于只有一种包装的 OTC 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还有少数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两种说明书混淆,OTC里面使用了处方药的适应症,极易误导病人。双跨品种的 OTC 说明书在网上公开,而处方药的说明书比较难寻,也给药品监管带来了不少困难。 两种包装的存在也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 年下发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中的规定相冲突。根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 ,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处方药,还是 OTC,抑或是双跨品种,只能有一种包装,一份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