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草案会签 稿 ) 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13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 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 污染防治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节 工业 污染 防治 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预警和应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 与 依据 】 为了 保护和 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 民 身体健康,推进京津冀南部 重要生 态功能区 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2、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 适用于 本 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 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 生态优先、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 第四条 【 对策 】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 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第五条 【 政府职责 】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对 本行政区域内 的大气 环境 质量 负责,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立网格化
3、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 组织 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 大气环境 治理 与 监督检查, 保障资金投入, 使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专职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2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 部门职责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 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公 安、 住房城乡建设 、 交通 运输、 商务 、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
4、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 绿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提高城乡绿化率、森林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八条 【 鼓励支持政策 】本市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九条 【 限期达标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 ,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与组织实施计划,并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 第十条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削减及控制指标 分3 解 】市人民政
5、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计划。 县(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十一条 【 通报制度 】 市 人民政府建立大气 环境质量 通报制度, 定期通报县(市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 负面 清单 制度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6、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十四条 【 排污 许可证制度 】实行大气污染 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五条 【 排污交易 制度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并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4 第十六条 【错峰生产制度 】 本市推行 错峰生产 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
7、组织指导 大气污染重点行业 企业制定并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减轻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 【 责任人约谈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 市政府 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 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 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
8、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 工作衔接机制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 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管理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 与公安 部门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5 第二十条 【 区域 联防联控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
9、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 污染联合防治。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本市 实 行 煤炭消 费 总量控制 制度 。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 清洁能源鼓励和煤炭替代措施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进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
10、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 使用 ,减少煤炭消费量。 第二十三条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 6 第二十四条 【 煤炭生产经营管理 】 禁止销售 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 标准 的煤炭 。本市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 予以扶持。 市商务部门 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物流园建设规划和煤炭经营骨干企业布点规划,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监管的 具体办法 由市 商务 部门会
11、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 集中供 热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 有条件的区域,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取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六条 【 锅炉整治 】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 按职责 分阶段
12、、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完成整治。 7 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 建筑扬尘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建筑施工扬尘 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 相 应的控制 措施 ,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第二十八条 【 道路扬尘 】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 等部门加强 道路扬尘 的监督管 理。 城市管理部门 应 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13、。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九条 【 堆场扬尘 】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建城区外物料堆放场所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 裸地扬尘 】 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应当按照下8 列规定执行: (一)裸露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 属地人民政府
14、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裸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三十一条 【 裸露农田扬尘防治 】 农业主管部门 应当 鼓励 、引导农业生产者 对裸露农田 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 行业准入 】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 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 、包装印刷、 印染 、炼焦 、 制药 、塑料、 火电、 冶金 等行业项目。 前款规定的行业企业位于城区内且污染严重的,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三条 【 工业园区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 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