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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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税降费疑难问题 50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告 2018 年第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 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答: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

3、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4、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 9 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5、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 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6、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万元,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 号)第三条 规定,未达到增 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 2019 4 号提高到月不超过 10 万元(季 30 万元)?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

7、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8、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同时废止。”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9、第 4 号)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请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 500 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即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8.总局公告 2019 第 4 号第六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无需预缴。请问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答:4 号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不仅包括按月纳税

10、不超过 10 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 30 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增值税。9.4 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11、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 18 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答:是的。10.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保险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答:是的。11.建筑业自开增专发票的条件是否从 9 万到 30 万?答:建筑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12.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12、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条是否包括营改增企业,是否有行业限制?答:2019 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行业限制。13. 2019 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标准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答:2019 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14. 2018 年

13、5 月 1 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无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15.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答: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6. 2019 年

14、 4 号公告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答:可以申请退还。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文件中第三条由省确定的关于资源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何时发布?如何执行?答:截至 2019

15、年 2 月 19 日,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 6 税 2 费减征政策文件,政策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执行。18.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 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文件中第四条中表明相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此种情况如何叠加享受?答: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12 号)文件规定的,可享

16、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 0,不存在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其他政策优惠后,还有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文件规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享受优惠。19.现在针对起征点如何定义?是按次不超过 500,按月不超过 2 万;还是按次不超过 500,按月不超过 3 万;还是按照公告 2019 4 号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过 500,按月不超过 10万元?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7、试点实施办法执行20.对于 2019 4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是:“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答:我们在 4 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 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 11

18、2 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不得再次变更。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 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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