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高校网络舆情现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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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法治视野中的高校网络舆情现状研究高校网络舆情是大学生群体对他们所关心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共行为所表达的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综合。如雷洋事件中雷洋身上的“人大硕士” 、 “初为人父”等标签激发了同理心,在如家事件中, “旁观人群冷漠” 、 “警方不作为” “单身女性”等关键词的出现瞬间刺激网络热度,他们对于这样的话题就会格外关注,参与讨论的热情也特别高涨,甚至有一些不理智的情绪表达。此外,知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传播路径和话语体系也显露出当前公共事件传播的一些新的特点。网络舆情作为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充分反映出社情民意;高校中的网络舆情既是大学生利益诉求

2、表达的新渠道,也体现了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新生力量的价值取向。高校网络舆情工作处理是否得当,更是检验高校驾驭舆情、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标杆。随着社会环境的急剧变迁和网络工具在高校学生群体中的普遍使用,高校突发事件已趋于多样化与频繁化,学生自杀、寝室关系不和导致的他杀、学术抄袭门等事件透过网络中的各类新媒介平台不断地被推向公众视野,且高校主体学生的主体特征已让高校成为一个网络舆情的前沿阵地。高校管理者如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及时发现网络舆情工作中的不足,做好舆情监控与管控引导,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来有效管控网络舆情,是目前高校应该关注的焦点之一。做好高校舆情工作对高校思想教育、维护高校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非常重要。但网络既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也不能因此扼杀了其所带来的正能量。因2此,法治社会背景下,高校也应当转换思路,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来正确引导和管理网络舆情。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舆情危机是高校经常面临的新式危机,它指向于高校形象,公信力与合法性。如何正确处理和化解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危机是影响高校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有欠缺,违法成本较低,造成社会甚至高校中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暴力和虚假信息层出不穷,更有不法分子借网络之力散布不良言论,企图影响高校大学生群体价值观的偏离。由于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传播率高,影响范围广,若任由不当网络舆论的恶性发展而不加规

4、制,就可能对高校的正常工作甚至社会稳定造成严峻的挑战,将大大增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难度。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扎实地做好高校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在法治社会中的高校如何建立高校网络舆情工作机制,推动高校大学生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 一、当前高校网络舆情的特征分析 网络舆情是指网络空间内围绕终结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自己关心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高校网络舆情则应当是大学生通过网络路径来表达对学校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等中介性事项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观点和看法,是大学生通过网络表达和传播不同态度、意见和

5、情绪的总和。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网民的情绪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能量,可正面影响也可负面影响。所以,高校网络舆情工作得当与否,3对校园稳定和大学生思想和价值取向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高校通过对于网络舆情的分析与研判,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大学生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也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利于正确的信念引导。比如,2016 年 4 月某大学副院长性侵女生事件在网络上的发酵过程非常迅速,从 4 月 15 日当事人在微博上发帖到 4 月 19 日学校发出官方声明短短几日,网络上不明真相的大学生群体已经掀起了巨大的舆论声浪,且新浪、搜狐、腾讯、凤凰、澎湃等各大媒体也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高校大

6、学生是网民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有自己的微博、微信、QQ 等,他们是对社会现象反映和传播最迅速、最积极的群体,也热衷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为网络舆情的产生与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与社会人士相比,大学生虽然普遍的知识水平较高,但仍存在对社会认知的程度不深,个人情感控制能力不足,网络媒介素养不够高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个人独立分析和判断能力较弱,极易受到群体的影响。如果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重视或延误解决,就可能导致个体情绪影响到群体,迅速演变为群体性不满情绪,使事态严重化,进而爆发形成网络舆情。高校学生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或者推动着社会舆情的生

7、成与发展。 大学生作为高素质人才,是互联网空间的重要主体。从上网时长来看,大学生群体 2015 年的上网周时长为 29.3 小时,2014 年的周时长为25.1 小时,即表现出增加的趋势;从信息获取情况来看,大学生群体网络新闻的使用率最高;作为青少年群体的重要人群,从大学生的网络依赖程度来看,其年龄越高,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也会越高,但是从信任4程度来看其年龄越大信任度越低,即可以看出其表现出的相对成熟的一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还是相对比较薄弱的;另外大学生群体的分享意愿、评论意愿等表现均高于网民的总体水平。另外从今年青少年群体上网人数的数量来看,都是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

8、10-19 和 20-29 两个年龄阶段的网民比率最高,中国网民职业结构中学生群体的比率最高,从 2014 年的 23.8%增加到 2015 年的 24.6%,也呈现了一个递增的速率,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大学生群体正是中国网络的主力军,高校网络正逐渐成为网络社会的主阵地。 二、网络舆情的法学分析 高校网络舆情是大学生群体对他们所关心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公共行为所表达的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综合。今天的社会,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网络民意就属于舆情领域,网络舆情可能从情绪化变成社会化,从社会化变成政治化。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在网络上的活跃必将导致一些法律问题的产生,甚至影响高校正常工作的运转。

9、网络既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也不能因此扼杀了其所带来的正能量。因此,法治社会背景下,我们也应当转换思路,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来正确引导和管理高校网络舆情。 (一)高校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困境 网络舆情有传播速度快,不易控制,容易使民众盲从等特点,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采取新的治理模式。应根据“依法治网”的思维,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通过建立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规制,从完善网络舆情治理的立法入手,明确网络舆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我国网络舆情中不可控制和可5能会给国家及社会带来潜在危险的信息加以合理规范。同时也从制度的层面保护高校网络舆情中有利于社会创新和改革力量的成长空间,培养社会治理科学化的民众

10、基础。 1.高校网络舆情治理法律规制的机制不健全 舆情转换眼花缭乱的背后实际有规律可循,有些变化值得重视。新技术驱动下,网上舆论生态正在变化。新媒体不再仅仅只是“微博微信” ,知乎、网络电台、AB 站弹幕、网络直播、网络字幕组、笔记类分享应用等已然兴起,在当前舆论环境下,这些渠道都是公开监测所兼顾不到的,其影响力被低估。线下社团圈群与线上的观点极化。互联网不断细分化,在基于社交媒体、人际关系形成的舆论场中,各圈群对社会公共议题的探讨有“抱团”趋势,观点以“赞同性反馈”为主,易极化。当某些观点固化形成特点圈群内普遍认识时,易形成“茧缚”效应,难以被打破。在我国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规制中,依然

11、存在法制建设同网络舆情发展速度不匹配,行业协会参与程度不足,治理方式亟需改善等问题。而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网络舆情法律规制,就需有效解决以上所存在的问题。 2.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建章立制工作不完善 仅“快速回应”已不能满足期待, “时度效”任重道远。习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中提出,新闻舆论要讲究“时度效” ,强调要抓住时机、把握节奏、讲究策略。近年来,经历数次公共事件磨练,大众舆论对危机主体的应对能力期待提高,仅“快速回应”已不是第一诉求,还需把握分寸节奏、满足各方关切、尊重受众参与权。当前,我6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存在与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运用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没有出台一部

12、完整的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同样,我国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除了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加强之外,高校网络舆情治理的质量也需进一步提升,舆情处置应有底线思维,充分释放网上舆论,相信其自净、对冲机制。民生领域公共事件讨论中,“一刀切”式封堵容易坐实阴谋论,给舆论遐想的空间,使事件泛政治化,充分探讨则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传统的“压” “删”等方法应与时俱进。这其中就需要高校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研究和寻找网络舆情治理的规律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3.高校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话语权不足 目前在西方国家在网络舆情领域有较丰富的经验,且对我国的网络舆情攻势凶猛,通过进行价值观和行为规则的宣传推介,来主导网络舆情

13、中的话语权。由于互联网领域的迅速发展和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西方国家所推崇的规则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因此,如果高校若能在网络舆情治理法律规制中做好自身的建设,抢占思想政治的前沿阵地,则有利于主导思想话语权,才不至于使大学生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包裹着爱国情绪的负面思潮给蒙蔽双眼。与此同时,高校还需要顺应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特征,加大对自身网络舆情治理法律规制的建设,拿出足够的精力和魄力探索网络舆情治理领域法律规制的新问题。只有这样,高校网络舆情治理法律规制方面主导话语权就能成为水到渠成的事。 (二)高校网络舆情的涉法情形 7我国的网络立法长期以来是一个空白。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鲜有专门针对

14、涉法网络舆情的研究,尽管也出现了对不同领域舆情的实证研究,但初现端倪,如从“沉默螺旋”理论的角度来探究涉警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机制,以及通过舆情生命周期来解读涉法网络舆情的“非稳态传播规律” 。 1.网络谣言。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各种信息得以轻松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一些怀有恶意动机的人,会针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发布一些谣言。这些谣言可能是无中生有,也有可能是对事实的歪曲解读,辅之以图片、视频等,增加其所谓的“可信度” ,其内容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带有一定的煽动性。如今各类网站,应用数目繁多,发布者将同样的一条信息,用不同的账号,在不同的平台和网站进行发布。谣言的扩散与互联网的高速传播与扩散性密不

15、可分。谣言的发布者会在多个渠道进行发布。受众们被动地接受信息,由于心理作用的推动,在未加确认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可并接受该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传播。或是个人的媒体平台上,或是贴吧、网络论坛等公共区域,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借助互联网高速扩散。而且,传谣者在转发过程中,往往会对信息进行消化吸收再加工,夸大信息,博取关注。而且,互联网上的谣言扩散并不局限于互联网,网民们从网络上得知的消息同时会在线下进行传播。所以,互联网上的谣言扩散是十分迅速而且危害极大的。网络谣言根据情节严重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条文:一个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16、,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8条款只适用于造谣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另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多数谣言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可能为了混淆视听,可能为了攻击政府,可能为了打击报复,这样的信息对整个网民群体,尤其是价值观尚未完全成型的大学生群体产生巨大冲击,会影响思想政治的教育过程。网络谣言的内容往往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相悖,网络谣言的传播也会影响学生的生活环境,影响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展开。

17、大学生与外界的沟通很大一部分是依靠互联网,谣言的充斥会使整个交流平台混乱不堪,影响日常生活,导致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不佳。 “互联网+”时代的大学生教育,如果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取得理想的效果,必须正视网络谣言这一难题。 2.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的施暴群体充当道德审判者,滥用网络正义,不仅对“被审判者”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是对法律及司法权威的挑战。网络群体力量围绕网络中的意见领袖,集合周边的看客,逐渐发展到网络道德起哄。制裁的对象往往被认为违背社会道德、缺失社会诚信、丢失民族气节等有道德缺陷。正因为被讨伐对象存在道德缺陷,互联网用户占据道德高地以“卫道夫”的使命感对道德缺陷者进行审判

18、。这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使网络道德法庭的无穷力量得到显现。比如近期,陆家嘴视频事件引起网民关注,有人通过网络搜索的事实对女主角进行“人肉” ,无辜的上海某证券公司女职员被卷入其中,所有的身份信息和9工作情况全都被曝光,她的名誉和精神都受到严重伤害。据传,有关对女主角的人肉搜索是从网络平台无秘开始的。首先,我们来看法律依据。主要参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

19、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视频上传者上传视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元以下罚款。 ”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虽然网络也是现实中某些不良现状的监督平台,但此种类型的网络暴力不分青红皂白,网暴者以“审判者”的身份自居,无视法律,最终导致“被审判者

20、”个人隐私的泄露,使其遭到网民群体的声讨,甚至身败名裂。经过主流社会论坛、社交媒体的跟进,有可能将网络事件演变成社会事件。当所有的参与者在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评判事件的时候,却没人注意到自己谩骂、攻击,甚至公布他人隐私的做法是否合适、是否合法。这种网络暴力对讨伐对象造成了超越处罚平衡的实质性损害。这样的以恶制恶,以一个违法行为去制裁另一个违法行为,不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也已经超出了道德10制裁的界限。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环境对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良好的网络环境,有助于抑制网络暴力的出现,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校相关部门应对一些涉及网络暴力的敏感信息进行及时处理,一旦发现学

21、生中出现了迹象,立即在网络上进行追根溯源式的追查,找出问题所在,对相关学生进行教育。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可采用关键词筛选等手段对信息进行过滤,为校园网筑起一道防范网络暴力的“防火墙” 。特殊时期可采用实名制注册联网机制。总之,要通过种种手段,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 三、高校网络舆情法律规制的进路 (一)强化高校网络舆情治理中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夯实工作基础 目前我国的网络舆情法律规制大部分都出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而随着互联网空间发展重要性的不断突显,制定一部网络舆情治理领域的专门法就显得格外重要。不过,好在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起草和出台网络安全 ,这将会有助于高校网络舆情治理现状的进展。除了依据专门法的出台之外,还要加强高校自身网络舆情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高校网络舆情治理还存在管理部门分散、多头治理的问题,使得治理的效力低下,容易出现管理部门出于维护部门利益而相互推诿,最终削弱工作的影响力和调控能力。因此应强化网络舆情治理的顶层设计,设立专人专岗,在宣传德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设立的网络舆情治理部门,来负责协调网络舆情治理各部门间的工作,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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