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境法律责任机制重构模式分析摘 要:随着人们对生态文明的关注,社会对于环境法律责任机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解决现有的问题,环境法律责任机制需要突破传统的“复仇与效应” ,从“责任根据” 、 “责任功能” 、 “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重构。本文主要针对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重构进行分析。 关键词:环境法律责任机制;重构;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形态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使法律责任机制出现了适应性的变化。新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必须突破原有机制的“复仇与报应、事后追责”的思维局限,否则仍旧无法实现环境法律机制的应用。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应该从根据、功能、内容和方式四个方面展开,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法律机制的
2、整改。本文通过对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研究,对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整改进行介绍,探讨优化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社会功能的措施。 一、环境法律责任根据剖析 1.法律责任的进程 法律责任的规则和运行出现的根源是复仇,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法律责任的规则和运行方式出现了变化,逐渐由复仇论转化为该当论。对于环境责任机制来说,该当论的内容是认为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承受的责任应该是相对应的。虽然对于损害环境的行为应该给予惩罚和谴责,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对于环境的恢复、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环境责任2机制的核心意义,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社会正当性的悖论 对于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本质还存在着不同意见,这些意见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
3、解释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即犯罪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归于无价值行为。在对环境责任的定义中,环境权益损害行为使得责任构成违法性案件的难题,与社会正当性论相反。这是因为,环境权益侵害与一般的侵害方式不同,它往往是平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有意义活动的附加产物,具有社会正当性。此外,它还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被免责的特点。国家是准许企业或工厂进行废物排放,但是需要符合环包标准的的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也不意味着责任的免除,要保证损害就要赔偿的社会原则。 3.运行成本的估量 环境法律责任机制不应该仅仅注重惩罚而强调害害相抵,而忽视对环境的重建、保护。法律
4、责任机制应该遵循效益法则,也就是是法律责任机制能够有效的运行并尽量减少使用,而不是仅仅要对违法者实行抵消性的利益平衡,将环境破坏赋予实际价值,但是实际上它是无价的,环境恢复不仅需要赔偿,也需要时间。而且这种惩罚方式也会造成惩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脱离法律环境责任机制的初衷。但是惩罚功能也不能消失,惩罚性规则的使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十分有用的。 二、法律责任机制的拓展 传统的法律责任机制的目标时加以谴责,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达3到禁止这类情况再次出现的目的。惩罚行为是法律责任机制的核心,所有制度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建立的,而相对得将利益填补功能置于次要地位。但是这种法律责任机制也只是将另一种侵害行为
5、作为先前行为的报复,根本不能实现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初衷,法律责任制度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对环境的恢复和补偿以及对环境破坏的禁止。如果环境法律责任机制受到报复论的限制,就可能出现以借追责而实现报应的问题,造成法律责任机制的运行成本过高,不能真正弥补损失,不符合环境功能进化的要求。所以,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应该能够对受损失的利益进行补充,并且受到追求功利性目的的制约。 三、法律责任制度实现方式 环境资源的匮乏和环境容量的问题使得对于污染问题的责任制度应该被重视和完善,只要出现个人或企业有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存在破坏环境的危险和结果,企业也或个人的行为与破坏环境的结果存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然而,环境的公共性等等特性都要求环境法律责任机制与利益限制政策必须首先解决环境法律责任的个体化和社会化的问题,设计新颖的法律责任实施方式,事项污染的控制,实现综合管理环境资源的最终目标。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时刻关注环境状况,但是不能过于关注而放弃发展,只能将环境成本尽量减小。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需求和技术水平都使得环境风险无法忽视。在一些中工业领域,环境风险更是十分寻常的,工业化进程带来了环境的恶化,这是发展的代价。责任化社会的推进除了借助政府政策的便利以外,还与责任社会化自身对于风险控制问题的能力有关,而保险制度有着分散风险4的能力。 四、结语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演变,从报复论到该当论,环境权益恢复的重要性,责任方式的变化,都能够使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更加完善,体现责任机制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