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进攻”的新媒体与“防守”的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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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进攻”的新媒体与“防守”的司法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媒体的发展日新月异,从早先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到现如今以网络为主,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已经逐渐形成“一方进攻,一方防守”的局面,新媒体基于其技术特性对司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关键词:新媒体;司法;媒介审判;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50-01 长期以来,媒体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社会公器的象征,或被当做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和“无冕之王” ,被认为是民意的象征,是公众监督权力实施的有力武

2、器。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不可避免地与司法产生联系,在当前时代,新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值得探讨。微博是新媒体的典型代表,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微博具有更强的主动性,也就具备了更强的“攻击性” ,由于网络的匿名化,在进行有关司法问题事件的讨论时,公众能够更为自由甚至是放纵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在这个过程中,微博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 一、微博的正面与负面 1.正面影响 对于司法来说,微博的产生使得监督有了一种更为高效便捷的方式,2包括微博上兴起的“微博反腐” ,公众通过这样的渠道能更方便地反映民意,通过信息量的曝光,让司法更为公开透明,从这个角度而言,微博对于司法的发展是具有正面意义的。 2

3、.负面影响 在微博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它自身的弊端也开始浮现,匿名化的特性使得人人可以发声,也使得人人可以无节制、无限度发声,甚至是传播一些虚假伪造的信息, “网络水军”和“立二拆四”的兴起以及在网络上一些由“沉默螺旋”而形成的虚假信息,这都让我们对微博的功能产生了质疑。 二、 “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指在媒体上对事件进行定性,在司法审判之前就进行“审判” ,用媒体评论代替司法审判,当司法审判与其不符时,通过舆论对司法进行影响。 1.黄色新闻的影响 黄色新闻是指以夸张或捏造情节的手法来渲染新闻事件,尤其是关于色情、暴力和犯罪。 而司法领域中的一部分案件,由于其故事性较强,很容易被新媒体当做黄色新

4、闻的材料,这样的信息也更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例如微博上关于黄海波嫖娼案、房祖名柯震东吸毒案、李某某强奸案的讨论,由于这些案件与明星、官二代等相关,更容易激发大众的好奇心,于是公众纷纷在微博上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2.渴望发声与专业性不足 面对此类司法案件,公众渴望在微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有的3却是不理性的,更由于自身专业性不足,法律知识的匮乏,不能运用法律知识来解释,只能够主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造成了公众理解与司法间的误解,并未能够进入实质的深入的思考,这给司法机关带去了有效监督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三、司法公信力的恢复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

5、状况的重要指标,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司法公信力是其核心,缺乏司法公信力的法律是不能为公众所信服的 。 要想恢复司法公信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媒体法的建立健全 当前我国关于传媒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健全,言论自由是媒体的生命,但是没有节制的自由将引发更多的问题。当前在新媒体领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例如,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 500 次可判刑,但此种司法解释太过零星,并未能形成完整配套的法律条文,不利于网络新媒体形成更为明确的规范。 2.转“防守”为“攻防一体” 同时,在面对新媒体时,司法机关应当转变过去的陈旧观念,主动在新媒体上发声,包括建立自己

6、的官方网站;在微博上有自己的官方账号;面对舆论性较强的问题,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裁判文书的公开可查询;设立专门的司法新闻部门。 通过以上方式使得司法得以在新媒体上与公众进行更为平等、公开的交流,让信息更为透明,主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为面对“进攻”4的新媒体,仅仅采取防守只能增强公众的不信任,而主动“出击”则能够更为有效地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占据有利位置。 四、结论 新媒体最终而言是一个平台,是一个渠道,司法可以作为参与者,更为主动地进入新媒体领域,虽然司法是被动的、消极的,但并不意味着司法信息的公开也是如此,把握新媒体的作用,熟悉新媒体的运作模式,在新媒体平台上与民意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同时接受新媒体的监督,对于司法而言,这是在当今时代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靖鸣.“舆论监督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手段”J.新闻记者,2007(12). 2李兵.“媒介审判辨真伪”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3陈晓曼.“特殊的新闻文化现象黄色新闻”J.世界文化,2007(09). 4张国栋.“司法公信力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17). 5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01).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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