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警务管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碰撞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灿烂文明的古老国度,中华文化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五千年的历史最深层次的积淀造就了我们“以德治国”的文化精髓。时至今日, “德”思想已经成为我们中华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立足之本,成为我们展现民族魅力的最佳名片,成为我们国人的处事准则。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却更加注重社会的法制建设,依照明确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合理有序。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他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缺一不可,更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德治
2、”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的结合起来。 那么在警务管理中我们该如何合理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来达到我们警务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呢? 警务管理内涵的解析 “警务”是指警察的事务或警察的工作,既有警察的公务事务,如警察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违法犯罪实施追捕、搜查、取证和特定情况下依法采取暴力措施,也包括警察的内部事务,如公安机关依照警察的规章条例对民警的日常执法方式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确保民警在执法执勤中能够执法为民、理性平和。 2“管理”的概念有很多种解释,如泰勒的“管理就是确切的知道要干什么,并使人们用最好、
3、最经济的办法去干” ;现代公共管理领域提出“管理就是服务” ;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然而实际上,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警务活动还有“维护、保卫、扶助、管制、服务、发展”等职能。 “警务管理”一般定义为“公安机关运用依法获得的公共权力,以承担公共责任为前提,以合法、科学的方式为手段,以追求警务绩效为目标,对国家公共治安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协调的活动,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警务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和民警,还包括社会民众和社会组织;警务管理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还包括公安队伍。所以警务管理可以理解为,在国家的法律和制
4、度的约束下,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以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为指导,不断的创新和变革警务体制机制,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套与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高效的警务制度和运作模式。 警务管理中“德治”的特征及评价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中华文化核心价值观中“德”文化一般包括“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道德情操,完善的价值观体系和国之四维:礼义廉耻”等。 儒家思想认为只有“修己”方能“安人” ,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作为警务管理的提倡者、管理者和践行者,公安机关要有“德” 。在3
5、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要自觉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变革,狠抓细节,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时刻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注重对每一位民警加强思想文明建设,使执法为民,执法为公,文明理性转化为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努力把公安机关建设成为一支经得起党、人民和历史考验的,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能够保家安民的服务型队伍。 “己所欲,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没有任何一种管理理念比尊重人格、以人为本更加的科学先进。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信任人,倾听别人的心声,重视人的价值。我们警务管理者在执法执勤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每一位管理对象的人格
6、尊严不受侵犯,以一名公仆的心态去服务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受害者和弱势群体要有足够的爱护和关心,特别是要树立群众意识,注重倾听群众的最迫切的呼声,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群众反映的事情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圆满解决不拖泥带水。唯有管理者真正的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警民关系才会鱼水情,否则我们的管理和执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比不会长久高效。 卢梭说过“规章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是最终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这种慢慢形成的风尚,其实就是人们心中对于法治的真诚信仰。作为警务管理的主要对象,社会公众要积极的在公安机关的引导下发自内心的去遵守法律法规、心存敬畏、慎独
7、慎微,以文明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当整个社会都慢慢养成了文明谦让、和谐有序、守法守规的4风尚以后,那么我们的社会将进入一个新的篇章。 警务管理中“法治”的特征及评价 “法治”一词源于希腊语,是当代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有三重的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以民主政治为基础,贯彻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原则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奉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而形成的良好的法律秩序。第三,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制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反对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精神,他要求通过法律控制权力,要求权力、责任相统一。 “不别亲疏,一断于法,法律至上,无出其右” 任何人的行为处事、社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所
8、规范的和设计的框架下进行,无论职位有多高、贡献有多大都必须遵守法律,杜绝特权思想、以权谋私和徇私舞弊。作为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和执法者,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把依法办事作为行事准则,采取严格、客观、具体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惩引导和规范人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有力,永恒不变的信仰。 法律不仅是每一位奉法者的无上信仰,更是执法者打击违法犯罪的长矛利剑 对于奉法守法的广大人民群众我们公安机关要努力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气氛来供他们安居乐业,而对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社会公平正义,妨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不法份子、别有用心之徒,公安
9、机关会坚决依照法律,采取暴力将犯罪份子、不法之徒绳之以法,还社会以公平,人民以正义。让每一位守法5的人民群众得到法律的利益,每一位违法者得到法律的严惩。 “打铁还需自身硬” 对于公安机关内部警务事务的管理也要时刻体现“法治”的重要性。首先要强调明文规定的法纪、规程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文规定每一个职位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严格的选人、用人和升迁的标准,承担每一个职位的人要经过考试、培训和严格的挑选,并建立一套严格的人才考核制度。同时,出台科学全面的内部纪律管理条例来约束每一位民警的行为,作为执法者必须先把自己关到制度的笼子里,然后去合理规范的运用法律、执行法律。坚决不能因为自身的漏洞和短板在执法
10、过程中让人民群众产生反感和对立情绪,要切实的把我们的公安队伍打造成一支思想、风气、口碑和业务上过硬的人民铁卫。 警务管理中“德治”与“法治”的碰撞 警务管理要管在理上,管的在理合理。这个理就是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我们管理的对象是人,要注重说理、明理。只讲“法治”的严格而没有说服教育引导的“德治”的管理是无灵魂、无方向、缺乏自觉性的管理。严格是刚,耐心教育是柔,刚柔相济方可效率最大化。严格管理是铸型,耐心教育是凝神,形神皆备融为一体,才能相得益彰。然而,由于警务管理的过程中的情况各有不同, “德治”与“法治”则会分担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必须侧重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实事求是,才能有效的解决各
11、类问题真正的达到两者的有效融合。 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性质选择“德治”与“法治”的契合点 在日常的警务管理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一般分为:一般违法行为6和严重违法犯罪。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例如交通管理中的一些行为习惯上的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中国式过马路、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等) 、轻微的言语和肢体接触矛盾纠纷(邻里纠纷、陌生人间相互误解引发的纠纷等)等,我们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德治”为主的进行说服教育,思想引导,下不为例。通过对被管理者自身违法行为的教育更正来达到宣传法制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综合素质,不断建立全社会良好风尚的目的。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例如制造个人极端恐怖案件(新疆七
12、五事件、10.28 天安门事件等)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伤人杀人等) 、为最求个人利益而严重损害别人利益(各类严重经济犯罪、不正当手段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等)等,我们管理者必须施以雷霆手段,运用法律武器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让犯罪份子无处藏身,受到法律和人民的审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血的代价,同时给予有犯罪动机的不法之徒以严厉的震慑。严重违法犯罪是和平年代中对社会和平健康发展最大的绊脚石,我们公安机关必须承担起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神圣使命,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与和与人民为敌的犯罪份子做斗争。 根据管理对象的素质和状况来权衡“德治”与“法治”的应用 一切的警务管理最
13、终都会落实到人的身上,因而人的素质和基本状况将决定管理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而人的基本状况又因为年龄、家庭、教育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决定,更重要的是它还受到文化传统、人群关系和社会背景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在实际的警务管理中,我们管理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精准的观察度来判断被管理对象7的实际状态,以准确的把握应用“德治”和“法治”的程度。例如,在处理具体违法事务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通过对案情和违法份子的背景情况的初步了解和判断来决定是对违法份子由内而外的先进行说服教育,找准心理弱点通过教化来从内心意志上放弃违法犯罪,还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态势施以强力措施瓦解犯罪份子的违法能力。 根据事务规模
14、进行相应得对“德治”和“法治”的应用进行调整 警务管理中“德治”一般是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对个体的言传身教来达到榜样的力量去促进社会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法治”一般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对群体文明的提高去防范和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在我们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管理的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一群具有相同诉求和目的的群体。对于个体,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努力对其进行思想道德、理想情操、法治观念和价值体系各方面的培养教育,使其在由衷的认识到自身问题的情况下去现身说法,对所有的被管理对象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人们的自律意识。对于一个群体,我们必须先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以终止更大规模的破坏行为的发生
15、,然后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处罚教育,对个别心存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心理的个体形成有效的打击和震慑。 当今时代,是一个日益动态化、复杂化的时代,是一个要求我们每个人和组织去不断的学习进步、改革创新以适应其发展变化的时代,是一个山中方几日,世上已千年的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较以前有非常大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警务管理者必须具备不断探索、勇于变革、敢于担当的学习精神、时代精神和主人翁精神,去尝试新的管8理方法和方式,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和丰富化的公共安全服务需求,去把我们的警务管理体系建设的更加全面高效。 “德治”和“法治”在警务管理中的合理应用可以当作是一个全新的警务管理理念,其实面对社会各方面的环境和压力,我们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在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德治”观念,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和队伍建设,通过“德治”和“法治”的交相应用,革新出一套能够科学高效、精准无误的解决警务实际情况,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稳定团结、可持续发展的警务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 陈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