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标准工作组的管理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作组的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第四条 工作组的性质:本工作组是根据原信息产业部信科简函字2004247号文(关于成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通知) ,由我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建而成,从事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工作组的宗旨:配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及我国相关环保法规的实施,支撑我国电子电气
2、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促进我国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六条 工作组的任务是:1. 组织研究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议;2. 重点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实质性参与该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3. 研究分析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4.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研究制定产
3、业需要的标准;5. 支撑国内电器电子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指南的要求,提出电器电子行业绿色制造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研制产业需要的标准并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宣贯。6. 办理与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7.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标准工作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秘书处、成员单位以及专家委员会组成,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任命。工作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每届工作组任期为5年。工作组组织结构如下:第八条 工作组组长的职责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工作组事
4、务的决策者,其职责为:1. 召开工作组组长会;2. 召集、主持工作组全会,协调各项目组的工作; 3.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4. 审批经费的使用;5. 代表工作组签发文件;6. 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工作组常务副组长的职责主持工作组日常工作,并受工作组组长委托,负责工作组的全面工作。第十条 工作组联络员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工作组工作,其职责为:1. 参加工作组的活动,传达工作组组长的要求,及时反映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 2. 协助组长作好工作组成员间沟通与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工作组秘书处是工作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职责是:1. 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日常工作;2. 管理工作组经费;3. 管理工
5、作组文件;4. 代表工作组对外联络,向工作组成员通报相关信息;5.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专家委员会由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绿色制造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针对工作组的各项工作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建议。专家由秘书处代表工作组进行聘任,专家不具有投票权,但具有建议权,原则上工作组的各项技术工作的开展应首先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论证。第十三条 工作组组长会的任务工作组组长会一般由工作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秘书处人员及其他特邀人员参加。工作组组长会的任务:1. 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2. 审批联络组织的加入申请;3. 预
6、审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4. 监督工作组主要经费收支情况; 5. 预审工作组的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6. 预审工作组章程、工作细则及相关程序的修改;7. 工作组新标准的预审;正在运行项目的协调、安排等;8. 批准工作组参加国际组织及活动;9. 其他须经组长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十四条 工作组全体成员大会的任务: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主要任务包括:1. 讨论通过标准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2. 通过和修改工作组章程;3. 批准工作组内机构的设立和撤销;4. 批准标准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加入、除名等;5. 讨论和表决标准研究成果和标准草案;6. 其他有关事宜
7、。第十五条 三家单位联合可向秘书处提出组建项目组申请,组建的项目组应具有较明确的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预研、法规研究、技术研究等。项目组申请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在工作组范围内公示一周。工作组会对项目研究时间进展进行把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自动解散(也可再立新项目继续研究),已解散的项目组番号保留。项目组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对项目组工作进度、质量等负责。任何工作组成员可自愿加入项目组。第四章 成员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成采用会员制且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经国家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关心工作组工作,承认工作组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标准工作组。第十七条 成员分
8、为全权成员(P成员)、观察员(O成员)及联络组织。第十八条 联络组织为相关领域专业协会、高校、相关技术领域的标准化组织。联络组织的加入申请须经工作组组长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联络组织应设定委员一人联系人一人(委员和联络人可由同一人担任),其中委员应能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单位资源,完成工作组工作。委员在工作组内代表成员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每年的工作组全体大会委员应按时参会,因故无法参会的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参会并行使权利义务,成员单位须更换委员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报告。第二十条 成员的权利P成员享有的权利:1. 工作组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 获得在工作组内沟通的各种信息、文档的
9、权利;3. 提出并参与工作组标准研究课题的权利,并有获得工作组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权利;4. 参与工作组重大事宜的决策及表决(每一成员单位只有一票表决权) ;5. 向工作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提案;6. 退出工作组的权利。O成员及联络组织享有上述1、2、5、6项权利。第二十一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1. 拥护和遵守工作组章程及工作组其他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工作组的整体形象和声誉;2. 承担工作组分配的任务,并积极参加工作组的活动;3. 维护工作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的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4. 工作组成员有义务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工作组会议、文档及其他内部信息,或从事商业炒作;5. P
10、成员应按时答复工作组各项提案和征询意见;6. 成员单位有义务向工作组提供实验基本条件和实验结果数据;7. 联络组织应对工作组为标准化工作需要了解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及相关技术发展状况提供支持;8. 按时交纳会员费。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成员的加入程序1. 向工作组秘书处提交加入工作组申请表和本单位的介绍材料;2. 工作组秘书处审查相关材料;3. 由工作组秘书处将相关材料提交全体P成员投票表决,赞成票大于等于P成员总数二分之一则为通过。4.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由工作组秘书处确认成员资格,并备案。5. 申请P成员的单位,应有能力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
11、 成员类别的变更 1. 成员提出正式申请进行成员类别的变更。其中,O成员变更为P成员时,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2. 工作组P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时,应提前向工作组秘书处请假并委托他人代为参会行使权利及义务,否则视为无故缺席,工作组P成员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无故缺席者,取消委员单位资格;3. P成员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与工作组表决或不发表意见,取消委员单位资格;上述成员变更由秘书处报组长批准,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由秘书处备案。第二十四条 成员的退出 工作组成员的退出由成员正式提出申请,经秘书处确认报组长批准,可正式退出工作组,退出时会员费不退。第二十五条
12、 成员的除名凡有以下现象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将对该成员单位给予除名处理:1.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工作组章程及有关规定、协议;2. 不保守工作组秘密;3. 不按时交纳会员费;4. 无故不参加工作组会议(包括项目组会议) ,秘书处将向其提出警告,累计两次以上者取消其成员资格;5. 秘书处负责将被除名单位备案。6. 被除名的成员单位,已交纳的会员费不退,两年以内工作组不再受理其加入申请。第二十六条 标准立项申请程序1.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应提供较完备的草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2. 秘书处应将立项建议及配套文件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立项评审,
13、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投票(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赞成票大于反对票且不小于P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则通过立项建议;3. 立项通过后,经工作组组长同意并批准可成立标准起草组。4. 秘书处将立项建议申请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程序1. 各标准的起草、讨论、试验验证等工作由项目组负责,必要时由该项目组组长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形成共识;2. 标准起草组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全体成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
14、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每次一般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标准起草组负责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进行修改。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均应以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3.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全体成员统一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秘书处;4. 秘书处不定期组织标准技术预审会,针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5. 秘书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由组长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成员投票(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赞成票大于反对票且不小于P 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则通过报批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将报批材料送交标准主管
15、机构进行报批。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章程的修改程序。工作组章程的修改建议可由工作组内任何组织机构或至少五名P成员联合提出,秘书处负责整理出修改意见,提交工作组全体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全体成员大会形式、函审或工作组网站内部公示、电子邮件等方式,一般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参加投票的P成员数大于等于全体P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则为有效,赞成票大于等于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则修改通过(如不投票,按弃权处理)。秘书处负责发布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审定标准草案,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计划和检查经费的使用,组织编写年度工作报告等。第六章 会员费第三十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
16、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其活动经费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1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它部委下拨的科研经费;2成员缴纳的会费;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4组长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对标准工作组工作的资助;5其他。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所有经费都用于本标准工作组为实现既定目标开展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组全体成员大会等活动经费;2 工作组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3 以工作组名义开展的国际交流活动、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的费用;4 对工作组内部科研项目提供的补助经费;5 秘书处用于工作组日常活动的支出经费及秘书处办公费用;6 工作组其他运作费用。第三十二条
17、成员单位的会员费为:全权成员:RMB 8000元/年;观察员:RMB 5000元/年;国内联络组织:RMB 1000元/年;国外联络组织:RMB 5000元/年。成员单位应按秘书处规定的时间每年交纳会员费。第三十三条 如工作组对申请加入的单位投票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1日以后,则申请单位在投票通过后交纳的工作组会员费计入下一年度。第三十四条 所有经费统一由工作组秘书处管理。工作组每一笔经费支出须组长(或组长委托人)签字有效。工作组秘书处每年向工作组通报工作组年度费用明细。第七章 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 工作组每年将评选优秀成员单位。优秀成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的各项基本义务;2 实质性参与工作组的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年度优秀成员单位由工作组组长签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优秀成员单位”荣誉证书。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各基本义务的成员单位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标准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