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薛某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并不是任何事故均可成为保险人承保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人责任免除应以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为前提条件,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无需审查免责条款的规定及效力。 【案例索引】 一审: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 3019 号(2015 年 10月 10 日) 。 【案情】 原告:薛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 年 1 月 5 日,原告薛某某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 JL775B 思威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9 日,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 167310 元。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2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2015年 7 月 17 日,涉案车辆被小狗钻入
3、车辆底盘咬断发动机线、扭转传感器线等。2015 年 7 月 18 日,原告将车辆送至 4S 店维修,实际支付费用4820 元。 薛某某起诉称:2015 年 7 月 17 日,原告所有的停放于自家门口车牌号为浙 JL775B 本田思威轿车,被不知所属的小狗钻入车辆底盘咬断发动机线、扭转传感器线等。2015 年 7 月 18 日,原告将出险车辆送至 4S 店维修,发生材料费及工时费共计 4820 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车辆修理费 4820 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投保在被告处属实。但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当赔付。【审判】 温岭市人民法
4、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因动物啃咬电线导致涉案车辆产生损失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动物啃咬电线导致车损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3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此可见,保
5、险责任范围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特定情形作出的约定,系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是任何事故均可成为保险人承保的事故。本案所涉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列举的方式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但未提及动物啃咬的情形,故动物啃咬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告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认为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同样未明确约定动物啃咬的情形,应当推定原告应予赔付。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认识是错误的。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是一切保险合同的基础,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保险人责任条款是确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前提,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能
6、认为只要未在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就推定属于保险人应予赔付的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七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系因动物啃咬电线导致涉案车辆产生损失。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案涉动物啃咬电线的情形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未在4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主要理由如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
7、任和责任免除部分,均未列举动物啃咬这一情形,故对保险条款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保险责任部分列举,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理赔;另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责任免除部分列举,则不属于免责范围,应当理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即认定保险人未免责,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主要理由如下:保险责任范围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特定情形作出的约定,动物啃咬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责任。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免责条款如何规定。 (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三个
8、必经步骤 一般而言,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来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5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无从谈起。 其次,应当确定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应当以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为条件,只
9、有先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才能在该范围内确定免除的部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 最后,应当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确定属于免责范围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审查该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三)正确区分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就本案而言,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列举的方式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但未提及动物啃咬的情形,故动物啃咬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
10、内,保险人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也无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案涉动物啃咬的情形性质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保险责任条款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只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条款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才可能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问题。保险责任范围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还应包括原因6关系等复杂情形,不应采用“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即不能认为,只要未在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就推定属于保险人应予赔付的情形。保险责任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均应受此约束,具有确定性,采取“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实际上任意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属逻辑上的错误。就本案而言,保险责任范围未对动物啃咬的情形予以列举,动物啃咬就不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存在有两种理解的问题,故亦不存在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