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IPCC 框架下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研究进展:方法选择及关联利益摘要 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功能可有效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其碳储量核算已被纳入气候变化缔约国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各国基于CBDR 原则对木质林产品的碳储计量及贸易流动核算方法学在国家层面的争议及协调,关系到未来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减排责任分配及利益分享。本文首先概括了 IPCC 历次会议关联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议题及谈判进程,纵向梳理了碳储计量问题的研究进展。其次,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核算方法的应用及争议,总结不同核算方法在各国间的适用情况及其关联利益。最后,从清单报告和国际贸易角度分析了生产法与储量变化法对林产品碳储计量的不同影响,
2、归纳了不同角度下两种核算方法的适用属性。研究表明:缔约国附件国家在第二协议期内报告本国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其变化,在假设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贡献不为零时采用生产法核算碳储量,核算源于本国采伐木的产品碳收支已成为当前缔约国履行气候责任的基本要求;从清单报告的角度,缔约国基于森林管理参考水平报告碳储量,生产法区别森林管理活动并核算源于可持续森林经营管理的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符合报告的要求;从国际贸易角度,对于中国等涉及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净进口国,储量变化法因考虑到进出口的碳计量,以储量变化法核算碳储量对中国等林产品贸易大国更具优势。 2关键词 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选择;关联利益 中图分类号 S7-
3、9;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7)02-0044-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2.008 全球气候变暖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社会经济文明的进程。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现代化工业社会燃烧化石能源导致了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大量聚集,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评估报告显示,自工业化以来温室气体的排放持续增加,其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增加了 40%,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率”已超过60%,
4、成为影响气候变化最重要的温室气体。温室气体的持续排放将过一步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威胁人类的生存安全及稳定发展。 气候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1。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上已形成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下文简称为公约 )和京都议定书 (下文简称为议定书 )为框架、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的缔约方间的减排行动,根据公约第 4 款规定,缔约方应采用可比较的方法定期更新、公布并向缔约方会议递交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2。 林业碳库的全生命周期均具有减缓气候变化的价值,可有效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森林通过光合作用,以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有效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W
5、oodwell 等测定森林和林地碳汇量占植被碳库总碳量的 90%以上3。作为森林资源的延伸,木质林产品可将碳长3期存储,起到二氧化碳“缓冲器”的作用,Pan 等测定每年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变化量约占每年林业碳库增量的 4.7%4。 木质林产品是一个巨大的碳库,在缓解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值得重视。一方面,耐用木质林产品具有碳排放滞后效应,可将碳长期存储在产品内。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不断增长,据估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储量每年增长约 139 TgC,抵消森林采伐碳排放的 14%5。另一方面,木质林产品在建筑部门及能源部门均具有替代作用,利用木质林产品替代钢筋、混凝土等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替代煤、石油等化石能源,可
6、直接减少工业及能源部门的碳排放,实现替代减排功能。 在议定书第二协议期,缔约国应核算和报告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变化,增加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可作为公约附件国家抵消其二氧化碳减排承诺的一部分6。2006IPCC 指南中提出了林产品碳储核算四种方法,即 IPCC 缺省法、储量变化法、大气流动法和生产法。指南指出,四种方法的本质区别是碳储量归属和碳排放分配的不同7。因此,选择不同的方法,将会导致碳储量在缔约国之间的不同分配,影响缔约国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评估。尤其是对我国来说,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在今后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将面临减排义务,故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的核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 IPCC 框架下碳储
7、核算的相关议程进行梳理,总结碳储议题当前面临的主要争议;然后,从纵向时间和横向区域两层面分析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方法选择。最后,从清单报告要求及国际贸易角度重点分析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的关联利益,归纳不同角4度下两种核算方法的适用属性,以反映和把握碳储核算的主流研究方向,厘清当前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议题的焦点。 1 气候变化 CBDR 原则与碳储方法学争议 1.1 CBDR 原?t 及木质林产品碳储议题进程 为减缓气候变化、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 1992 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并于 1994 年正式生效。
8、公约第一次以框架性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CBDR) ,即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不同的义务。CBDR 对所有缔约国以及附件和附件的缔约国提出三种层面的要求:附件国家应承担强制减排义务;附件国家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所有缔约国应承担的一般性义务2。同时,CBDR 原则的内涵在应用中持续丰富和发展。2014 年 IPCC 第五次报告中对 CBDR 的内涵进一步扩展,使之涵盖“责任”(Responsibility) 、 “能力” (Capacity)
9、 、 “公平” (Equality)和“发展权” (Right to Develop)四个方面,并以“责任”为基础性原则。IPCC 鼓励减排能力较强的国家承担更多的气候责任,国家间的区别原则可在道义上进行调整8。CBDR 原则是划分国家间气候责任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每次的缔约方谈判都是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谈判、妥协和斡旋。 CBDR 原则广泛应用于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在全球 HWP 碳库替代减排方面同样存在责任分担问题8。 公约自 1997 年起开始关注木质5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减排贡献,其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BSTA)在第 4 次会议首次提出木质林产品碳储问题9,并围绕
10、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学问题展开多次讨论。IPCC 建议将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中,前提是国家可以证明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库的储量实际增长。表 1 梳理了公约通过以来历次缔约国会议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进程。目前,2006IPCC 指南和 2013IPCC 指南应用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两份指南的理论效力相等10,2013IPCC 指南特别强调该指南与 2006IPCC 指南一致,并不致力于修改和取代,但是在 2006IPCC 指南的基础上,2013IPCC 指南附加了限制,仅报告本国伐木生产的木质林产品碳储量,进口木质林产品碳储不计入本国的碳储
11、核算11。 1.2 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及争议 为满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需要,IPCC 通过 SBSTA 制定了一系列清单指南,其中涉及了木质林产品的碳储计量方法学。这些报告的提出体现了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方法的演进。1996IPCC 指南提出了 IPCC 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为零12。2006IPCC 指南确定了三种方法在国家层级上核算碳储以及报告木质林产品在 AFOLU 部门的碳清除贡献,即储量变化法(SCA) 、大气流动法(AFA)和生产法(PA) ,这三种方法是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储量的基础方法(见表 2) 。三种方法区别体现在如何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分配木质林产品的碳清除贡献
12、,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系统界限的划分上。 IPCC 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保持不变,为解决木质林产品6碳储量的估算问题,1998 年达喀尔会议上提出替代 IPCC 缺省法的另外三种方法,即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19972016 年,IPCC 框架下木质林产品碳储的四种基本核算方法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阶段,19972006 年。Brown 等人提出长生命周期的木质林产品可以封存大量的碳;IPCC 开始关注木质林产品的碳储作用。1996IPCC指南提出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在采伐年一次性氧化,即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不变。同时,在此阶段,一些替代方法被提出。该阶段木质林产
13、品碳储被视为即时氧化,缺省法占据主流地位13,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并未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第二阶段,20062011 年。2006IPCC 指南以附件形式列出四种核算方法,分别是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大气流动法和简单分解法。前三种由 Brown 提出,后一种由 FordRobertson 提出。京都议定书第一协议期(20082012 年) ,附件缔约国被鼓励去监测和报告森林生物量中的碳,并未包含 HWP。这一阶段,IPCC 对核算方法的选择上依然保持中立态度,并没有单独推崇任何一种方法14。 第三阶段,2011 至今。德班气候变化大会规定附件国家在第二协议期(20132020 年)内基于森林管
14、理参考水平报告本国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其变化,并建议将生产法提为国际上核算碳储量的通用方法,在该阶段生产法成为主流,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6。 从纵向时间看,2011 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之前,IPCC 缺省法一直占据主流地位,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并未被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72006IPCC 指南对核算方法保持中立态度,最新的 2013IPCC 指南建议在第二协议期内采用生产法为主流核算方法。值得注意的是,IPCC 及各缔约国并未否定其它的核算方法。对于木质林产品贸易大国,储量变化法考虑进出口的碳计量更值得重视。进口国报告碳储增加,出口国报告碳排放增加,故储量变化法对
15、进口国有利。 2 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的研究进展 2.1 木质林产品碳储核算研究的科学价值 目前,多数研究均肯定了木质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积极作用。从全球层面上看,木质林产品是一个巨大的碳库5,15-17,19101990 年全球木质林产品的累计碳储量为 2 700 tC,且碳储量不断增加,每年增加 2640 TgC18-19,约为森林碳汇量的 20%50%4,尤其是 20002005 年,每年的增量达到 55 TgC20。从国家层面看,诸多研究也肯定了本国的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储贡献。Skog 核算美国 2005年木质林产品的碳清除贡献为 44 MtC,约为森林碳汇的 17%25%17。Ch
16、en 等核算了加拿大安大略省林业碳库的碳流动,结果显示 19012010年木质林产品碳储不断增加,且储量达到 849 TgC21。欧盟各国也对木质林产品碳储进行计量,预计在 2030 年达到 22.9 MtC22。我?学者对本国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也进行了估算:伦飞估算我国 20002009 年新生伐木制品的碳储量,研究显示新生伐木制品的净碳储量约为同期森林碳汇量的 15%23;杨红强基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功能研究结果显示其替代减排能力为 1.6%,年均碳储量占中国能源消耗排放二氧化碳的0.47%1.61%24。各国研究核算结果也表明木质林产品是一个重要碳8库,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17、2.2 碳储核算方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 2006IPCC 指南提出四种核算木质林产品的方法,即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大气流动法和简单分解法。简单分解法本质上属于生产法,其余三种方法易于核算和关联比较,是目前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储的主流方法8。目前,有许多学者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核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储量。Winjum 利用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核算 1990 年全球森林采伐和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流动量为 980 Mt5。为报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一些研究从国家层面上核算本国林业碳库碳储量,林业碳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林业碳库主要指森林碳库,广义林业碳库包括森林碳库和 HWP 碳库。表 3 概述
18、了 HWP 碳库碳储量不同核算方法在美国、加拿大、爱尔兰、芬兰、葡萄牙及中国的应用情况。 主流的研究均肯定了木质林产品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减排贡献。表 3 反映了自 1996 年公约通过以来各国核算碳库收支情况时方法选择情况。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偏向于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对于木质林产品净进口国来说,储量变化法更有利,例如中国;净出口国偏向于选用大气流动法和生产法,例如葡萄牙。 2.3 不同核算方法的对比研究 一部分专家学者在国家层级上比较了不同核算方法的差异性。Lim 从技术、科技和政策准则三方面比较大气流动法、储量变化法和生产法,结果显示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在全球层面上一致,而在国家层面上不同方法结
19、果不同,另外,系统界限划分不同导致碳储量和碳排放在生产国9和消费国之间分配不同34;Nabuurs 从简便性、精确性、数据获取难易程度以及对贸易的刺激性等四个角度比较大气流动法、生产法和储量变化法,并以瑞典、荷兰和加隆为例分析木质林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结果显示生产法对生物质能源的国际贸易起到负向抑制作用,而储量变化法核算结果精确、限制较小,对长生命周期木质林产品及生物质能源的国际贸易起到正向刺激作用35;Dias 将 Winjum 方法与 GPG 层级 2、层级 3 方法分别比较,并基于葡萄牙木质林产品碳库比较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层级 3 方法的不确定性最小,对于
20、核算葡萄牙碳储最有利,Winjum 方法下的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高估碳储量36;杨红强研究导致生产法的不客观性的内生因素,并与储量变化法做对比,指出木质林产品的贸易和产量数据对核算方法结果的影响13。 2.4 方法选择的关联利益 大多数研究都涉及核算方法对贸易和政策的影响,对系统界限划分不同导致碳储量和碳排放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分配不同。表 4 总结了核算方法对贸易、森林管理的影响,并从可行性方面分析了四种方法的差异。 IPCC 缺省法假设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保持不变,该法高估了木质林产品的碳排放,因此缔约国一般采用另外三种方法核算本国碳储。 从清单报告角度看,IPCC 公布的 2013IPCC 指
21、南要求缔约国在国家森林管理参考水平下报告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变化13,生产法是目前技术条件下区别源于可持续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的碳储核算方法,符合报10告的原则与要求。20062009 年,欧盟成员国更偏向于采用储量变化法,而 2009 年后欧盟成员国统一采用生产法核算木质林产品碳库的碳通量28。Pilli 运用 2013IPCC 指南中层级二方法,采用生产法核算欧盟 28国木质林产品碳库总的减排贡献,结果显示 20002012 欧盟木质林产品碳库每年的碳清除贡献为 44 MtC 22。 从国际贸易角度看,对于中国等林产品贸易大国,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考虑进出口的碳计量更应值得重?。表 5 列举
22、代表性贸易国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情况。 对于葡萄牙等木质林产品净出口国,采用大气流动法更有利,其利益主要体现在鼓励出口,出口不被视为碳排放,规定由产品消费国报告木质林产品碳排放;进口不意味碳储增加,消费国需要进口报告木质林产品碳排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进口。 对于中国、美国、爱尔兰等木质林产品净进口国,采用储量变化法更有利,其利益主要体现在将进口木质林产品视为碳储增加,鼓励进口。爱尔兰学者 Green 也将三种方法应用于核算本国碳储,结果显示储量变化法更有利27。 3 结论及讨论 3.1 主要研究结论 木质林产品的碳储功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贡献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已被纳入缔约国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目前,关于木质林产品的碳储核算的主要争议集中在碳储核算方法的适用方面。现有核算方法核算全球木质林产品碳库储量结果一致,但具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