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私企的罪与非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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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腐败,私企的罪与非罪关键是有人卖而不是有人买 老板们的“罪己诏”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私营企业再次遇到了自身是否清白的质疑,只不过这种质疑与腐败这潭混水已然交融在了一起。这一关联的引出,其实最早源自于腐败问题丛生的中国足坛。2001 年 12 月 14 日,吉利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和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一起联合召开了“浙江足球媒体见面会“。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吉利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和宋卫平怒称中国足坛大环境的“黑“迫使他们不得不参与那些黑色交易。这在中国足坛乃至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 由此,舆论开始把自己的视线进一步延伸,各界人士以及各路媒体不断追问:私营企业主行贿如何界定? 就在人们对

2、于上述问题持续关注之际,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的声音从私企老板们自己的口中传出。在最近的一次企业家论坛上,云南一私企老板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每个人都骂腐败,但你们想没想过,这些腐败是怎么来的?贪官又是谁喂出来的?我认为,贪官是我们喂出来的,受贿是我们行出来的。搞出这么 多的腐败,我们企业界是有责任的。“ 2这番被认为比当年李书福、宋卫平们更为自虐的“罪己诏“,似乎准确地抚摸到了老百姓们那一颗颗愤怒的神经元。 私企原罪说 从牟其中诈骗、刘晓庆逃税,到杨斌、周正毅等案,富豪的落马速度似乎越来越惊人。 接二连三有私营企业家从富豪的金字塔上被拉下来,更引发市场忧虑,各地银行一度收紧对私营企业的贷款,

3、有的地方工商、税务检查也将私营企业作为重点。 更多的文章指责私营企业带着原罪,存有天生的缺陷,质疑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并且,随着富豪们先后出事,私营企业家作为一个新崛起的群体,其诚信更是受到人们普遍的怀疑。 私营企业的“原罪论“一时为国内媒体和学者广泛关注。原罪除了是指私营企业在初始阶段利用的均是社会或国家的资源和财富外,另外一个让民众甚为认可的“推断“就是不少私营企业的运转和维系大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说以行贿进行权力租赁。 因此,在不少人眼里,私营经济的“罪过“不是它自己乱花钱的问题,而是因为它的钱花的不是地方。换句话说,在当今反腐情结极为浓厚的老百姓心中,任何成就腐败分子的勾当都被会视

4、为罪大恶极,并以无风不起浪的思考惯性对其处以道德上的极刑。私企原罪说因之诞生。 曾几何时,诞生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私营企业曾经简直就是“3官倒“的近义词。更为可怜的是,在二十来年中国财富江湖的游艺过程中,它们的政治名声更多地是与腐败挂钩,使其本来就根底浅薄的成长之路越发曲折多变。 但是,纵观民间对私企行贿近乎井喷式的抨击,大多流于满足口舌的一时之快,而对于它们原罪之外的原因缺乏深入的思考。 公款行贿比例高于私人 当年,江西省检察机关在对盛极一时的巨贪胡长清立案侦查时发现,在涉嫌行贿的 10 个人中,其中 6 个人是被称为大款的民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大款傍大官“的关系模式成为众多腐败案

5、件中不可或缺的故事情节。 对此,一个比较集中的舆论观点认为:尽管近几年私企发展迅猛,但由于在人才、资源、社会地位上许多私企无法与国企抗衡,使得一些不甘人下的私营企业家心生不平,另辟蹊径,于是把目标瞄准了官员队伍。 但是,如果把腐败完全归结于私企的独特贡献,那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据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中央编译局一直研究公款行贿的何增科教授介绍,公款行贿所占比例要高于私人。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 年2002 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 60%多。山东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 年2003 年审理的贿赂案中,

6、公款行贿比例更高达 82.7% 而对于私企行贿是不是中国特有现象的问题,2002 年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 曾公布过一个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 BPI) ,透明国际主席彼德?艾根强调,我们的指数表无可辩驳地显示,许多来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兴市场经济里以犯罪(行贿)的手段来赢取合同。这也就是说,那些一向被国人视作学习榜样和追赶目标的跨国公司,同样也是腐败市场的一只“绩优股“。 权力的卖方市场 让中国众多私企怀有原罪感的一种解释,就是它们对于权力的寻租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生存常态。据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1554 位被访业主表示,2003

7、 年他们总计纳税 145064.5 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 26465.9 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 18.2。另外 1478 位被访业主则显示,2003 年他们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168022.3 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为 25573.6 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 15.2。这些“经常项目“的开支,对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企来说,无论如何都是沉重的成本负担,所以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 按照经济学的原理,任何市场都是由需求与供给双方构成的,并根据供求关系的不同分为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公共权力作为一种全民资源,在法治不完善的环境下,很容易成为其行使者手里的一件商品。有5专家指出,在当

8、前的腐败市场中,权力成为商品并且造就卖方市场,关键是有人卖而不是有人买。 腐败是一个全局性的制度问题,而不单单是靠着对私企行贿进行严厉惩罚就能解决的 谁也不会把自己的钱平白无故给别人 文/周志傲 从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来看,私营经济无疑是最具活力的基本因子。而更为重要的是,私营经济已经越来越为社会主流所认同,甚至成为一个普通人谋求财富谋求变革的最佳途径。 然而,私营企业的发展在各个方面都受着这样那样的限制。他们在中国经济的地位甚至都不如外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私营经济,却受着来自权力主体不公的限制,种种不良的现象出现也就在所难免。目前,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9、,国务院“非公经济 36 条“的出台就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信号。此规定的出台对私营经济的投资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放宽,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扫除了部分障碍。 私营企业的发展受着种种权力实体的制约,他们向这些权力靠拢,谋求利益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只要行政权力还在不透明地参与市场运作,那么私企围绕权力的腐败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行贿和受贿的双重对应关系还会持续下去。 6当然,行贿毕竟不是市场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有效规则,是逆市场经济规律的封建性经济形态的残余。如此以往势必要影响整个市场社会的运行效率。 过去的 20 余年,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新的规则处在完善的过程中,很有几分江湖

10、拼杀的味道在。江湖,这是一个为中国人心领神会却几乎无法让外国人明白的最具中国特色的词汇之一。在中国,有时候“潜规则“往往比正式规则更有力量。因为,正式规则是给大家看的,是属于公众知晓的部分,而潜规则只是一小部分既得利益集团心知肚明的事情,因此潜规则的力量往往是局外人很难想象得到的。 最为可怕的,是这种观念成为人们办事情的一种信条。我们不难相信,有很多私企老板都信奉这个规则,因为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是通过这个信条才实现了自己财富梦想的。他们相信这个信条,同时他们又讨厌这个信条,因为在这种隐性的游戏规则之下,什么都没有办法见到阳光,有太多的事情没有确定性。而当规则太含糊、太不明朗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

11、害者,每人每天的生活就像一场赌博。 对于单个私企经营者来说,也许通过这种对潜规则的运用,通过对所谓“灰色地带“的利用,他们有可能获得很大的回报。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运行,这种隐性规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效率成本是巨大的。社会为此浪费了太多的资源,经营者为此浪费了太多的精力。 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一切都以“显规则“为特色,以法治为准绳,大家都是在一个非常明确、非常透明的规则体系里行事,每个人对于自己当下的状态都十分明确,就省去了不确定性带来的成本消7耗。 其实,一个有效而健康的市场社会就是一个十分完善的需要的体系。如果你想进入这个运行机制里,你只要生产出能够出色地满足别人需要的东

12、西,并将其销售出去,你的经济行为就是合理的。而在潜规则里,获得利益的渠道不是去开发能满足别人需求的商品,而是去开发能够换来利益的权力。权力控制了资源,腐败当然就会发生。 在行贿这个问题上,私营企业家当然要加强自身的自律,因为这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过去许多问题富豪的案件,他们大多是和权力勾结之后暴富,然后获罪的。其实,很明显,对于私营企业家来说,和权力靠得越近,对权力的依赖性越强,也就几乎没有自有的独立性。一旦权力主体出现问题,第一个倒霉的就是他们。然而,一些脱不了暴发户习气的富豪,在掘第二桶金、第三桶金的时候,仍沿用着他们一贯的投机手段,比如向有权部门行贿等等。 著名民营经济学家仲大

13、军认为,民营企业家对权力要有警惕意识。“既然干了民营企业了,还和政府关系太紧密是不好的。民营企业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判断问题、分析问题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和地方长官粘到一起去办事,因为官本位的价值观和你民营企业的价值观不一样。”减少对于权力的过分依赖,那么行贿也就显得没有必要。 对于那些继续以行贿来发展自己的私营企业来说,当然要加大在法律上的处罚力度,但是在这个经济高度活跃的社会,每时每刻都有经济行为发展,如果我们想通过法律的事后管制来实现消除腐败和杜绝行贿的话,我们不能不考虑这样做带来的法律和经济的高额成本。这绝对不8是治本之道。 考察种种腐败案件的行业特征,不难发现,往往是政府管制色彩浓厚

14、的行业,行政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行贿和受贿的问题也就越大。因此政府的管制和行政权力对于市场行为的强行介入,权力主体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权力遭到滥用才是腐败产生的根源,而并不是私营企业本身就具有那种天生的行贿品质。腐败是一个全局性的制度问题,而不单单是靠着对私企行贿进行严厉惩罚就能解决的。 很简单的道理:谁也不会傻到把自己的钱平白无故给别人。因此,对权力的约束,或者说,对权力参与市场行为的范围、权限进行有效的而精确的制约,让权力在它应该在的范围内行事。这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社会所应该有的内在品质。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其实就是在这个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 权力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现实的经济运行同样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因此,有许多的新事情会产生新的权力需要空间。而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现代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体下的怪物,这个体系会自发地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开发或者说创造许多新的权力,寻求新的权力实现。 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与权力的典型博弈。我们对这一点应该时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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